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一個鄉民對【好時光事件網路風波】的觀點

作者: JSLai (JSLai)   2017-09-23 12:34:29
當真要談毀約,兩造裡面飼主才是第一個毀約的,整理如下述。
店家過失害死狗之後真的嚇傻了。笨笨的以為願意“付出”(他們真的願意,也真的開始給錢)總價近11倍(飼主口袋10萬、捐款22萬八千)於【原始合約】賠償金額的代價,傻傻的以為這樣做能換來飼主不再追究、不上網爆料毀壞商譽(←這點笨翻了,一面倒的和解條款竟然沒有約定限制飼主拿錢後的行為)。
沒想到飼主緊咬著從頭到尾、完全不合理的[限定一定要從台北跑台中兩百八拾八趟來回的志工服務]沒被落實,就開始不定期騷擾店家、甚至出言恐嚇(我是按照店家公開論述轉載,若屬實,此行為已明顯觸犯刑事罪),店家不堪其擾、感覺很差(這我自己推論的),你這人錢也要拿、還繼續打電話甚至跑來找麻煩(你來我生意場所騷擾我是怎麼做生意?),所以原本就覺得是被凹著簽、從頭根本就不想簽(那幹嘛傻簽?當然怕被上網爆料才不得以簽的)的“跑台中志工”當然更不可能就範。
但每個月除了頭款50000之外另給飼主的1.分期繳納金、2.協會捐款肯定都繼續有照做(不然以飼主手法,早就炮翻店家了),所以飼主應該最少已拿了50000+2500x6(我估計到八月應該都照付的,九月就難說,是我我不會付)但還是超不爽硬逼妳簽的[限定台北跑台中的志工]你都不就範,於是乎雖然口袋揣著和解金但8月初還是開始上網爆料,但竟然端出一副“我是消費經驗分享”、“我爆料都是為了各位飼主好”的良善立意。
妳立意當真如此良善那怎麼不三月開始po網?怎麼不四月po網?怎麼不五月、六月po網?因此可判斷有極高機率是因為飼主硬逼的[台北跑台中志工228趟]店家不鳥她,飼主覺得店家【“沒有付出足夠代價”】始心生不滿、開始上網說是好意而爆料,且爆料內容在在都有惡意誇大之嫌,例如錯別字「咪嚕、咪魯」就誇大為『店家根本忘記我的狗的名字』、店家說我們有送醫其實本意是指“我們也有在現場與醫院”,但飼主揪著「是“我”抱起送醫」抨擊店家惡意說謊。(妳想要怎麼誇大炮店家那是你的事,妳的言行妳能負責就好,我也不會痛,但妳真的不該表現得好像立뜊N良善、心態上都沒有想要報復的樣子,我只是一個無關的鄉民但是看不下去)
以上就是個人對事件事實的觀點整理,另有觀點,歡迎自行寫文論述,真相越辯越明,這裡不是一言堂。但無關事件事實呈現的,想聊請另行開文討論,請不要無關的內容推文一大串,愛跳針的請自己開文去跳。
個人不認識好時光老闆,也不認識飼主,但飼主妳最好有心理準備,你個人約定拿10萬,店家願意總付32.8萬(我看店家名聲被惡搞成這樣,還願意給這麼多可能性應該很低了),你繼續這麼不公道的惡搞店家,你們兩方戰到最後,我覺得難保妳不會被提告刑事相關犯罪,為了這種事情揹一條前科真的值得嗎?台大PT也不是這麼沒價值的吧?
台灣整個寵物市場來說,大家都收到飼主送給大家的大禮了。未來一定上下交相賊、你防我、我防你。發生事故的話,絕對都是照合約了,網路你愛寫你去吧,哪可能還有願意付出11倍代價的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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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覆某網友推文:
你就是要黑苦主,店家態度這麼有問題你怎麼沒什麼鞭?店家的孩子是孩子,苦主的寶貝就不是寶貝?
