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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sasin (拋物線) 看板: the_L_word
標題: [情報] 台北市同性伴侶戶政註記&大法官提名通過
時間: Fri Jun 12 23:35:20 2015
雖然四個只會看立法委員臉色的大法官被提名人今天無意外地在立法院獲得通過,
還是有小小的好消息值得注意。
今天台北市議會進行市政總質詢,
王鴻薇議員質詢市長柯文哲、民政局長藍世聰、衛生局長黃世傑,
要求:
1.比照高雄市開放同性伴侶戶政註記
市府同意。
2.醫療相關權益
台北市衛生局先前曾詢問衛福部同性伴侶是否適用醫療法第63條「關係人」之身分,
有權簽署伴侶之手術同意書等,
衛福部表示可行(最終確認仍要等衛福部函覆)。
如市民本人同意,註記資料可供醫療使用。
市府同意。
質詢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pumQ_2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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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次被提名大法官的四位: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與林俊益
新聞: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506110340-1.aspx
除了對於同性婚姻都不表贊成之外,
吳陳鐶甚至表示,中華民國人民在憲法上一律平等,但是
「憲法第7條規定的平等權,還是可以用23條加以必要限制。」
第23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換句話說把同性戀者也當成「人」、給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相同的婚姻權,
必須考慮是不是會妨礙他人自由、構成緊急危難、危害社會秩序或是有損公共利益。
前二者或許太過牽強,
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這種可以抽象解釋的概念,
要如何訂出標準?
只要將這兩項先射箭後畫靶,就可以名正言順繼續剝奪同性伴侶的權益。
關於同性伴侶收養子女,
黃虹霞表示:「並不是我自己認為我可以做好父母,我就可以做好父母」
請問法院是否要在每一對異性戀夫妻結婚前先審核他們做家長的資格?
以原有的11名大法官,再加上這4位,釋憲之路挑戰更艱難,可以想見。
這也代表立法的戰場更加重要。
明年投票睜大眼睛吧,朋友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