[請益] 「惡意拔套」是性侵害

作者: snoopy777uu (郭小瑋)   2016-06-30 23:18:39
最近得知了一名女孩的遭遇,她是我一位就讀大學朋友的朋友,我跟我朋友在閒聊的過程
中得知道這個故事。
有天,她在網絡約會的過程,和一名男子發生了性關係。原本協商好要進行安全性行為,
男方必須戴保險套,以防意外懷孕或性病傳染,可是男方卻在中途「未經同意」拔去保險
套,射精在那女孩的體內。事後,那女孩感到不舒服,認為自己遭到背叛、欺騙、不受尊
重與侮辱,同時也擔心懷孕與性病的風險,因此寢食難安。
這個「惡意拔套」故事對許多人來說,也許會覺得那男人很糟糕,也心疼女孩的處境。卻
沒直接地想到,這是一樁「性侵害」事件。
在台灣,法律上的性侵害意願面向的構成要件是「非合意」,但由於實務判決上太容易變
成「沒有說不就是要」,所以女性主義組織正倡議「缺乏積極同意的性」就是性侵害,部
分基進女性主義者更主張「具有壓力的性」都該被判定為強暴。
然而惡意拔套本身就是「未經同意的性」,即使受害者答應了安全性行為,也沒有答應要
從事危險性行為,更別說遭到體內射精,承擔懷孕與性病的風險。只要性的過程有任何一
刻不是真心願意,有任何行為違反另一方的意願,包含答應口交卻遭到強行插入陰道或肛
門、答應性交卻未經同意體內射精等等,都應該被視作性侵害!
專攻性騷擾與強暴理論的女性主義法學家-凱瑟琳.麥金儂(Catharine A. MacKinnon)
明白的指出:性暴力是一種性別歧視。無論是性騷擾還是性侵害,這些都是「性別權力關
係不對等」的結果,因此父權社會中,男對女的強暴比女對男的強暴更為常見。而在許多
異性性行為或生理男男性行為中,男方或插入方,經常是握有更多操控「是否戴保險套」
權力的優勢者,有時過程中受害者甚至毫不知情。由此可證,惡意拔套正是一種性別權力
關係不對等下的暴力,與諸多性暴力有著諸多相同的脈絡與跡象,惡意拔套正是一種性暴
力與性別暴力。
可惜我也觀察到,某些同志朋友或組織,也只將這種惡意拔套視為「高風險性行為」,鼓
勵受害者篩檢性病,而非尋求法律與社會福利的協助。在男同志網站上,甚至流傳著「遭
惡意拔套報警就是歧視愛滋感染者」的文章,忽略惡意拔套不只有性病汙名的問題。顯示
出,長期以來同志運動中存在著不少的「強暴迷思」(rape myth),對性暴力的敏感度
經常不是很高。
最後,我們必須認知到,惡意拔套的受害者大多是女性,但也可能是男性或其他性別,是
強暴文化(rape culture)的一環,一個人被如此對待,象徵著我們都身處在這種危險之
中,社會大眾有義務終結這樣的暴行。
網址:http://gdottv.com/main/archives/15296
———
註:所以非自願無套也是強暴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30 23:22:00
神奇的法律見解。已經廢到毋須回復的程度。希望讀懂法律再來好好評論,不要學社會學文青只知道高潮
作者: HotAirFlow (熱流)   2016-06-30 23:25:00
某人噓,只好推了
作者: Cruzheng (Cruz)   2016-06-30 23:26:00
不然一樓回篇文讓大家見識見識你的法律程度啊?
作者: wowowg (Isn't it?)   2016-06-30 23:26:00
一樓在崩潰什麼?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30 23:27:00
搞懂「其他違法其意願之方法」 如何解釋、構成要件同意、阻卻違法的承諾、具法益關聯性的錯誤等基本觀念再來這邊激射好嗎?自己在那邊腦補,只是無知又可笑。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6-06-30 23:28:00
(非法律人)我認同發生非合意性交就有控告的權利,至於能不能告贏,我覺得還是要有足夠的證據,才有更高的勝訴機率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30 23:29:00
今天回一篇235的很累了(連硬軟蕊都不知道,好意思提617?),這邊自行google上面的關鍵字,發文者如果還有腦袋,就會羞憤到自刪了吧呵呵。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6-06-30 23:32:00
回d大。法律也只是道德底線,如果最後不走法律路線,要報復的方法千百種,誰說一定要靠法律呢?
