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心情] 發自介文的同時有認識你的人在檢視你

作者: subasafly (沃克)   2015-01-28 17:06:34
手機排版還請包涵。
作者: danny78317 (danny)   2015-01-28 17:10:00
看不懂重點。。。
作者: yspen (國境之南奇幻旅程)   2015-01-28 17:19:00
所以你是主角的前B嗎?
作者: catuncle (貓書書)   2015-01-28 17:24:00
你是想說以偏概全\言語暴力\性開放,到底你要公蝦毀==?
作者: tinyredO3O (微紅)   2015-01-28 17:25:00
=__=???
作者: Sauter (小菜一盤)   2015-01-28 17:31:00
重點是?
作者: y913285 (Chris)   2015-01-28 17:43:00
哈哈哈哈,簡單一句,你不接受別人的看法,結案
作者: danny78317 (danny)   2015-01-28 17:48:00
那你該說重點阿,鄉民的正義不是繞那麼多圈
作者: Neps (Neps)   2015-01-28 17:50:00
恩,下一位...
作者: Jiong (Matt)   2015-01-28 18:11:00
揪境~~~重點是什麼呢~~~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5-01-28 18:14:00
我覺得寫得很好,大概是認為圈子很小 很多就喜歡這樣方式"分享"但是比起性自由 我認為言論自由是最高等級的所以從隱私權衍生的個資法才會出來 在資訊的社會,很多東西就這樣流出去無成本無時間的複製發送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5-01-28 18:23:00
念法律的不懂道德和法律的不同嗎?
作者: K988 (Fries)   2015-01-28 18:24:00
我自己對性這方面不覺得應該是狹隘 只是不會去隱瞞 也不去大似宣楊拉 只是覺得性這方面就是去享受 至於做了決定 就要有去承擔的準備吧?
作者: terry1020 (靈界偵探)   2015-01-28 18:42:00
比較認同這篇,與前男友的過節私底下去罵是個人的事情搬到檯面上製造與論什麼的很不入流,又不是公眾人物。
作者: K988 (Fries)   2015-01-28 18:44:00
我自己是不太喜歡把別人私下的東西拿出來說 根本沒比較高尚
作者: bruce1016 (布蘭你想怎樣)   2015-01-28 18:52:00
廢話太多了。
作者: Shxt (Shxt)   2015-01-28 18:58:00
法律改變能牽動道德改變???
作者: callcallABC (叫叫ABC)   2015-01-28 18:59:00
男神被鬥◢▆▅▄▃ 崩╰(〒皿〒)╯潰 ▃▄▅▆◣以上是本文的概要整理
作者: unicat656 (玄米茶)   2015-01-28 19:19:00
原po幫大家省時間欸,喜歡開放式交往的就去,不喜歡的就噓;事主交往後去約也不會吵架,大家各取所需多好
作者: shiwayne (藍色憂鬱貓)   2015-01-28 19:25:00
原po讓大家更理解他的不同面哪裡不對,你的論點和噓他的人的論點互不侵犯彼此自由這也沒錯吧,如果擔心他那你去幫他取暖不就得了我是想噓啦,按到推抱歉
作者: sueway (Beinghuman)   2015-01-28 19:28:00
你只要打最後4行就好 前面一大串可以個人解讀的東西沒意義只是讓下一個不認同你的再去挖一堆死板的文字反駁你什麼事情動不動就要法規文獻出來辯證 你人生不累嗎
作者: dryadh4920 (joehaha)   2015-01-28 19:31:00
價值觀不同..
作者: sueway (Beinghuman)   2015-01-28 19:31:00
現在又不是開庭辦案 就大家道德上的認知不同而已內容那麼多焦點被你東拉西扯 早就跟原討論串沒關係了再重看一次你的文根本搞錯方向 誰在乎他的性愛選擇大家看不過去的是外觀和內容物不符的自介文啦
作者: azzc1031 (azzc1031)   2015-01-28 19:51:00
"Q:跟有b的做愛或有b的時候跟別人做愛? A:前後者都有 "這你又要怎麼解釋呢ㄏㄏ
作者: bitchkiller (小翔)   2015-01-28 19:52:00
那你覺得自述和旁述哪個客觀呢?
作者: wolfling22 (夜狼兒)   2015-01-28 20:00:00
azzc1031:請google「開放式關係」老實說我看不懂為什麼會有人貼那篇文來爆料要戰道德?戰倫理?或只是嫉妒吃醋?我不相信是要幫那個前B出氣,因為ASK裡的東西跟感情沒關係啊XD他的回答有提到那是什麼時候的事嗎?
作者: danny78317 (danny)   2015-01-28 20:03:00
如果他沒打那句『學著忍住衝動,學著同理對方,學著不要對破掉的水瓶講道理。』也許就不會有這那篇爆料了,我這樣理解可以嗎?
