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廢除刑法227條爭論中的同志觀點

作者: 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   2015-11-14 04: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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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報 廢除刑法227條爭論中的同志觀點 文/宋竑廣
人民民主陣線貧窮同志團(貧同團),在同志遊行主張廢除(攸關兒少合法性交年齡的)刑
法227條,經反同人士惡意散播,引發軒然大波,儘管社會疑慮,兒少保護將因此消失,但
經法學教授等投書之後,已逐漸獲得澄清。
而對於這項主張的明確意見,向來被認為立場保守的勵馨基金會,基於長年的兒少服務經驗
,也發出聲明,支持部分廢除。簡言之,不管就法學論述或實務經驗,有識之士與知名團體
,都已出面接受社會的質疑。
在反同人士的推波助瀾下,貧同團所帶來的議題,似乎顯得突然,但關於兒少合法性交年齡
,早已不是新聞。早在2010年妨礙兒童性自主主題的白玫瑰運動之後,婦女團體、教師團體
與法律學者就已召開座談,並論及明確的主張(合法性交年齡降低至12歲)。在當時,勵馨
基金會副執行長便同意,由於法條判準模糊,判定時有荒謬,法官也感到左右為難。
值得同志特別注意的是,第1,由於同性戀較不為社會所接受,家長堅持提告的機率很可能
高於異性戀,例如過往社會新聞裡「(一方為未成年的)兩女再次苦苦哀求,不要提告,並
有地方人士出面協調,但父母堅提告訴。」顯得更加弱勢而不被理解。
第2,同性戀比異性戀更需要性探索。缺乏性探索而不確定自己是同性戀的青少年,很可能
以社會預設的異性戀模式長大成人甚至成婚,人生多繞冤枉路;而因為社會對兒少性自主的
缺乏理解,同性戀也容易在成長過程中,性傾向遭到否定。
據瑞典性教育專家說明,「大部分的孩子會去尋求性教育諮詢服務,特別是他們有性行為之
後」,「如果一個17歲的女孩和13歲的男孩發生性行為,雙方家長都不得以性同意的法定年
齡來告對方。在13到17歲的範圍間,瑞典社會容許青少年男女在這段期間進行性的探索。」
此外,「瑞典孩子大部分在3至5歲的時候開始知道自己的性傾向。」
第3,兒少合法性交年齡,是性自主的重要命題之一,舉個性自主實例,家長提告是因為「
難以接受自己兒女有情慾自主的事實,甚至是在雙方都勇敢承認是兩廂情願的情況下,仍然
堅信是『對方帶壞自己的小孩』。」而相關的性自主問題,例如性傾向跟性別認同到幾歲可
以被尊重或接受,和同志族群關係尤深。
對同性戀來說,晚一點探索跟確認性傾向,或許只有人生多繞路的問題。但對於,想要在生
理上變成另一個性別的跨性別兒童來說,卻有一去不返的風險──一旦錯過青少年時期,變
性難度便會提高許多。
網路上時常轉載一些跨性別兒童的故事,例如小男童在經過長年的性別評估後,在青春期之
前接受變性手術,還變成美女,而引發網友矚目。但大家可能只看到美麗的外貌而津津樂道
,卻沒有想到,台灣缺乏這樣的性別友善環境,也因為這樣,某些跨性別朋友在隨時間累加
的現實門檻下,放棄跨性別身份。
一個青少年如果連他的主流情慾(如異性戀、男生想跟女生做愛)都不被接受,非主流性傾
向與性別認同要被接受,更是難上加難。跨性別難處之一,在於跟情慾有關的男女之防(如
男生進女廁便可能妨礙女生性自主之預設),若連兒少情慾都不存在,沒有彈性自理的可能
,要論及跨性,談何容易?