店家我鞭了一大堆,證明你根本沒仔細看就要出來講話。正因為苦主的狗狗是寶貝,店家才該道歉賠償,但店家的店也是自己心頭肉,飼主已經拿了錢這樣惡搞不公道。
同樣寵物店鬧出狗命,新北之前就有兩家,一間賠了六位數一間賠了七位數,為何人家就是有辦法處理到主人不再追究。
一個是員工店內虐殺狗狗,一個是過失讓狗狗跑出去最後發生不幸。你的邏輯讓人發噱!
事實上(喜洋洋)是先(拿100萬)處理了不是嗎?而且主人可以接受啊,和解不就是這樣? 至於店家後面針對它的員工的法律動作,那是店家的權利。
虐殺動物是刑事犯罪,僱主對員工於店內行為付監督責任與賠償責任。一個是員工店內虐殺狗狗,一個是過失讓狗狗跑出去最後發生不幸。你的邏輯讓人發噱!
和解不就是讓被害人滿意嗎?以這個目的來看,哪有失敗。至於一百萬花得值不值得,只有老闆知道,至少沒有被鞭成這樣我是建議好時光的老闆乖乖去當義工,然後在臉書粉絲團發一個公開道歉聲明,相信苦主會接受的。到哪裡做義工,這麼細節的部分就雙方當事人喬了,在我看來是有點突兀但是也不算完全無法接受的條件,台灣是有多大?
你對和解的意義觀念錯很大。和解是一種雙方籌碼數據化的評估與折衝。至於台灣是有多大?沒多大啊但是數據化的計算台中志工228趟隱含成本不計時間大約是50~60萬台幣。
寫這篇文章的人才是把狗命數字化。一堆人只看到數字就高潮,我也沒辦法文章中說一隻狗哪裡值得八十萬、九十萬,沒看到?
一條狗命當然不能量化,也不該量化。但和解契約100%該量化與數字化。你寫文字出來前真的要多想想。
我覺得喜羊羊總公司處理的算好,或許以一般民眾或個體戶寵物美容業者來說有點誇張,但以喜羊羊生意可以做到連鎖,老闆也不是任人宰割的吧,高層應該有盤算過才提出那樣的條件。 先說我沒有暗示或明示苦主是希望好時光收攤
哦。以結果論:喜羊羊有做到止血,好時光沒有。
你終於說對了一件事,好時光無法止血處理很差。但一個帶著想報復到你倒店心態的對象(飼主9/21文字承認)是很難處理與止血的。好時光已經承諾了11倍於[原始契約代價金額]的條件,但還是沒用,被黑成這樣,我相信他們超後悔,現在想法應該是:三萬賠一賠就好,網路你想寫就去寫,反正我店真的過失了。
作者: alkuo (我男的 謝謝)   2017-09-23 13:08:00
噓完全不合理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3 13:08:00
中間是不是有一段亂碼了阿? 立良善N什麼的那段
作者: JSLai (JSLai)   2017-09-23 13:17:00
“立意良善”那邊出現亂碼所以我去修改,但好像還是出現亂碼。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3 13:18:00
你可以試著把兩個字分段看看?說錯 把那段話分段看看
作者: JSLai (JSLai)   2017-09-23 13:18:00
alkuo噓的好。原來你也知道你被引出的那些文字完全不合理。
作者: alkuo (我男的 謝謝)   2017-09-23 13:19:00
儘量耍嘴皮子吧你
作者: JSLai (JSLai)   2017-09-23 13:20:00
yumenino謝謝!試過了不知道為何依然如此,但只有一個字亂碼應該不太影響閱讀。
作者: GT3RS   2017-09-23 13:21:00
我感覺在耍嘴皮子的是A大
作者: alkuo (我男的 謝謝)   2017-09-23 13:23:00
反正你們立場一樣的,我不能表達我的看法?然後某Lai自行解釋別人的推文,顯得很高明?