作者: wolfling22 (夜狼兒)   2015-01-28 20:04:00
贊成本文說的忽略括號裡的但書,根本就是獵女巫式的反BB嘛XD要玩就要自己承擔責任,無套內射是雙方的問題。*無套與否內射與否是雙方彼此間的問題
作者: youx   2015-01-28 20:07:00
看了一大串還雲裡霧裡丈二金剛,原來最後四句才是關聯部分~
作者: shinesam (企鵝桑山姆)   2015-01-28 20:10:00
自己拍的照騙跟別人拍的生活照何者較真實?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01-28 20:22:00
有人記得PTT不歡迎討論私人事務?
作者: MrDino (Dino'J)   2015-01-28 20:28:00
平心而論,我並不覺得前面的文字是廢話。原po提出的觀點其實頗發人深省!對於性的接受程度,或對於網路之匿名性,均由這個例子延伸而做探討,歸結出我們不應一味因著匿名性,因著言論自由而去批判原原po的私人恩愛情仇,加之每個人對於"性”之觀點看法不同,是否我們的言論自由侵犯了他人的性自由?而批判他人非自主搬上臺面之私事,此種行為又有怎
作者: bruce1016 (布蘭你想怎樣)   2015-01-28 20:28:00
看不過去表面上裝乖,實際上背著B到處亂跟人亂無套"這
作者: Friheten (YP)   2015-01-28 20:35:00
樓上是水瓶男還是處女男的麻吉嗎XD?好像所有一切事實都清楚明白,不然怎麼那麼氣憤。還是你看八點檔也那麼生氣
作者: ej83bp6 (a3xfjljdflkj2sdzmcljixz)   2015-01-28 20:51:00
一個健康性愛的基礎點,應該是在「雙方都樂意的情況」今天明明承諾一對一的關係,還跑去跟人偷吃無套,這就不是雙方樂意的情況,因為你傷害了另一半對你的信任與承諾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5-01-28 20:52:00
呵呵很多人喜歡用主觀論點來談事情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01-28 20:54:00
我的意思是請板主出來掃地好嘛?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5-01-28 20:54:00
好吧我的論點就是 你管別人管太多了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01-28 20:55:00
喜歡討論私人事務的可以自己揪一團去旁邊玩沙嘛?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5-01-28 21:00:00
護家盟實在看不過去,因為他們認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行為我從來不會想要去改變他們的想法,說服什麼 同性戀其實是很道德的 只是我愛怎做關你屁事,該有的權利要給我
作者: enhyperion (waterfall)   2015-01-28 21:35:00
很多人就住海邊,跟護家盟一樣,別人結婚就要出來跳針
作者: PureTop (純一)   2015-01-28 21:35:00
言行不一才是我要講的重點你沒看清楚愛玩請直接說我愛玩,不要在那裏說甚麼想純純戀愛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01-28 21:38:00
所以言行不一關係大家什麼事?
作者: PureTop (純一)   2015-01-28 21:39:00
我做夢到底礙到誰我做夢不能講嘛 真是會危害到其他人是私事?有人做愛一半被拔套不算危害他人?只是今天我有幾番證據講幾番話惡行惡言罄竹難書
作者: bigg8 (阿哩不打小里雞)   2015-01-28 21:51:00
樂樂等...看攏無
作者: unicat656 (玄米茶)   2015-01-28 21:59:00
原po只是講了五個月前分手時的狀況而已啊,剩下大家自由心證嘛,何來對事主不利呢~
作者: PureTop (純一)   2015-01-28 22:14:00
你不信那是你家的是 我做的夢是講給別人聽的阿^.<快來阻止我啊
作者: TOUYA (冬也)   2015-01-28 22:15:00
很有心的一篇文,不過他們應該聽不進去,只是找一個做錯事
作者: PureTop (純一)   2015-01-28 22:15:00
我曾是當事人 只是不是前任而已這樣可以嗎
作者: TOUYA (冬也)   2015-01-28 22:16:00
,冠上一個名號,並針對攻擊。與其說他們在伸張正義,不如說是他們的娛樂吧。
作者: windscore (這是個真相掛帥的年代...)   2015-01-28 22:17:00
有時候再多筆墨 也無法掩蓋人的良知 大家自有公評吧
作者: PureTop (純一)   2015-01-28 22:21:00
哦哦 在夢中 我跟他前任很好 幫助其他人是應該的前提是要在我能力可及範圍嘛我夢不到別的事 就看有沒有其他人能夢到囉要繼續跟我聊天嘛
作者: unicat656 (玄米茶)   2015-01-28 22:29:00
好像跟你也沒甚麼關係啊,不知道你在怒甚麼講八卦本來就沒甚麼權利不權利的啊,不然各大報關一關了如果照你前面講的大家都管自己的事,何必發聲呢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01-28 22:39:00
良知好像是自己的內心判準,不是拿來講別人用的。既然沒有權利不權利的,講了要幹嘛?
