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和同事發生了性關係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21-11-26 15:07:40
有幾個問題需要釐清
1.當晚發生性關係
算不算性侵害?強暴?
根據法律定義
性侵害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
第228條、第229條、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
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係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為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者,
是犯罪行為,必須依法究辦。
所以,如果不幸遭遇性侵害,
請勇於向警察機關檢舉報案。
從該案涵攝適用來看
違反妳個人意願,
利用男生身材高壯的體型優勢
以強暴、脅迫之方法發性關係
確實屬於性侵害
這沒有爭議。
主觀上沒有表明同意就是不可以,
他如果有辯解,讓他去跟法官說。
通常只要報警提告、鬧上法庭,
他也會承擔他行為的後果
這個釐清事實的過程是雙向的
每個人都要承擔自己行為的責任
性侵害其實是『非告訴乃論罪』
但實務上通常還是由被害人發動
當然要不要報警提告?
仍然尊重妳的個人意願
但釐清與面對現實
才能走向未來
2. 員工旅行同房間的問題
這是比較迫切而需要解決的問題
你必須先跟主辦單位承辦人員說清楚講明白
『妳不要跟他同房』
不論妳將來做什麼決定
至少這個態度必須先表明。
3. 上面的是外在事件分析
現在是分析妳的內在心理狀態
個人認為,這男生粗暴違反意願的方法
正好說明了他不是良人
如果他沒有這麼粗暴強迫發生性關係
而是循序漸進的追求妳
在充分確認妳意願的前提下發生性關係
那可能還有機會在一起
現在他這種強暴脅迫的方式
證明他不可能尊重妳的個人自由意志
也就斷了未來真正在一起的可能性
這不是一夜情、不是兩情相悅
而是真正的性侵
妳不要繼續騙自己了
事實就是妳沒想發生性關係
而且在那個當下確定不願意
認清事實,也是長痛不如短痛
傷口只有徹底清創,才能癒合良好
希望妳誠實面對自己
並且痛下決心做個了斷
人生就是這樣
有些事情發生了就是發生了
就要面對它
斷捨離
當斷則斷 該斬就斬
妳才能迎來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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