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蓄意傳染愛滋罪應該存在嗎?

作者: E5Hayabusa (XavierCYChen)   2017-11-15 13:02:25
「北市一名曾有販毒等毒品前科的男子, 2012年上網認識多名男同志,陸續約到住處嘿咻
,事後男子因毒品案遭判刑,法官發現男子竟罹患愛滋病,向檢方告發男子涉嫌傳染他人
愛滋,不料檢警找出曾和他約砲的11名男同志,他們竟供稱,早就罹患愛滋病,台北地檢
署認定這11人明知染病還和這名男子無套性交,今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
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傳染未遂罪起訴11名男同志。」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71109/1237943/
愛滋病可以入罪化的正當性,是因為傳染途徑被認為是可以選擇的個人行為(性交、捐血
、捐贈組織器官),所以感染者應該自己節制,「不要出來危害社會」。尤其性又被當作
是要最先退讓的需求,身體殘缺、患病、貧窮的人,可以吃飽/睡飽/活得下去就夠了,
怎麼還奢求可以有性?因為自己不克制「沒有滿足也不會死」的需求而害人感染,不就更
該死?因為如此,這個特殊化的罪章才得以入法。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
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
傳染於人者,亦同。
反對這個法條的第一個理由,就是質疑這是把疾病入罪:列管的感染者身分,成為蓄意感
染罪的構成要件(法條中的「明知自己為感染者」),形同將感染者身分在法律上分隔出
來。如果要懲罰造成他人身體危害的行為,也可以適用傷害罪、重傷害罪,在量刑的時候
考量當事人隱瞞病情造成對方危害的行為是否要加重處罰,而沒有必要將愛滋病另外定罪

第二則是把「感染者的危險性行為」入罪化。危險性行為的風險一定不只是愛滋病,還有
各式各樣的性病,但只有傳染愛滋是犯罪,傳染其他性病就不在法律管制範圍內,這樣將
愛滋病特殊化的法條,只是與消除愛滋恐慌和汙名的方向相悖。此外,將雙方達成合意要
進行的任何性行為,用法律去管制甚至入罪化,就像通姦罪一樣是加強好、壞的性之間的
價值階序而已。
第三,此罪刑只加在感染者身上,等於是將當事人行為的該次「傳染」視為單方向的加害
-受害關係。但「受害」的一方在感染之後,也就變成了法律下的預備加害者身分。甚至
更荒謬的,兩個感染者的性行為會讓雙方都被定罪。
對比這部法的第一條「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感
染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和第四條「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
以歧視......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只能說管制思維的幽魂還是未散,分殊化與混合
體的增生仍在持續。
作者: louisroger95 (balumota)   2017-11-18 14:31:00
上面說取消匿名的 願意公開姓名然後去檢測一下愛滋篩檢嗎 還是你想說你沒得愛滋幹麻去測
作者: jennyfish102 (想要多一個人)   2017-11-15 20:25:00
應該!不然蓄意兩個字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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