作者: jontaxx (jontaxx)   2016-06-30 23:34:00
作者: wowowg (Isn't it?)   2016-06-30 23:36:00
d大連硬蕊的定義都亂扯 哪來的自信批評別人
作者: J7565J (藍光)   2016-06-30 23:37:00
認同本篇!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30 23:38:00
哦對了,沒有說不要就是要大概是錯把97.7刑庭決議的脈絡套在這了有點好笑。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順便出)   2016-06-30 23:38:00
無須回覆還一直大放厥詞 真好笑 而且這篇討論的是法律判決的爭議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30 23:39:00
我的定義錯?去看看釋字吧
作者: J7565J (藍光)   2016-06-30 23:39:00
"就算"本篇在法律層次不足,至少他的用意和方向是正確,值得推廣的。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順便出)   2016-06-30 23:40:00
啊對惹記得d先生是那位自介被噓到xx的人 希望你不要用賣弄知識 一昧的回覆又說廢到不用回 你這樣猛打自己臉枉費讀臺大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6-30 23:41:00
你要當下拒絕才是非合意性交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順便出)   2016-06-30 23:41:00
你講的東西跟討論的內容無關 不要再裝懂了所以才是值得討論的點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6-30 23:42:00
妓女做完後發現對方不付錢也不能控告強制性交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30 23:42:00
基於憐憫,避免甲板低智言論把甲甲帶入低智的深淵,多回幾次,不知感恩說別人自打臉?現在是小學生辯論法?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順便出)   2016-06-30 23:46:00
哇說廢到不用回也是你說 現在還要向你感激 要感激什麼 你的言論並不是大家所以奉行的 不要在用你自己的觀點強加在別人身上了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6-30 23:48:00
拔套是構成強制性交的要件?那想被舔屁眼結果對方舔蛋蛋算不合性交預期嗎?這樣也算強制性交嗎?刑法要定要考慮到所有情況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順便出)   2016-06-30 23:51:00
j先生說的有道理 但我覺得性交易跟協議性交在判決上應該有所不同
作者: imass (jemand)   2016-06-30 23:52:00
ss大覺得判決會不同,不知道有沒有搜尋過判決呢?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順便出)   2016-06-30 23:55:00
沒有我沒有研究法律 只是淺見 我也懶得找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6-30 23:56:00
強制性交刑法所保護的僅是避免被害者被暴力所強迫,其餘感染愛滋或懷孕的擔心並非此罪所保護標的,刑法有另定故意傳染花柳病的罪,或是你想用合約民事解決也可以…
作者: imass (jemand)   2016-06-30 23:57:00
那我要說,實務上沒有不同,因為都是附條件的合意性交行為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順便出)   2016-07-01 00:00:00
恩原來如此 那我覺得故意傳染愛滋以及協議有套性交結果無套 應該立法懲戒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7-01 00:04:00
故意傳染愛滋已有專法…
作者: imass (jemand)   2016-07-01 00:05:00
傳染愛滋已經有立法了(有爭議),違反協議性交要保護的是?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7-01 00:05:00
你不知道已有人捐血傳愛滋已被這條罪相繩?對啊 那個法益?我也認為專法根本該廢掉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7-01 00:06:00
樓上真的不要完全不懂出來丟臉好嗎?如果故意要傳染病給人家自然有後免條例21、傷害罪、重傷罪可以用。如果不是為了傳染疾病, 因為拔套就要人家坐牢?我是在說ssss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順便出)   2016-07-01 00:10:00
原來如此我書讀的少 你好像有點少見多怪順道一提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在裝懂 我只是針對你自大的言論加以回覆 畢竟法律相關的事我真的沒研究最後奉勸你一下 擁有豐富的知識但是口不則言 讀在多也是白讀 我想已經有人跟你說過類似的話 但是看起來你似乎沒聽進去
作者: KEYQQQ   2016-07-01 00:21:00
承認自己無知卻指責別人看不慣別人自大 哈哈
作者: Sociology (旭日)   2016-07-01 00:23:00
社會學文氣,在叫我?*文青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順便出)   2016-07-01 00:30:00
如果你同意d先生的論點 那我無話可說 我只是不同意他的言論而非指責
作者: zx3426300 (自然森林)   2016-07-01 00:30:00
為什麼專業就是自大 自己不讀書怪別人太專業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順便出)   2016-07-01 00:35:00
又你什麼時候看到我不同意他所具備的法學知識了 我只是對他的言論不滿 要酸人前先搞清楚而且你哪裡看到專業=自大了 不要強加一些根本沒有提及的東西
作者: HotAirFlow (熱流)   2016-07-01 01:30:00
板上應該有不少執業中的律師大哥吧,我想聽專業見解
作者: jameson86520 (阿水)   2016-07-01 01:30:00
請不要自己做出荒謬的結論
作者: linkfree0921 (Tank)   2016-07-01 03:06:00
說不回然後又一直回?你搞得我好亂呀
作者: briangold (Brian)   2016-07-01 03:18:00
幫補血
作者: romacapri (romacapri)   2016-07-01 03:48:00
未同意即性侵原則推到極致,好像也可以說,"我同意體內射精,但沒同意你出來在我肚子上。若你做了,你就是性侵"或"我同意性交但沒同意你摸我乳房"? 如此似乎性行為中每個步驟都要積極同意、事先核項簽約為佳
作者: Neps (Neps)   2016-07-01 06:46:00
po在law版阿
作者: Wshiyan (怪盜基德)   2016-07-01 16:27:00
所以性行為之前要先簽一份合約
作者: bills50602 (哆啦艾維斯)   2016-07-01 17:05:00
每個步驟都要積極同意的說法滿基進的XD 是說學說上也有主張將這種法益關係錯誤歸入違反意願的類型之一
作者: wlo1520748 (Chrisbaby)   2016-07-01 19:10:00
某人反指標
作者: hackerin31 (Patrick)   2016-07-01 21:59:00
再玩啊
作者: Peterlai0404 (Peterlai)   2016-07-02 00:35:00
一樓……我就要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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