作者: GT3RS   2017-09-23 13:24:00
你有別的想法可以發文來闡述 丟一句你在耍嘴皮子真的很無聊
作者: alkuo (我男的 謝謝)   2017-09-23 13:25:00
他沒事幹嘛替我解釋我打的字?
作者: JSLai (JSLai)   2017-09-23 13:26:00
你在我的文章推文,我是「回覆」你而非「解讀」你。建議邏輯上必須要能搞得清楚,但沒空跟你談這些雞毛蒜皮的。
作者: vester ( )   2017-09-23 13:28:00
看的出來誰是豬隊友了
作者: sunlin18   2017-09-23 13:33:00
豬隊友,XD~~
作者: Njaone (火龍王)   2017-09-23 13:36:00
真的要慎選隊友。
作者: cky2689   2017-09-23 13:45:00
昨天叫你詳閱新聞有沒有有詳閱啊?都在舉些讓人家打臉的例子,都為你心酸了大家給他台階下啦!他也只剩這個這個能講了
作者: erining (微笑愛拉~*)   2017-09-23 14:04:00
A大覺得哪裡不合理就說清楚啊
作者: helen0624 (helen0624)   2017-09-23 14:23:00
從這篇文章看不出來飼主哪裡毀約啊?寵物旅館簽的和解條件高於市場行情,然後無法履約,為什麼會變成飼主違約?
作者: cky2689   2017-09-23 14:28:00
拜託爬文要爬清楚https://i.imgur.com/yuGLE55.jpghttps://i.imgur.com/gbdprmz.jpghttps://i.imgur.com/RImHGrh.jpgBj4了自己看吧!看得懂就懂,不懂就......
作者: GT3RS   2017-09-23 14:32:00
應該說店家願意賠償超過原住宿契約的內容 但網路風向之前卻狂打店家不負責 黑心這一塊 蠻不厚道的真的黑心的店家 根本不必跟你協商 就照第一版的合約內容三萬給你 後面根本不會又多賠又被你罵 所以我覺得店家超笨但不是不負責
作者: helen0624 (helen0624)   2017-09-23 14:34:00
XD,這是法律問題,住宿契約在發生爭議之後,雙方針對爭議定了和解契約,這不叫飼主違約,這叫和解。我大概知道上面幾位版友的意思,但法律上其實不是這樣解釋的這種定型化契約條款在法律上有效與否還有討論餘地。
作者: cky2689   2017-09-23 14:41:00
我以為住宿合約裡附帶的賠償條款即算有發生意外傷亡時的和解條件了?來,說看看你認為這種定型化契約在法律上被承認的地位如何,我想聽法律界人士來說明
作者: bj4movie (不就是)   2017-09-23 15:13:00
如果之前有人說飼主一直PO文不知道想怎樣!我也很想問,你身為一個路人甲沒有真憑實據的一直在以自己的觀點發這2篇文的用意是?表現自己很正義很有追究真相的精神?但事實是,你也只不過是自以為是的在揣測飼主想法然後加以評論你的觀點很重要嗎?有很多人想知道嗎?至少我是懶得知道啦整件事真相如何,只有飼主和店家心裡真正明白該怎麼處理也是他倆的事應該也輪不到你這不相干的人指手劃腳大家只要知道好時光確實因管理疏失導致狗狗死亡,請其它飼主注意就好飼主動機如何善良與否店家有沒誠意,關你我屁事?
作者: cky2689   2017-09-23 15:35:00
我覺得蠻重要,我想知道真相及其他觀點
作者: Inck (靈芝)   2017-09-23 15:36:00
推bj4大,我覺得飼主要適可而止,Js大也是...一直連po也是在洗版
作者: helen0624 (helen0624)   2017-09-23 15:44:00
cky大抱歉了,您的態度讓我覺得我的專業很廉價,你想知道法律上怎麼看這種條款,不如移駕到專版去問好了,恕小妹不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作者: cky2689   2017-09-23 16:35:00
哈。哈。真的懂再說啦!你那專業,提供給飼主就好!
