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未開發票逃漏稅? 國稅局:公有路邊停車

作者: conk (conk)   2017-04-12 21:48:53
標題:
未開發票逃漏稅? 國稅局:公有路邊停車費依法開收據
內文:
  苗栗市汽車路邊停車收費委外1年多,除了超商繳費,民眾之前
到承包商中興電工嘟嘟房據點繳費,都有開立發票,但近來卻只有
收據,民眾懷疑逃漏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公有路邊
停車費依法屬規費,開立收據即可,之前可能因廠商對稅法認知落差
,才開立發票,已函文輔導修正。
  苗栗市公所整頓市區停車秩序,於前年9月起,針對市內10餘條
主要道路路段,採行公有路邊汽車停車格收費,每小時收費20元,委
由中興電工嘟嘟房執行。
  不過,近來有民眾反映,過去持繳費單到中興電工嘟嘟房設置在
苗栗市公有停一停車場的收費亭,或市公所2樓工務課及苗栗市至公路
575號的苗栗營運處,繳費都有開立發票,現在卻僅開立收據。
  張姓市民認為,公所既然已將收費委由中興電工嘟嘟房辦理,金額
由中興電工嘟嘟房收取,理應開立發票,若僅開立收據,似乎有逃漏稅
之嫌。
  國稅局苗栗分局說明,各級政府管理的公有路邊停車格,是依據「
停車場法」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該法授權
由地方政府所訂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收取,而民眾如未繳
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罰者,則該停車費收入屬具有規
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苗栗分局表示,若未符合前述規費要件者,如一般民間經營停車場
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
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
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對於中興電工嘟嘟房之前開立發票為憑證,苗栗分局認為依法不符
,已函文告知;苗栗市公所工務課也於4月1日起公告並請中興電工修正。
來源:
2017/04/12 自由時報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034319
公立開收據,非公立開發票喔!!
要注意下喔!!....
不過大部份還是不能儲存載具.....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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