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公然猥褻的見解

作者: bradove (期待下次櫻花盛開的日子)   2015-07-07 23:23:36
※ 引述《madlove (bbs新手 )》之銘言:
: 剛好有人提到
: 所以來提一下公然猥褻的法律見解
: 新聞
: 2013年10月3日
: 公園打野砲 藝人傅天穎公然猥褻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iXWKXTaOr0
: 新聞
: 2014年07月18日
: 公園打野砲 傅天穎無罪確定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718/35965779/
: 無罪確定的原因是
: "無供人觀看意圖"
: 但是如果你是在家自拍,或是上網打一些你跟你老婆之間的床笫事件
: 然後發表給"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看,這就是公然猥褻了!
: 所以司機兄真的要小心訟棍...
: 然後如果你在溫泉的事情是真的,他們是"故意"要讓你或是你小孩或是其他遊客看的,
: 你應該要出面制止。
~~~~~~~~~~~~~~~~~~~~~~~~~~~~~~~~~~~~~~~~~~~~~~~~~~~~~~~~~~~~~~~~~~~~~~~~~~~~~
你可能不懂得刑法上的故意為何指。
刑法上之故意乃是對於其行為有認知即足。
至於了解其行為之不法性不在其中。
詳言之,
殺人故意成立在主觀上想殺人已足。
公然猥褻亦然,
只要在第三人可得共見共聞處=>公然,
意圖供人觀覽=>主觀之故意。
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抽象構成要件。
另外再給原po另一個名詞,
刑法有兩種故意,
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未必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以故意論。
我想談到這裡,
您的討論不夠細膩,
特別是對於未必故意這點。
詳言之,
只要在公共場合發生猥褻行為,
而能預見其發生將供人觀覽之效果,
即可以公然猥褻罪相繩,
與是否於犯行被發現時,
是否分開、遮掩、躲閉無關。
蓋行為已該當未必故意,
主客觀合致而構成公然猥褻罪。
詳細涵攝到具體個案裡,
甲攜其子未成年乙至A溫泉會館,
發現於公開場合男同志丙、丁相互愛撫,
則丙、丁是否構成公然猥褻罪?
我想經過我的說明後,
現行法上是認定有公然猥褻之該當。
惶論有兒童在場,
法官於具體個案裁量時,
將公然猥褻之構成要件放寬。
我寫出這些不是要炫耀自已無所不知,
只是希望不要有人誤觸法網而不自知。
至於實務見解為何?
在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1 號,
法律問題:19 歲的甲男與 15 歲的乙女為男女朋友,遭乙女的家長反對,
甲男與乙女為向大家證明其二人堅定的愛情,
遂於某星期六下午三點,在人來人往的百貨公司前接吻,
則:問題(一):甲男與乙女是否觸犯刑法第 234 條之公然猥褻罪?
結論採乙說(否定說)。
論點為:
一、猥褻,屬於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具有流動性,
而受時代演進與環境變遷之影響,而異其內涵,何種行為屬於猥褻,
是否有害於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或性道德感情,
應以當時一般社會通念,就客觀行為事實據以判斷,
並應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與時俱進。
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
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參照)。
二、今社會風氣日漸開放,風俗觀念已顯異於早期保守道德思想,
熱戀情侶在街頭擁抱親吻的親密動作,並非罕見,漸已為國人所接受,
接吻在客觀上應非屬可引起他人性慾之猥褻行為,
亦未與性器官有所聯結,尚不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對此產生羞恥或厭惡感,
尚難認其有礙社會風化,且甲男與乙女在人來人往之百貨公司前接吻,
僅係證明其二人之堅定愛情,主觀上並非為滿足自己性慾,
與公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甲男與乙女二人均不應論以公然猥褻罪。
另提供最高法院 27 年上字第 558 號判例:
「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
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
: 可是他們一發現有人在附近就作罷,遮掩,逃離。
: 那其實就"無供人觀看意圖"
: 話說....
: 其實這條法律的典故原本是用來掃蕩台灣的牛肉場的...
以上淺見,
鄉民神人眾多,
出醜出醜了。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5-07-07 23:37:00
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就像在學區超速行駛,地點不同也會造成應注意標誌提升
作者: misby (misby)   2015-07-07 23:49:00
推專業~
作者: inouekaoru (KJ)   2015-07-08 00:30:00
故意:可預見其行為將造成之結果,且積極使其發生。
作者: wcl5050   2015-07-08 01:00:00
準確來說,公然猥褻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要具備客觀構成要件故意+供人觀賞之意圖,這樣會比較準確。淺見意圖跟客觀構成要件故意,是兩個主觀要件,要兩個具備,才構成該罪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