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刑法227條的小簡介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5-11-05 12:12:09
首先,
每個刑法條文都有所要保護的利益,
這些需要保護的利益叫做「法益」,
法益可以是單純的「利益」也可以是「權利」,
只有在法益受到侵害時,
國家才有權力處罰人。
人的性自主權是一個法益,
也就是刑法保護「我要不要做愛,我要和誰做愛」的權利,
用強暴、脅迫的方式,壓制「要不要做、跟誰做的自由意思」就是強制性交
不管你今天幾歲,都要有性自主意思被壓制,才可以論強制性交。
但之前有個「白玫瑰運動」迫使最高法院做出一個決議
「只要受害人未滿7歲,一律認為性自主意思被壓制」
這是一個「舉證」層面的減輕(並沒有改變222條的性質,也與227條性質不同)
讓只要跟未滿七歲做愛的人一律受到加重強制性交的處罰。
反面來說,七歲以上就有「可能」具備「想做愛」的意思了,
當7-16歲的人想做愛也願意跟對方做愛時,
就沒有「性自主意思被壓制」的情況,
所以不能論以強制性交。
此時還有刑法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的介入,
因為沒有性自主意思受到壓制,
所以這條並沒有在保護「性自主權」,
學者想來想去,
覺得只有「保護未成年身心健全發展的利益」才能合理化這條法律,
所以這條保護的法益和強制性交是不同的,
可以同時存在,也可以只存在一個,
強制性交一個13歲的人他將同時觸犯「加重強制性交罪」與「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想像競合)
與13歲的人兩情相悅的做愛則只構成227條。
「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很重要,
但難道16歲以下的人做愛就會導致身心受創嗎?
導致他身心受創的是「跟他做愛的人」還是「社會指責、歧視的眼光」?
如果是後者,憑什麼動輒以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等重罪相繩?
刑度直逼強制性交成年人3-10年 ;強制性交未滿14歲者7年以上
就算認為要處罰,刑度也應該「大幅」下降才對。
大多數人擔心的是未成年人「意願」是否「真摯」「有效」
一併解釋如下
1.若脅迫(構成要件同意尚不要求法益關聯性,所以欺騙應不構成強制)可以構成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
2.若認為未成年人沒有「同意是否做愛」的能力,既然無法益處分權限,同意無效,結果
是一律論以加重強制性交!!!!!亦非227適用範圍。
3.若是教育、救濟、保護、扶助等關係,利用權勢或該關係的機會,使未成年人與其性交
有228條權勢性交罪
4.227則是無論意願、是否有特殊關係,一律論以相當於強制性交的刑度,這樣法律也太
苛刻,也太粗糙吧?
作者: dualperson (老了)   2015-11-05 12:34:00
不贊同…那年紀什麼都還不確定,很容易被影響怎麼知道是真的兩情相悅還是投射或依存之類的如果降低刑罰難保有有心人士利用何必把兩個不相關的法規拿來比較又扣上護家盟的帽子?你的意思是只要是罰則差不多的法規就是等同?
作者: ak122587 (ashow___)   2015-11-05 12:50:00
太客氣囉 我先
作者: dualperson (老了)   2015-11-05 12:50:00
那也可以推動提高強制性交的罰則阿 這我可以喔
作者: OverRaven (烏鴉)   2015-11-05 12:52:00
舔女童錯了嗎!
作者: Lottolin (Lottol)   2015-11-05 13:14:00
我覺得這個法條(撇開兩小無猜不談)探討的是"成年人的責任"。成年人有義務與責任保護未成年人的發展與健康,故不應與其發生性行為。 刑度只是為了嚇阻,那是另外要討論的議題。社會的歧視與不當處理(會較早發生性交的兒童少年多是弱勢或曾是性侵被害者),那是社會的責任,與這法條的正確與否無關。
作者: cyberpoli (cyberpoli)   2015-11-05 13:27:00
法官還是會斟酌量刑的。
作者: terry1020 (靈界偵探)   2015-11-05 13:32:00
撇開兩小無猜,你知道學校裡面多的是狼嗎?當你親身遭遇過,學校老師打從開始就在覬覦學生的身體學生要怎麼挺身反抗這完全不對等的關係?
作者: inouekaoru (KJ)   2015-11-05 13:37:00
重點在法益的保護,而不問被侵害人意願。且就社會普遍觀念來說,未成年人仍處於一個心智尚未臻成熟須受保護的階段。你想支持性早熟,先去推動把限制行為人年齡上限下修到你喜歡的歲數再說
作者: wegoeni   2015-11-05 14:00:00
那要怎麼確定未成年被害人的意願不是在脅迫或是被欺騙的情況下後來表達同意?既然有保護的概念不也包含上述情況,
作者: Lottolin (Lottol)   2015-11-05 14:56:00
事實上"未知"對方年齡而與其性交,司法實務上是不罰的。但若已知或"有機會知道"則當然處罰。 即使處罰,刑度上若初犯通常以緩起訴或緩刑處理。 可以多看看大部分案件的判決喔,而不是單看幾個個案。我知道啊 我以為你不懂(因為你寫文章的方式) 所以用白話說
作者: policejia (金鴿有限公司)   2015-11-05 15:40:00
哇 開了227
作者: boo19900520 (大布)   2015-11-05 16:17:00
推一下好了
作者: dpn (真愛不死 真情不渝)   2015-11-05 16:40:00
真的有必要在成年前就打砲嗎?
作者: Natsutaka (夏宇)   2015-11-05 20:50:00
「那年紀什麼都還不確定」跟同性密友期、情境式同性戀的論調很像欸而且真要說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家長、師長、輿論的指責對孩子心理的傷害,應該比性交本身更大吧?
作者: Lisongga (笠松)   2015-11-05 21:02:00
那應該是強暴要上修刑期
作者: Natsutaka (夏宇)   2015-11-05 23:16:00
能解釋一下法益關聯嗎?
作者: impishdevil (dosomething)   2015-11-05 23:51:00
訴求太多已經被汙名化了……同志=想搞小孩=性解放……無奈
作者: bills50602 (哆啦艾維斯)   2015-11-06 02:22:00
雖然我不採通說但還是推原PO願意跟大家溝通!
作者: imlouis (Always here)   2015-11-06 18:15:00
我不是很懂你的脈絡,你是支持廢除?還是減低刑度?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5-11-06 19:08:00
少在那邊用脈絡這種詞了,如果看了這些,心中想的不是自己思考答案,而只是要鬥別人「立場」,我強烈懷疑你根本不懂「脈絡」的意思
作者: lorlkoy (晴天)   2015-11-07 00:00:00
不然怎叫保護,幾乎16歲以下真的還不懂事餒
作者: imlouis (Always here)   2015-11-07 01:22:00
呵呵呵...好好好...別生氣
作者: Lolowho0616   2015-11-08 22:36:00
不就是要預防兒童身心尚未成熟被利用 如果拿個什麼騙一下就跟他上床 如果他是非志願的呢 兒童身心靈會不會留下陰影? 何況16歲以上 身心相對成熟 就變成告訴乃論 除罪化未免太膚淺降低刑度 難免也會造成有心人士的利用 “反正也判不重 又沒差” 這種心態的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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