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性別變更需摘除性器官?內政部同意廢止

作者: iGay (iGay)   2014-12-25 22:59:18
針對內政部在2008年11月3日以行政命令,
強制規定跨性別者或雙性徵者,性別變更身份登記證登記必須摘除性器官的規定,
在立委丁守中與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等人與內政部、衛福部溝通後,
昨天達成廢止此一違反人權的命令。
跨性別的吳小姐(左起)、立委丁守中、施明德與陳嘉君上午在立法院舉行
「跨性別者 耶誕快樂」記者會,在耶誕節這天公布這項好消息。
【聯合晚報/記者李皇萱╱即時報導】
跨性別者變更性別強制摘除性器官的規定可望有解。
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與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昨天下午與
內政部長陳威仁和衛福部次長許銘能協調溝通,
初步達成同意廢止該項行政命令的共識。
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強制規定跨性別者或雙性徵者,
性別變更身分證登記必須摘除性器官。
丁守中表示,台灣是兩公約簽署國,立法院也早已通過兩公約施行法,
但內政部居然還有一紙不符人權的行政命令,強制變性者摘除性器官。
丁守中說,他在星期二院會臨時提案已要求廢除,並獲通過。
昨日會議共識,內政部必須在一個月內廢止行政命令,
並成立「性別變更委員會」,會議由醫學、心理諮商、與法律專家組成。
未來有關性別變更登記程序,跨性別者在年滿18歲後,向「性別變更委員會」提出申請,
只要經過六個月的猶豫期就可變更性別。
http://m.udn.com/xhtml/HistoryArt?articleid=4116975
作者: ErikZan (EEEErik)   2014-12-25 23:22:00
但是要換性別的前提是要先通過申請程序啊,如果自我認定不是跨性別是不會通過的
作者: a6464654 (kalen)   2014-12-26 01:55:00
心理的鑑定會逼死你的,如果你想假認同,實為不智
作者: swow (planet)   2014-12-26 10:43:00
理論上可以,但過程很難(心理認定)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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