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女整形失敗和解 判刪「沒醫德」文

作者: chu303 (小味)   2015-09-18 18:34:38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Lz5mXQM ]
作者: trash1109 (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時間: Sun Sep 13 01:08:44 2015
女整形失敗和解 判刪「沒醫德」文
2015年09月12日 http://goo.gl/ma5IyE 蘋果日報
【丁牧群╱台北報導】王姓女子因泡泡眼,多年前找整形醫師車參聖做雙眼皮及眼部抽脂
手術,事後覺得兩眼寬度不對稱還會刺痛,車男前年付她10萬元和解,約定不得對外發言
傷害對方權益,但王女和解後卻上網貼文,指名道姓罵車男「沒醫德。」高等法院昨判王
女須刪除相關網文。
改判應遵守契約
王女去年在PTT、臉書以「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等暱稱,貼文「車參聖來告我啦,愛告
人、死愛錢又不負責任的沒醫德醫生」等,遭車男控告要求履行和解契約,把損害他權益
的網文刪除。
→不只告我刪除失敗文,連不是我寫的,其他網友、新聞大堆負評文也告我要刪耶~
法院一審認為,王女基於個人確信事實,向網友表達個人感受及意見,判無須刪除網文。
車男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王女應遵守和解契約,改判她須刪文,可上訴。車男昨不願受
訪,記者未聯繫上王女採訪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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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新聞自己回
1.跟那個車xx和解了 他還承諾會幫我手術修到好 但是後來卻反悔 不幫我手術
2.和解後,診所回信承諾會給我全部手術照片,結果卻在我去要照片時,
叫警察趕人,還告我恐嚇、侵入住宅。
3.在我沒發失敗心得文前,就來告我了!!!!
之後還補充告我要我刪光根本不是我寫的,其他網友或新聞的許多負評文耶~
還亂告我一大堆案子,就是要藉亂告施壓。
新聞說的這篇文,他也告「誹謗」跟「公然侮辱」,但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是地檢署認證的受言論自由保障的合法言論,所以根本就沒損害他的權益。
[分享]車參聖整形外科雙眼皮泡泡眼手術失敗心得
http://www.ptt.cc/bbs/facelift/M.1399927645.A.E13.html
民事的依下面連結文章第6頁的判決中,我覺得也是可受公評之事,所以也沒損害他權益。
Re: [道歉] 向車參聖診所致上最深歉意
https://www.ptt.cc/bbs/facelift/M.1436793796.A.51E.html
地院說受言論自由保障,結果高院竟然判要刪文耶(呵呵~),
反正我會繼續上訴的。唉~訴訟真的很貴,對沒錢的老百姓很傷。
4.然後我之前沒提和解的事情,是因為和解要雙方保密,
但是訟棍XXX卻自己在買來的廣告部落格中直接貼出契約,還大肆洩漏病人隱私,
另外說到不可侵害他方權益,訟棍買廣告影射我寫黑函亂檢舉、
打不出聲騷擾電話等一堆事。(訟棍這麼愛告人,快去告呀,要查還不簡單)
還有失敗心得文中的護航診所的ecos0821噁心推文更是誇張,
到底是誰不遵守和解契約,誰侵害他方權益呀????
5.我在開庭中,覺得訟棍很在乎金錢,覺得他給錢給的很不甘願似的,
所以有說不然還你壓,就當作沒這和解呀,但訟棍不想。
因此如果有人覺得我拿了錢就應該要很乖的,逆來順受,我也尊重。
但睫毛斷掉,之後手術的錢,還有重鬱症看病的錢,非常貴的律師費,
被訟棍亂告一大堆案子的出庭成本,以及精神上的痛苦,
根本超過賠償金不知幾倍了,這些也不是用錢可以解決的苦痛,唉~
6.然後,這位叫【丁牧群】的,根本沒有寄站內或電話或其他方式聯絡,
竟然有臉寫說「沒有聯繫上我」,很會編新聞耶~基本查證義務都沒做耶
難怪大家會噓「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記者」
作者: za9865 (☺ ☺ ☺)   2014-09-13 01:09:00
國王的標題
作者: all0pha765 (765)   2014-09-13 01:09:00
國王
作者: x886571 (雷遍天下隊友)   2014-09-13 01:09:00
你的標題呢?
作者: KLoVeRs (ちぐさ あすは)   2014-09-13 01:09:00
der
作者: hyder1024 (新莊伊藤開司)   2014-09-13 01:09:00
標題勒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4-09-13 01:09:00
標題整形失敗 你們不懂原PO的梗 腦補
作者: momoisacow (不良牛)   2014-09-13 01:12:00
幫補 會被告嗎 (閃尿
作者: b389b1c (魔墮惡)   2014-09-13 01:14:00
補個血順便帶風向
作者: lolic (lolic)   2014-09-13 01:15:00
本人推
作者: wiork (我在工作~)   2014-09-13 01:15:00
推~
作者: pttfm (我不在了)   2014-09-13 01:22:00
法官可能認為大家都知道的事就刪了吧
作者: sluttervagen   2014-09-13 01:34:00
金額沒超過150萬不能上3審而且3審要強制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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