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上床前先訂契約並公證大家可以接受嗎

作者: hsnu90542 (嘿!該你了)   2016-09-07 16:25:52
我個人針對以下幾點心中有疑惑
: 二、以我個人以往在實務碰過的經驗,在性侵的訴訟程序上,其實,
:   男性是比較弱勢的,通常都要提出間接證據來證明女性的合意,
:   才有比較高的可能性,能避免被判刑,最近,在新聞中比較常見
:   用來判斷女性是否有合意的間接證據,有男女兩人有說有笑進入
:   旅館的錄影、事中錄影的互動關係(例如之前李宗瑞的案例)、
:   事後男女雙方的互動(例如LINE的通訊內容、事後雙方是否有一
:   起聚會)等,當男方提不出間接證據來時,通常男性是跑不掉的
:   。
這樣的間接證據是否很不準確啊
說實話,大部分的強暴都來自熟人,比如約會強暴等
我們都在心裡預設:被強暴的人肯定恨死強暴她的人,一定會盡快逃之夭夭等等
問題是人真的有辦法把情感切的這麼乾淨嗎?
在他強暴她之前,他們有可能是朋友、是親戚、是前男女友
有說有笑一起走進去,有沒有可能是她相信他不會對她亂來?
強暴之後還見面,會不會有很多其他原因?
比如她心裡暗戀他,雖然被強暴還是希望做他女朋友,所以她赴約?
另外,其實女生去告強暴,是女生要去舉證自己如何不同意性交,對方又是如何強迫自己
所以要成立根本有難度,很多時候只有造成二度傷害,垃圾還是逍遙法外
根本不是你文中說的男性處於弱勢,請不要誤導板友
: 三、如果,連有間接證據來證明女性的合意的情況下,都要說成「不
: 反抗,不代表有合意」、「可能只是消極不抵抗而已」,那要男
: 性怎麼活?如果你是男性,你怎麼怎證明自己無罪?還是乾脆規
:   定,男性被女性告性侵,直接判有罪就好了呢?這樣不是護航,
:   什麼才是護航?
社會一方面告訴我們:女性有性自主權,就算是先生強暴太太,也是犯罪喔
另一方面卻又說:你當初有說有笑跟他走進旅館,強暴之後還跟他見面
        如果你真的不願意跟他發生關係,為什麼你要這樣做?
        反正都你的毛啦,你要錢還是要仙人跳直接說嘛
合意,應該表示雙方都要明確表示同意吧
所以「不反抗,不代表有合意」完全合情合理啊
怎麼會有那麼多男生認為:她沒有說不要,我怎麼知道她不要?
這不是廢話嗎?她為什麼平白無故願意跟你性交啊?
分析女性主動進行性交行為,最常見目的有三:
1.想獲得生理上滿足
2.想獲得心理上滿足
3.想獲得金錢上滿足
如果想獲得生理上滿足,她應該會找性能力超強的人滿足自己
是不是你,你自己心裡有數
從結果論說,如果你真的讓她欲仙欲死,她應該會繼續私下找你,而不是去告你XD
為錢性交更不可能去告
因為為錢性交本身就犯罪,等下搞得自己先被抓
最後只剩想獲得心理上滿足
跟你上床她能不能獲得心理上滿足,太容易得知吧
其實我覺得很多男性都很會腦補
明明對方根本沒有跟你上床的原因,卻自我感覺良好
覺得「對方沒有說不要,那應該就是要吧!」
要才怪!
再說一次,女生去告強暴,是女生要去舉證自己如何不同意性交,對方又是如何強迫自己
因為台灣的法律是無罪推定,如果不能證明有罪,就不會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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