綜合以上,在這波關於刑法227條的爭論中,無疑地,也是拓寬同志族群人生道路的良機。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5-11-14 05:52:00
等等繼續有人提戀童怎麼辦
作者: 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   2015-11-14 06:04:00
那部份連保守的勵馨都有提到相關案例@@
作者: edwardcullen (依咪呵)   2015-11-14 07:23:00
這麼早就有性行為真的好嗎?我到現在都還在後悔初夜
作者: padparadscha (沒有叛逆期的小孩ov 23 0)   2015-11-14 08:02:00
樓上 要不要那麽早應該是我們個人自己選擇
作者: Toanyone (陽光的松鼠)   2015-11-14 08:23:00
認同,應該是教育性的內容,而不是用法律約束。
作者: FERRE (熬夜總有藉口)   2015-11-14 08:29:00
關於戀童,我想早期同志也不見容於社會,可能要進行很多的討論才能明白這種戀是否可行吧
作者: wowowg (Isn't it?)   2015-11-14 08:31:00
這一篇連參考價值都沒有 聊天性質的座談會 結論沒有意義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11-14 08:54:00
等樓上出一篇吧
作者: Lottolin (Lottol)   2015-11-14 09:03:00
其實修訂227-1加增訂刑事訴訟法「十八歲以下犯前條罪者不罰/不起訴」或「兩造相差五歲內不罰/不起訴」就好,何需一定要大張旗鼓的廢除227
作者: jengjye (建)   2015-11-14 09:46:00
因為別有目的吧....@@
作者: Sam0907 (列)   2015-11-14 09:57:00
讓社會接受一個男生喜歡男生,這件事絕對比做愛罰不罰還要重要。不被接受然後偷偷跑去做愛在扯要不要罰這很奇怪。
作者: shiz (Better Together)   2015-11-14 10:38:00
推樓上。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11-14 10:47:00
上面談的一直都不是廢除的重點吧
作者: saul17 (阿堯)   2015-11-14 10:49:00
只能說標語太過簡化 容易被誤會
作者: zxcvbbb ( )   2015-11-14 11:42:00
中肯 以後10歲可以肛五歲 差五歲爽方同意就好
作者: Lottolin (Lottol)   2015-11-14 11:49:00
舔舔怎麼不把227體系查清楚 這是你的專業耶
作者: JECDong (NoWayOut)   2015-11-14 11:51:00
有反指標給推耶 呵呵
作者: Lottolin (Lottol)   2015-11-14 11:53:00
而且十四以下本來就不負刑事責任 是在想啥zzz
作者: zxcvbbb ( )   2015-11-14 12:01:00
支持同大遊行訴求 廢除刑法227支持你們拉 希望早日廢除
作者: boo19900520 (大布)   2015-11-14 12:30:00
雖然14歲以下沒有刑責 7歲以上還是要受少事法拘束喔只是不能施以"刑罰" 但還是可以判保護處分
作者: Lottolin (Lottol)   2015-11-14 12:51:00
認同樓上,其實讓接觸到這類事件的未成年人都不要進入到司法系統最好但該做的是司法改革,而不是僅廢除227這麼簡單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5-11-14 14:15:00
等等bbb被盜帳號 ????
作者: bbadia (笨腳掌)   2015-11-14 14:23:00
舔女童應該樂觀其成吧
作者: john211060 (tcsshjohn)   2015-11-14 14:39:00
呃…雖然我是gay 可是我真的不太認同廢除 有那麼缺嗎…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5-11-14 18:24:00
提的這些點都不可能透過廢除227達到。廢227比較像是引起話題而不可能達成的政治手段文中舉了瑞典,瑞典可是有年齡限制喔,15歲。17歲和13歲,是因為年齡接近而得以豁免吧?
作者: feresa   2015-11-14 21:18:00
14歲以上算戀"童"嗎?別忘了刑法222還在啊講那麼缺的大大,我不相信你有研究過...
作者: putumaxally (putumaxally)   2015-11-15 01:40:00
bbb本來就恐同,只是廢除227剛好他也可以爽到
作者: roy1123 (生日不是11月23啦)   2015-11-15 01:51:00
認同性自主 但是性向的探索是靠性嗎
作者: crediam1990 (A Cage Bird)   2015-11-15 15:33:00
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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