作者: whoisanky (ノ・ω・)ノヾ(・ω・ヾ)   2017-09-23 16:38:00
你整理的事實觀點跟違約沒有關係 只是一直強調飼主意圖不軌 但真正違反和解 違反約定的還是店家看您的文章看到最後,一開始像是中立的評論後面已經完全是幫兩邊下了一個前提立場[飼主就是惡意報復][店家就是有誠意又笨]而且依照你的分析 店家可能因飼主合約外的行為感到厭煩加上心裡簽的不甘願所以「跑志工更不可能就範」這不就是明擺著店家自己決定要違反合約嗎XD而且所謂的[不定期騷擾店家、甚至出言恐嚇]的時間點兩邊文章印象沒看錯的話,是6月份的事,也就是簽約後的3個月後,先後順序似乎搞錯了吧
作者: helen0624 (helen0624)   2017-09-23 16:48:00
cky大如果您有心好好討論,小妹會很樂意提供一些法律知識給版友參考,但您的態度就只是想挑釁的話,我也沒有義務要分享任何知識。至於我懂不懂,至少我的客戶沒有質疑過啦
作者: whoisanky (ノ・ω・)ノヾ(・ω・ヾ)   2017-09-23 16:49:00
您要怎麼臆測飼主的心態是您的事情但是您一直講著自己很中立卻也是將店家的問題一再美化錯別字在信件往來中錯了2次,飼主第一次回信已經提醒店家說[你打錯名字],而店家re信的時候還是打錯這對飼主來說會覺得是有認真閱讀、有用心的表現嗎?
作者: helen0624 (helen0624)   2017-09-23 16:56:00
不過提醒ㄧ下其他版友,如果cky幫原po解釋違約的部分是
作者: whoisanky (ノ・ω・)ノヾ(・ω・ヾ)   2017-09-23 16:56:00
所以何來惡意誇大,好像飼主每個哭訴在你眼裡都是陰謀
作者: cky2689   2017-09-23 17:07:00
有大絕怎麼最後才用?如果住宿合約像你所述自始無效,哇塞!全台灣業者都要皮皮挫了耶!那趕快跟飼主說叫她從這個點切入啊!這樣米米法律上=0也不是什麼重點了!自消費糾紛切入民事賠償不就不怕上法院賠不到錢討不到公道了?抱歉喔有真的講出個完整理論依據的我才會信,只丟句專業如何的話講一半的,我只感到問號!
作者: helen0624 (helen0624)   2017-09-23 17:13:00
我有說所有定型化契約約款一定無效嗎?XD要我講到你懂要花多少時間啊?請大家不要以為cky說的是對的,遇到糾紛還是去找專業協助,每個個案都不一樣,現在法院啦立委辦公室啦都有免費法律諮詢,可以給初步的評估,或是花一些費用找律師問也行。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3 17:13:00
C大的態度是真的差啊,H大覺得被挑釁不想回應也被酸?要討論就好好討論,h大根本沒有帶攻擊性還得被挑釁真的是倒楣到一個極點哦對了我贊同PO說的話,請別把我打成飼主方哦
作者: helen0624 (helen0624)   2017-09-23 17:16:00
至於說我話說一半這可真是誤會大了,在不知道完整事實的狀況下我可沒辦法針對個案提出完整意見,這種狀況話可不能亂說的,給版友灌輸錯誤觀念可就不好了
作者: cky2689   2017-09-23 17:28:00
法律上認定的米米=0價值,定型化契約條文於明顯不公且有損消費者權益的確無效,但今天業者原本都訂了30000塊明顯高於法律認定的米米0價值,這要說不公致定型化契約自始無效??說得過去嗎?Y,你是哪方有很重要嗎?
