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隊與合約

作者: writen (cypress)   2012-09-22 01:12:44
這幾天lol版熱門話題應該算是鬥龍隊的西門離隊事件
想問比較熟悉電競的前輩
選手對於合約的毀約 或是 挖角 離隊 有甚麼規定或是需遵守的細節??
一般合約到期離隊就顯得單純很多 "Sen滿約離開Fnatic後到TESL"之類的
但因為合約都是保密的
所以像我這種外行人只能靠新聞事件去猜測其中的細節...
以下鍵盤猜測 完全外行 煩請給予指正與回答 謝謝
舉例職業運動: 以中華職棒來說
要從A隊離隊到B隊 要先母隊發給選手離隊同意書
不然視作合約沒走完 B隊可能無法順利吸收該選手
或是需要另繳一筆違約金 (當初跳槽TML的"叛將")
[關於叛將條款後來則是 將當初再次簽約金的一半繳出作為"回饋金" 就能回鍋聯盟]
在大陸電競來看
DOTA發生 国士无双 離隊事件
EHOME替選手向TONG FU 繳交了 50000人民幣的罰金
好像最後順利加入該隊
曾有文章指出違約選手可能因此被隊伍冷凍一年
[參考"对国士无双离队事件TongFu&EH联合声明"
"国土:给您10万违约金 还我一年职业时间"]
歐美FPS項目好像也發生過離隊繳違約金就解決的事件
KESPA方面我則不甚清楚(是關於職業執照嗎?)
希望前輩多多補充其他相關規定與案例
看國內TESL_SC2退役選手(戰力外)則是兩種模式??
1.退役或隊伍解散後重新選秀 才重新到另一隊
(Nifi Gow桃噴解散 Chakey(HIRO) 離隊 )
2.季中離隊 但可季中換隊 (Apro 還是其實這是交易)
繳交違約金的有例子嗎??
選秀方面拿到交涉權後 若選手不簽 是有多筆新聞或文章指出
會有停賽一年(半年?)的處罰 例如:#1EFQBsO- (eSports)
[可是戰力外又要透過選秀 不怕被別人攔胡又不簽(或簽不下去)嗎?]
[順便問一下Croly回TESL需要選秀嗎 目前他好像在某隊二軍]
回到這次主角鬥龍隊 鬥龍隊非TESL底下隊伍
所以應該不適用TESL相關規定(聯盟選手聯盟養 部分隊伍只有冠名權)
TT與隊員簽的合約型式可能也有所不同
可能是1.類TESL合約 2.White-RA這種贊助合約 3.其他
前兩種合約關於加入其他隊伍的規定應該差異很大
這次報導又有傳聞說選手會被限制時間不得加入其他隊伍
是否繳交一筆費用就自由了? 如果母隊不收違約金 硬要耗呢?
碩博士論文網看到一篇論文
"職業電子競技選手勞動之考察" - 祝育晟
裡面訪問了當時TESL(SF 跑跑)選手
並以勞工-雇主角度分析了許多TESL當時合約的內容
滿有趣的題材也非常深刻 有興趣的可以一看
很多人看到文長 就直接End
這篇其實只有一個問題 "電競選手離隊和被挖角的相關規定是甚麼"
希望了解的前輩能多給一點指教 或是有關鍵字去查詢 謝謝各位
作者: suwilliam (唱葉子的阿桑走了)   2012-09-22 01:18:00
照常理來說~在二軍應該就不需透過選秀~看戰隊何時拉上來本版 #1FXi80yc 篇~APRO應該是離隊~不是交易
作者: xboxandone (unfaithful.....)   2012-09-22 03:02:00
之前我有一個網友論文也是寫類似的勞工關係 但好像不是這位仁兄. 其實電競圈子不大 一切動作都須小心謹慎
作者: oscarss07 (XDOrz)   2012-09-22 10:40:00
就算你做這麼多功課轉去LOL版就一定會被砲感覺LOL版就是這樣@@
作者: a524528 (小傑)   2012-09-22 19:05:00
LOL板對電境的關心度跟星海不能比,畢竟LOL還是玩的居多
作者: Xargon (twitch.tv/xargon0731)   2012-09-22 21:34:00
這種法律的東西,實在很不熟XD
作者: CaTkinGG (貓王)   2012-09-23 02:14:00
我反而覺得應該往"代言"的方向去查而非勞工關係 LOL版吵很大的競業條款可能是類似某選手/藝人代言A產品 一定時間內不能代言敵對B產品這種約 並沒有到資方勞方的地步
作者: suwilliam (唱葉子的阿桑走了)   2012-09-23 20:03:00
一般職業運動禁止選秀前接洽選手~選秀落選的才接洽二軍競業條款是指離職不可從事相同產業~跟代言合約是兩回事競業條款是指離職後不可從事相同產業~跟代言合約不一樣TT那種算是透過贊助換取代言~要看當初雙方怎麼談的條件基本上贊助商頂多限制選手代言的產品性質~無法約束去留
作者: writen (cypress)   2012-09-23 21:59:00
謝謝樓上 獲益良多!!
作者: CaTkinGG (貓王)   2012-09-24 12:09:00
LOL版後來說啥巴哈爆掛TT因為西門要和競爭對手AHQ簽約所以才擋他 其實以行銷廣告的層面來看也不算甚麼掛了 藝人代言產品期間用別家產品上新聞 也都只能急忙出來澄清因為這種行銷手法追求的是一致和系列(至少在簽約年限內)的廣告效果 若有像代言人用別家產品這種自打嘴巴的行為出現 會抵銷掉之前經營起來的形象
作者: ntcpe27 (帽子)   2012-09-24 12:36:00
看簽約內容怎麼說的吧,如果在聯盟底下則照連盟規定,現在看起來是有漏洞就鑽,反正不違反規定又能得利
作者: suwilliam (唱葉子的阿桑走了)   2012-09-28 01:25:00
職業生涯這麼短~競業條款根本不應該存在~但不能惡意挖角重要的是有健全的轉會交易制度~否則只是變成三輸的局面至於代言的獨占性~這牽涉職業道德與合約~要看當初怎麼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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