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 #1Jty04-A 之申訴文章處理

作者: HuangDon (弱質感的打字人)   2014-08-05 22:33:09
 經查本板文章:
> 23343 ~X6 8/05 hivgay □ [申訴] 23332篇 及本篇推文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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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Jty04-A (gay) [ptt.cc] [申訴] 23332篇 及本篇推文人身攻?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ay/M.1407172612.A.F8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7 Ptt幣 │
└─────────────────────────────────────┘
 關於該文章之申訴內容,依 板規08 規範:
本板禁止製造糾紛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誹謗。
針對該文作者所申訴之兩個ID:aporachel(申訴駁回)、tourism1003,
判處(初犯):水桶二週。
另外,該篇文章亦有蓄意製造糾紛之嫌,故連同該文章作者:hivgay,
判處(初犯):水桶二週。
該篇申訴文章將以鎖文進行處理。
違規名單:tourism1003、hivgay。
判決說明:
經查閱產生糾紛之原文:#1JtwOhH- ,該段推文作者:aporachel 雖於文內指該篇
作者:我看你腦子毫無皺摺,唯此話之意涵未明,且無任何文獻能夠證明「毫無皺
摺」為謾罵一詞,故駁回申訴。
而另一位被申訴者於文章:#1Jty04-A 之推文段,查前後文之對話內容確有謾罵之
嫌,故依板規(初犯)處以水桶二週。
又,此兩篇文章作者,從其文章對話裡可以了解其對批踢踢(BBS)之操作之熟悉度,
故對申訴流程應也有相對性的了解,本板規範申訴案必須站內信任一板主信箱處理
,該文作者選擇以發佈在板上來進行申訴之行為可以推論有其「刻意」之傾向,且
在文章內又持續與推/噓文板友對話,可見其「刻意」之心明顯,故依板規判處:
水桶二週。
最後,提醒hivgay板友,雖然您有對這個id的自我解釋,但此id帶給閱讀者的表象
意義恐不是您在簽名檔裡可以稀釋或正名,為避免此id成為本板永久黑名單,建議
您發文前請先三思。
 以上判決內容若有疑問請來信原判決板主請求釋疑,若對其釋疑仍有不服之處
 可再來信予任一板主申訴。
 民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五  日            < HuangDon > 
作者: romand (@çš¿@)   2014-08-05 22:35:00
未(X) 為(O)避免 這ID看了真的很不舒服
作者: HuangDon (弱質感的打字人)   2014-08-05 22:37:00
謝謝,已修正使用文字。
作者: SouthernPart (南部)   2014-08-05 22:50:00
這 ID 少看幾天也好。
作者: bitchkiller (小翔)   2014-08-05 23:02:00
英明
作者: q2003105 (絲麥兒 *ˇ*)   2014-08-05 23:12:00
之前有人po文申訴就沒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阿
作者: yspen (國境之南奇幻旅程)   2014-08-05 23:38:00
不爽不要來啊 呵呵 我是說我自己啦 呵呵呵
作者: fantasibear (布穀熊)   2014-08-05 23:50:00
那你讓這種人來亂 你也下台好了
作者: jontaxx (jontaxx)   2014-08-06 00:18:00
回q2003105,板主都說是經由判斷後,認定為刻意違規才水桶的,如果你認為之前直接PO文檢舉的板友不對,當時你為何不跟板主檢舉他,現在才在這裡放馬後炮?
作者: q2003105 (絲麥兒 *ˇ*)   2014-08-06 00:24:00
我並沒有認為po文檢舉不對 只是看到版主這次的"判斷"後才發現標準前後不一 明顯就是因人廢言 欲加之罪我要是有預知能力 知道版主認為po檢舉不對 在當時才能進行檢舉 也才稱得起馬後炮的稱讚吧 你說是嗎 啾 >.^
作者: fantasibear (布穀熊)   2014-08-06 00:34:00
我就是鯛民啦~~~ 哼哼
作者: jontaxx (jontaxx)   2014-08-06 00:41:00
回q2003105,板規寫在那邊很久了,你無須有預知能力,你看過板規後,覺得不妥也可以提出檢舉。何況,你怎麼知道當時板主有沒有站內信PO文提檢舉的當事人,告訴他這樣是違規,並予以糾正。然後現在就在這裡腦補板主前後處理的方式不符合你的期望。
作者: q2003105 (絲麥兒 *ˇ*)   2014-08-06 00:54:00
版規申訴建議是寫信給版主檢 但是我也說了我並沒有認為po文檢舉不對 加上版主並未對其po文申訴做出懲處(懲處應該須公告而非站內信吧) 所以表示版主對其行為經判斷不表反對之意思 但這次同樣行為卻表示不同之意思 難免令人質疑判斷標準浮動或是否有黑箱作業
作者: jontaxx (jontaxx)   2014-08-06 01:06:00
回q2003105,板主已在文中說明,該水桶名單是刻意違規予以公告水桶,既然之前PO檢舉文那位沒有被認定刻意違規而需被懲處,又何需公告,站內信不行嗎?
作者: q2003105 (絲麥兒 *ˇ*)   2014-08-06 01:14:00
個人淺見認為懲處判決應以"客觀要件成立與否"為標準並非且避免"主觀認定"我所不認同的點在於版主對於同樣行為卻表示不同之意思如上所說 會陷於主觀認定之瑕疵 而非明確違反客觀要件這樣下次同樣事情發生 難道要依版主心情好壞與否來懲處?
作者: jontaxx (jontaxx)   2014-08-06 01:19:00
回q2003105,將檢舉文PO在板上,而非站內信板主的相關板規你有看過了嗎?該如何懲處的規定,你有去瞭解過嗎?
作者: fantasibear (布穀熊)   2014-08-06 01:20:00
太可惡了 那廢板啦
作者: jontaxx (jontaxx)   2014-08-06 01:21:00
建議你趕快去爬一下板規,不要一直腦補唷。
作者: q2003105 (絲麥兒 *ˇ*)   2014-08-06 01:22:00
不論是否應該懲處 同樣行為就應該有相同之判決建議你下次如果要違規要趁版主心情好的時候唷 不然版主沒懲處別人只懲處你 不就枉費你白白護航了
作者: jontaxx (jontaxx)   2014-08-06 01:28:00
有沒有「同樣」行為,恐怕不是你我就能討論出來的,我覺得不同,你覺得相同,那就互相尊重,也尊重板主的判決吧。剛腦補完板主?現在換腦補我啊?那你快來選甲板板主,選上我開腦補特例,特別護航你。
作者: q2003105 (絲麥兒 *ˇ*)   2014-08-06 01:39:00
在民主自由國家 我當然是非常尊重他人的言論自由拉~~版主管理行為本就應具"公信力" 即通過公開嚴格檢驗原來對版主行為表示不同意見 就要被稱讚為補腦 真開心耶還以為我來到不同國家 跟你的自由度不同呢~
作者: jontaxx (jontaxx)   2014-08-06 01:45:00
腦補完板主和我?現在又腦補你自己?
作者: yspen (國境之南奇幻旅程)   2014-08-06 01:49:00
被說腦補(X) 說別人護航(O)
作者: q2003105 (絲麥兒 *ˇ*)   2014-08-06 01:51:00
針對質疑問題 我都有提出理由說明 不像白海豚遇到問題就轉彎 還一直跳針呢(新招唷 馬戲團訓練的吧
作者: jontaxx (jontaxx)   2014-08-06 02:04:00
我要睡了,你慢慢補吧…
作者: swow (planet)   2014-08-07 02:38:00
不好處理阿... 辛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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