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伴侶制不應窄化為同性關係

作者: 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   2015-07-31 23: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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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報 伴侶制不應窄化為同性伴侶關係  文/宋竑廣
據各大媒體報導,對於同性婚姻議題,法務部近來表示,或者制定同性伴侶法,或者一步
到位,制定同性婚姻法,將透過網路平台票選決定。對此,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表示,
無論性傾向為何,都應該同時擁有婚姻與伴侶兩種制度可供選擇,而非前後階段的差別,
而向來反對同性伴侶婚姻權益的守護家庭聯盟,則表示「相對可以接受」。
關於「要制定同性伴侶法,或者一步到位,制定同性婚姻法」,不只法務部猶豫不決,視
風向球在摸索腳步,民眾也出現歧見,其中,相當常見的一種說法是,「因為婚姻所受阻
力較大,不如先求有再求好(認為兩者有階段差別),先拿到(部分)實質權益比較重要
。」
這說法是有幾分道理的,對部分已一起生活多年,不介意名目(婚姻或伴侶)的同性伴侶
來說,(同性)伴侶關係有其實質利益,等待婚姻平權或許緩不濟急;然而時至今日,地
方政府對於同性伴侶、已有「一些」平權上的作為,例如,以伴侶登記求取醫療探視權等
等,只是目前在證明文件跟適用範圍上,有待改良擴充。
更重要的是,原本婚姻所擁有的特權,亦即具有婚姻資格才能享受的權益,也隨著民間團
體的抗議而日漸消除,例如育兒津貼、生產津貼等,換句話說,存在於婚姻內的實質權益
,不是被卸下,就是下一個等著被卸下的目標。
反過來說,法務部制定的如果是有區隔性的同性伴侶法,在實質權益日益稀薄的現狀中,
也有可能「偷雞不著蝕把米」。權益不知能增加多少,污名、刻板印象(如不適合神聖婚
姻等)卻因此被加深,到底是婚姻平權有了更好的運動基礎,還是平白又多了一種區隔需
要被打破(為何是同性伴侶法而非全體適用的伴侶法?),有待各方思考。
據媒體報導,早在2007年,行政院政務委員即分析,「社會必須適應,婚姻已不是男女關
係唯一方式。」「歐洲或北美等國家從1980年代後,同居或未婚生子比例逐漸攀高,約2
成5到5成左右。」伴侶制成了解決少子化問題的方法之一,然而從2007年到現在,台灣社
會在受到少子化的嚴重打擊之際,伴侶制卻一直未能獲得社會的正視與認識,時常被窄化
為同性伴侶權益問題,對此法務部不明究理,實屬不智。
另一方面,同性婚姻,可望為性別分工的社會風俗,帶來新的風貌。美國駐大阪神戶總領
事Patrick Joseph Linehan的同性配偶,為「領事夫人會」首位男性成員,可想而知,同
性婚姻普及之後,所謂「做人媳婦的道理」,至少在生理樣貌上,會有不同的風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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