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實務上對婚姻效力的判斷

作者: kikidkny98 (kikisun)   2013-02-07 22:32:05
各位來這個版上的朋友晚安
我是一個學生,雖然還沒經歷過婚姻,
不過現在正在研究婚姻制度,因此想和大家分享一些小小的觀念,
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最近我在看法院判決離婚或婚姻關係不成立的案件,
發現到一件事:
就是當外遇的那一方,想要利用打「婚姻關係不成立」的訴訟
來逃避被控「通姦罪」時,你們當初結婚的過程就很重要喔!!
(因為通姦罪的成立必續建立在婚姻關係的確定上,
倘若你們沒有婚姻關係,則根本沒有通姦罪的適用)
舉例說明:
大家都知道現在結婚是採"登記制"
因此有登記才算結婚,
沒登記,就算有公開宴客也不能符合法律上的結婚要件。
所以,結婚登記是使婚姻有效的 " 第一步 "
有趣的來了!
當你已經和另一半登記結婚,也有兩證人為你們的婚姻背書,
此時,法官還會參酌你們雙方有沒有結婚的真意喔!!!
換句話說,如果你們只有做結婚登記,
但彼此都不認為這個登記就代表有意願和對方共度一生,
而只是基於其他目的,比方只是為了節稅、借貸方便..等等因素而"假裝"結婚
那法院會認定你們雙方根本沒有結婚的真意,而判決婚姻關係不成立。
要注意的是,在民法修法前,公開宴客是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修法後,法院則認為公開宴客是結婚的"實質要件"
也就是說,如果你只和另一半去登記,卻沒有拍婚紗照、公開宴客、
在餐廳擺桌時,餐廳門口沒有張貼[XX府喜宴],
餐廳沒有布置成婚禮會堂,
而當事人也沒有別新郎、新娘等胸花,
基於以上這些客觀事實,有很大的因素會被法院認定沒有結婚真意!
因此,建議大家,千萬不要因為沒錢,就將這些傳統的結婚程序省了
有一個判決就是這樣 (【裁判字號】 100,婚,1054)
元配當年礙於男方沒錢,同意只在餐廳擺一桌宴請雙方家長,
餐廳沒有張貼公示內有喜宴。
近年男方事業有成後,疑似有小三而向元配提離婚。
元配不願,打官司,法官也認定當年沒有公開宴客,
那一桌不算公開宴客!!!
因此裁定雙方婚姻關係不成立。
另外【裁判字號】 101,婚,787
也是因為雙方在100年結婚時只有登記、沒有拍婚紗照、宴客
等傳統習俗,加上原告表示自始至終都沒有想和被告結婚的意思,
因此法院判決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
所以~~真的有心要和對方建立婚姻關係,
還是要學會怎麼保護自己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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