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rehs (corehs)
2014-04-26 12:06:01※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MG_PrT ]
作者: reccaX (渺小的正義)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時間: Thu Apr 24 21:21:25 2014
我不確定這邊有多少的圖文創作者,
不過這個修正草案對創作者非常不利。
公聽會在昨天開的。
第二節 著作人
第十一條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修正條目)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A是畫家,B是老闆。
甲案的修正可以在AB兩者的契約內將著作財產權轉移給第三方C甚至D、E。
老闆簽約的時候可以將智慧財產權給予相關企業C,另作它用。
===
乙案部分,A畫好一張圖之後,交給B使用,
原本的法案A是著作人,新的法案B老闆是著作人。
只要契約沒特別註明屬於受雇者本人,那麼以後花錢就可以當畫家了(X)
個人見解,非法學專業人士,如有錯誤麻煩協助指正,
以免誤導他人,感謝。
經濟部的網站在這: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04-24 21:33:00又一個對財團示好的政策....塞拎娘....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4 21:34:00......太離譜了吧哪有這樣可以免約拿走著作權的
作者:
sufferp (dream)
2014-04-24 21:35:00台灣快變成資方天堂了嗎?這樣文創者有競爭力也只是當奴隸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04-24 21:37:00這就是為什麼我說政府對財團友善會造成貧富差距擴大....現在財團可以無條件接受勞工所創造出來的價值 員工要怎樣翻身?做夢吧!
作者:
newPipe (Ronaldo7)
2014-04-24 21:42:00著作權法要變成沒著作權法了嗎.....
作者:
Imbufo ( )
2014-04-24 21:48:00這太誇張了,最後一定演變成「你不給我著作權,我就不給你合約」的情形,這樣實質上著作權的精神就崩壞了啊,搞什麼
作者:
lyu0001 (鄉民1號)
2014-04-24 21:49:00哪門子的契約自由,受雇者要工作還不是得乖乖吞下去
作者:
metra (沒茶)
2014-04-24 22:00:00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作者: giraffer9 (一隻鹿) 2014-04-24 22:11:00
.................................
......貼到一些作家的fb去?這需要他們發起反對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04-24 22:26:00同樣內容 貼到西洽得到完全不同的反應XD
作者:
Imbufo ( )
2014-04-24 22:43:00西洽的文在哪?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04-24 22:44:00#1JMHaPHn (C_Chat)
作者: patty1920 (乖離) 2014-04-24 22:47:00
著作權法要變為財團專用的著作權法了嗎
作者:
nagano933 (別人的失敗就是我的快樂)
2014-04-24 22:52:00大概只有署名權了吧
作者:
shizukuasn (SCP-999è¶…èŒ)
2014-04-24 23:43:00這可以轉一下八卦版吧?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04-24 23:45:00告知原PO一下 然後標頭要改[爆掛]
作者:
plains (萬年潛水魚)
2014-04-25 00:01:00當台灣文創業被壓詐的還不夠就對了
作者:
reccaX (渺小的正義)
2014-04-25 01:42:00我自己轉吧,感謝各位
作者:
corehs (corehs)
2014-04-26 12:05:00借轉eWriter,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