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 全國 華航(台北、台中、高雄、台南)香港來回機票經濟艙兩張

作者: vint (戰國七雄)   2019-09-13 23:20:22
商品名稱:華航香港來回機票經濟艙兩張(不含稅)
商品來源:親友贈送
交易縣市:高雄(約楠梓或仁武)可面交/全國其他縣市郵寄
商品價格:3400/張(不含稅)
欲出售票券數量:2 張
交易方式:面交/郵寄
聯絡方式:站內信
其他說明:中華航空公司機票兌換證明
中華航空公司提供台北/台中/高雄/台南出發至香港航線來回經濟艙可訂位機票壹張。
請您攜帶本證明及護照至華航台灣地區各分公司票務櫃檯確認行程開立機票,本兌換證
明開票及出發期限為2019年12月16(一)含前止,逾期視同自動放棄。訂位時請訂「H」艙
,機票效期為出發日起14天內使用完畢。本兌換證明所換發之機票限搭華航/華信班機,
開票後不得轉讓,亦不得要求辦理退票或變更現金。其他有關事項請參閱下列附註規定;
不及備載者依中華航空公司規定辦理。
附註:
一、「中華航空公司機票兌換證明」視同有價證券,請妥善保管至開票使用,本機票兌換
證明影印、汙損無效,遺失恕不補發。
二、本機票兌換證明可轉讓予他人使用,惟一經開立機票後,即無法更改姓名,亦不得要
求更改兌換證明註明以外之其他行程、或辦理退票。
三、隨票徵收之機場稅金、規費等規定,由開票人於開票時另行支付予中華航空公司代收

四、開票人請於出發前自行備妥有效之護照及目的地國之簽證等相關旅行文件。
五、適用航線:台北-香港或台中-香港或高雄-香港或台南-香港來回經濟艙機票。
六、限以電子機票開立,不得轉印實體機票。
七、限搭華航/華信班機,不適用搭乘與其他航空聯營之班次。本機票不得搭乘包機,不
得轉讓其他航空公司。
八、本券不適用哩程升等、亦不得與其他優惠案、特殊票類合併使用。
九、由旅客於開票時自行支付:
1.如H艙無法訂得,可單程自費加價新台幣800元改訂「Q」艙,或可單程自費加價新台
幣1,500元改訂「V」艙。
2.於開票後才要求更改為上述條件除收取差額外,並另加收改票手續費1,000元。
3.上述票種為YEE3M,機票效期14天。
十、香港來回經濟艙票種為YEE3M,機票效期為出發日起14天內使用完畢,並請於2019年1
2月16含前開票及出發。
十一、訂位相關請洽華航客服專線:412-000(手機請加02)。
華航全台各城區票務櫃檯,請參閱華航網站:www.china-airlin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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