作者: vester ( )   2017-09-23 17:37:00
如果飼主這麼不滿意業者的態度,業者也不想履行和解的內容,交給法院來判不就得了。到目前看起來,好像也沒聽哪一方說有上法院了。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3 17:38:00
避免某些人不是飼主方就是店家方呀(笑)vester 我也很疑惑為什麼兩方都不以法律途徑解決
作者: cky2689   2017-09-23 17:40:00
既然沒有明顯不公下的定型化契約還有轉寰餘地?這是啥咪東西啊?業者能都廢掉契約算了,反正簽了效力跟沒簽差不多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3 17:40:00
之前店家有說要走法律途徑就是不知道現在進度怎麼樣
作者: helen0624 (helen0624)   2017-09-23 17:41:00
就跟你說個案事實不明無法判斷,米克斯價值是否是零也不是你說的算,損害賠償可以請求的也不只是狗本身的價值。這件事情目前到底是在吵法律上契約效力,還是再吵雙方態度,我都搞不清楚了=.=
作者: cky2689   2017-09-23 17:41:00
是哪方根本不重要啊!重要的是有沒有說出個事實或道理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3 17:42:00
事實跟真理? 你在這用這種挑釁的態度除了口水戰以外是能得到什麼真理? 你很會吵架的真理?
作者: cky2689   2017-09-23 17:42:00
我看飼主朋友發文裡寫米米法律上價值0,這不對嗎?
作者: cky2689   2017-09-23 17:43:00
8月一開始吵態度啊!現在這篇不是針對契約是誰先反悔及其有效否在吵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3 17:44:00
飼主大概就是走法律途徑不實際但是又不甘心所以最後一直發相關的文,但說實話對事情一點幫助都沒有
作者: cky2689   2017-09-23 17:45:00
Y,要繼續吵?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3 17:45:00
請問是h大八月開始跟你吵嗎? 是我從八月開始跟你吵嗎?不是所有跟你不同路的都應該接受你的頤指氣使好嗎誰先吵得自己心裡有數OK?
作者: cky2689   2017-09-23 17:51:00
廉不廉價那是你們在講,沒有看到專業的實體前我不會評定它的價值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3 17:52:00
本來有個專業的在這裡呀,不是你挑釁人家到不想回了嗎?有網怒症就不要上網可以嗎?
作者: cky2689   2017-09-23 17:53:00
A.小姐/先生,我指的是飼主8月一開始發文大家吵的是店家態度不好,現在js大發這篇大家吵的是契約誰反悔否哇塞網怒症這啥新名詞啊我太寡聞了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3 17:55:00
自己寡聞你自己知道就好(拍肩)
作者: vester ( )   2017-09-23 17:58:00
就業者想要冷處理,避免商譽受影響。飼主想要繼續延燒下去,避免此事就此石沉大海,能靠著第三方的輿論弄倒業者最好。我想雙方各自也一定問過法律人士,只是沒人敢保證判決下來,萬一對自己不利,對自己的殺傷力會有多大。真的有多少業者可以拿100萬出來的,又萬一自己的米米被判決是0價值,飼主怎麼可能咽的下這口氣。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3 17:59:00
vester 我也是一開始覺得飼主可憐,但是現在感覺網友被當槍使,不論是店家還是飼主都是結果就造成現在除了口水戰以外什麼收穫都沒有