作者: unicat656 (玄米茶)   2015-01-28 22:44:00
也沒有不講的理由啊,看他要幹嘛我怎知他要講就講,也不甘你事啊;你要講就講,也不干我事啊,你要討論這個,最後就會變成這樣;所以我才說沒有權利問題
作者: PureTop (純一)   2015-01-28 23:05:00
有沒有願意改過也不是你說的 翻舊帳也無不可 敢做敢當
作者: unicat656 (玄米茶)   2015-01-28 23:07:00
謝謝你的關心,我會注意的,因為我不帥沒人會幫我講話啊
作者: wowowg (Isn't it?)   2015-01-28 23:14:00
管太多
作者: unicat656 (玄米茶)   2015-01-28 23:22:00
我知道啊,一事歸一事嘛
作者: joyceh (hangyichen)   2015-01-28 23:35:00
作者: waager (waager)   2015-01-28 23:46:00
ps 他叫做劉喬安 不是陳喬安ps2 如果不認為五個月以前的東西可以完全肯定他現在就是如此 那法律的前科紀錄是拿來?? 是否前科紀錄違反人權
作者: mer5566 (あめ)   2015-01-28 23:56:00
發文者認為自介者在文中批評了他的朋友(自介者前B) 跳出來說話很符合言論自由吧 還有把媒體歸類為第四權最一開始的目的只是為了商業利益考量 不讓單家媒體壟斷新聞 擁有別人不能報的獨家
作者: kneller (kneller)   2015-01-29 00:50:00
1232一堆自以為的詞彙,一直在打自己臉
作者: c22033015 (小老虎)   2015-01-29 00:58:00
撕逼!撕逼!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5-01-29 01:56:00
這根本和妨害性自主無關, 也和憲法無關, 法律不及格陳述事實, 沒有真實惡意(你去查一下什麼叫真實惡意)完全是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還有你在自介本文下面回說, 批評tou的人自以為轉型正義, 也完全誤解【轉型正義】的意思了, 高二多念書喔
作者: pirreluke (pirreluke)   2015-01-29 02:19:00
這種事情並不是不能在公開平臺談論(談論而非無腦譴責),如果性不能在公眾上討論,你這篇文章前段幾乎沒意義。再者,在你談性自主時,性自主亦可說是個人的選擇自由,在對方不同意的狀況下,他的性自主亦跨越了其界限造成了(性)傷害。這部分不能忽視不談此外,你的回應和論述都一再地認為性不該被公眾談論(談論而非無腦譴責),這跟喜歡把家暴、性傷害、壓迫視為家務事、不足以外人道的父權觀念有何差異? 當你阻止別人談性聊性展現性是不是也是性壓迫? 所以你提出的問題亦同樣反問你。總而言之,我的疑問是你到底想談論性自主還是想批判言論自由濫用與眾人的獵巫現象?前面看你用漢娜鄂蘭"平庸的邪惡",這個詞也被你誤用了。
作者: wintour   2015-01-29 03:24:00
如果刻意把自己塑出,使人覺得有好的印象,當被戳破時,輿論就會讓你付出代價,這就是社會,實在不需要搬出憲法為個案做解釋,況且解釋憲法也不是自己說的算。
作者: pirreluke (pirreluke)   2015-01-29 03:25:00
ps臺灣法律沒有保障A片的著作權噢
作者: pdms (pdms)   2015-01-29 05:10:00
這種愛偷拔套的人 你在護航什麼啊
作者: wolfling22 (夜狼兒)   2015-01-29 09:09:00
說好的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呢?樓上有很多觀點我看不出有什麼實質證據,老實說連他說的破掉水瓶是不是他前B我也不能確定,不如公佈一下前B的個資來確認?偷拔套啦一對一啦(請google開放式關係)之類的,至少求個被害者當時的抱怨/控訴啊?XD朋友表示,自介文裡也沒提到他不約砲很純情,只是寫得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5-01-29 10:56:00
刑事訴訟中 前科不能拿來寫成判決理由要給陪審團知道前也要先經過法官同意我肯定言論自由,因為他不懂得保護自己的資訊,今天他又沒有要告你,因為侵犯隱私權屬於民法中的人格權,而且還不是明文的我只是很討厭這種別人的私事,拿給不知道的陌生人們(網路)去評論 你要講自己約出來講就好
作者: isly291224 (nimoking)   2015-01-29 14:22:00
這篇文讓我想到某支選舉廣告呵呵。讓我們靜靜的地,大聲說話,啾咪。
作者: Viajamos (夜郎)   2015-01-29 23:19:00
向來不支持在網路上公審私事,幫朋友講話是好,但應該在朋友面前說,不該拿到板上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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