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經營網路代購 須辦營業登記

作者: Arens88 (Arens)   2016-11-22 09:30:11
※ 引述《youkio (youkio)》之銘言:
: 標題: [心得] 經營網路代購 須辦營業登記
: 時間: Fri Nov 18 10:10:12 2016
:
: 提出幾個我相信一般人不會知道的代購的稅務關鍵點:
:
: - 每月營業額(不是代買費)超過8萬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5%營業稅(稅額是營業額的5%不是代買費的5%):
國稅局關於網路銷售,若無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稅籍)登記門檻
銷售貨物為8萬,銷售勞務則為4萬,未達20萬時屬小規模營業人1%課營業稅
而純代購理論上屬銷售勞務,其中貨物有經過代買業者,會被視為受託代購而視為銷售
此時國稅局認定的銷售額會是代買總額+手續費,有興趣了解者可看底下幾篇
http://www.chienchen.net.tw/?p=377
http://www.chienchen.net.tw/?p=1370
http://www.chienchen.net.tw/?p=1010
: - 實務認定"銷售貨物"原則:
: 1. 代買是否負瑕疵擔保(收到商品有問題是否要負責)
: 2. 中華民國境內是否有任何據點如倉庫、轉運站
: (就算你貨從韓國進口,國稅局查你宅配單上寄件人是台灣就直接認定境內銷售了)
: 3. 是否用中華民國境內銀行帳戶收款
: (但這個比較困難,據說國稅局沒有權限稽核銀行帳務)
: 4. 宣傳網站或發文IP地點是否於中華民國境內
: 以上其中一點是Yes的話,就會是國稅局的稽核目標。
: 情報來源:北局國稅局審查四科、國稅局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CPA會計師x3
自稱代買業者的,很多實際上仍屬小型貿易商型態,其課稅方式跟貿易商型態並無不同
比較有爭議的是純代買,但是仍負責收貨寄貨,這一部份即使未負瑕疵擔保責任
仍有營業稅法第3條受託代購之適用,而須將代買額視為銷售額
這種賣家被查獲,通常代購手續費都還不夠付營業稅,遑論還要加上一倍的罰緩
解套的方式應該只有符合財政部97/10/29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的模式
相關說明上面所列連結有提到,簡單來說要符合買受人(消費者)是進口人
這時候只需要針對買賣差額開立手續費發票即可,只是能符合此要件且帳務清楚的不多
然而這也僅適用於小額的消費者,因目前3000元以下不課稅
當消費者透過代買進口高價產品要負擔5%營業稅時,跟代買業者直接加5%的結果相同
另外,點稅卡等虛擬貨物之銷售,國稅局應該是當作銷售勞務,其起徵點為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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