作者: vester ( )   2017-09-23 18:01:00
今天覺得飼主後續的這些行為,已經不是要替自己毛孩討公道,而是要藉由第三方來毀滅業者。真覺得自己站的住腳,為什麼不上法庭呢?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3 18:02:00
但互相罵都是網友在罵(攤手) 所以我才漸漸的對飼主改觀就像你說的,可能不敢保證判決下來對自己有利,我很同情飼主的遭遇,但我真的不喜歡這種拿網友當槍使的感覺
作者: vester ( )   2017-09-23 18:08:00
今天我就是針對飼主這樣的動作而噓文,而不是要挺業者。可笑的是還出現不想看可以不要看這種護航言論,我真的也是醉了。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3 18:10:00
對這種人你就回應你不想看也可以不要看阿XDDDD大家一起放大絕看誰撐到最後XD(誤)
作者: a3030000 (黃框框)   2017-09-23 23:03:00
謝謝h大的釐清,這也是我一直無法理解,為何會有版友說飼主先違約。
作者: JSLai (JSLai)   2017-09-24 11:01:00
作者: QKei (傳奇的落幕)   2017-09-24 11:33:00
這個圖 XD 借我存取
作者: huau (是費洛蒙嗎)   2017-09-24 12:12:00
因為店家不願意遵守和解協議,所以飼主想要上網揭發店家,這不是很符合人性嗎?何必一直揣測飼主立意是否良善?是良善才能上網po文fb留言嗎?就算有拿了錢,有沒有做到的就是違約,也許就像某網友一直吵的,飼主店家應該法院見上面這個圖很諷刺,J大不是您在上篇文章攻擊飼主*不是台大畢業的嗎?*我們都是旁觀者,大家都有自己獨立思考及判斷的能力,實在不需如此咄咄逼人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4 12:37:00
不需咄咄逼人+1,不是特指哪方,但這幾篇下來真的看到不少只要不同意見不管對方是不是和平討論都像對方去踢了一個嬰兒一樣罪大惡極物極必反這道理可以用在飼主身上也能用在網友身上
作者: GT3RS   2017-09-24 12:57:00
我也覺得大家理性討論事情 別帶太多情緒性的言語吧
作者: JSLai (JSLai)   2017-09-24 13:13:00
我唯一提到過飼主台大相關的原文如下:[為了這種事情揹一條前科真的值得嗎?台大PT也不是這麼沒價值的吧?]某h噓:『J大不是您在上篇文章攻擊飼主*不是台大畢業的嗎?』我個人實在是滿臉黑人問號。名字“嚕&魯”打錯字可拿出來講,當然可以的。但不該是『店家根本忘記狗狗名字』這種顯然故意加料的不公道方法。這僅是其中一例。至於那種『真相如何,這是店家與飼主之間的事情,干你啥事?輪不到你評論』的說法。對啊,不想讓鄉民評論就不該來訴諸鄉民的地盤,私下去處理才對,你快去提醒飼主。不要只想“利用鄉民”來取得自己想要,然後出現自己不想要的就跳腳。
作者: huau (是費洛蒙嗎)   2017-09-24 14:04:00
作者: lin498327 (Lin)   2017-09-24 14:11:00
到底要洗幾篇這件事留給當事人自己去解決與協調,輪不到一個路人甲幫兩方寫四篇落落長的文章擅自解讀兩方想法
作者: huau (是費洛蒙嗎)   2017-09-24 14:20:00
既然po網,就應該有受到公評準備沒錯,您的文章亦然,目前看來飼主po的文及店家po的文,互相都有支持跟反對者,表示大家心裡自有一把尺,您著實不需擔心鄉民是否會被牽著鼻子走,而我認為這件事重點在店家違法和解協議導致後續爭議,但您則以飼主私德來作為重點,還是老話一句,我們只是旁觀者,言詞是否能夠好好斟酌避免造成飼主或店家的二次傷害
作者: JSLai (JSLai)   2017-09-24 14:59:00
文太長,剛剛沒瀏覽到,感謝截圖。不過,那個語意亦不是「攻擊」台大畢業這件事,反而是當作是正面條件來論述。你的解讀顯然是錯誤的。
作者: huau (是費洛蒙嗎)   2017-09-24 15:40:00
以人廢言,因為飼主台大畢業,所以您斷定她立意不良善,我指的攻擊是如此
作者: missddd (someone)   2017-09-24 16:50:00
已看完 既然飼主一直發文說明 背後的心態被質疑可議 J大一直發文提醒大家不要被飼主利用的目的 是否也可議?站在第三方的角度 好時光服務上的疏忽造成的一條生命的消失是所有顧客最不願意遇到的結果 而事後在網路上黑別的店家 酸飼主 關閉自己粉專評價功能 刪留言 因違反和解契約又陷入爭議 種種的行為我個人絕對會列拒絕往來戶 剩下的店家跟飼主的事情就走法院處理
作者: cky2689   2017-09-24 19:12:00
說別人咄咄逼人的反而好像自己口氣很香這樣嗎?我感受不到香味啦!我不覺得js有咄咄逼人
作者: lilyospring   2017-09-24 23:18:00
路人甲真的很閒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4 23:32:00
我也不覺得J大有咄咄逼人,咄咄逼人的是某cky唷(鳩咪)明明大家只是提議不應該帶著情緒字眼討論,然後就有人蹦出孩用情緒化字眼推文,所以說呀大家記得網友不是出氣桶哦~補推
作者: cky2689   2017-09-25 08:07:00
乖喔!你好香的話我先略過了,你的'撐到最後發言揪咪遊戲'你再揪人參加喔!我只等看有道理的言論!自住宿合約明訂賠償3萬後,發生意外,業者要照住宿合約賠3萬,飼主其後不收業者賠的醫藥費,也不接受住宿合約賠償,然後另拿出80萬賠償合約,3萬的不要,80萬的可以(但80萬的和解業者無力承擔,衍生出234版和解約)若要說業者先不遵守和解約定,不如說為什麼一開始不按住宿合約照價賠償就好呢?根本連和解約都不會產生說到這我還是覺得業者很笨,3萬的不堅持,80萬90萬的沒考慮自己做不到就簽下去,最後結果也是這樣慘Ps這種案子要上法院簡單的很,寫個訴狀寄去後等開庭通知就好,不會寫的去警局坐個二小時也寫完了,怕只怕庭期雙方又走回和解,每次開完庭檢官一定會問要不要和解,法院的和解委員那撟金額才是厲害快狠準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5 09:47:00
你就直接承認你態度差被人指出來無法反駁不就好了XD來個"我只看XXX的言論"這個大決跟不爽不要看一個道理XD大絕既然放出這大絕我希望以後飼主方拿出大絕的時候不要又像人家是犯罪一樣瘋狂諷刺唷~^.< 因為你也一樣呀
作者: cky2689   2017-09-25 10:04:00
Y,建議你想專門找我吵架就私信來,我保證吵到你滿意,吵到你不要不要為止,在公開板上你這種不針對合約糾紛在吵的在歪的在模糊焦點的,我只能說你繼續吧!要繼續浪費資源,你請便吧!恕我不在公開板陪你玩你的小遊戲喔業者自飼主送住宿前就訂了住宿合約附加意外賠償30000條款在前,飼主打翻住宿賠償30000在先,後向業者提出80萬和解約在後,最後是234版和解,目前業者飼主雙方發文皆是陳述這個事實事件的先後順序Ps.有道理的理論當然要看啊!沒理的像這種'揪咪揪到揪揪揪的',就留給喜歡跟你遊戲的一起玩就好啦Y,我不看揪揪揪這大絕只針對你喔!其他有任何專業有理的言論,我都很想看喔Y,當然如果哪天你願意講個有道理有依據的理論,不論正反方,我是會很仔細唸的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5 10:56:00
笑死了,原PO說的話我全認同你是想聽什麼反方理論?還是討厭你的人都是飼主方? 可真夠自以為是還有最愛吵架的人別說別人找架吵,開始攻擊沒有吵架的人是誰? 是你! 沒事就用一堆挑刺的言語諷刺別人的是誰?還是你,需要我截圖幫你回憶你說了那些話嗎?還是你現在打算兩手一拋當沒發生過假裝是受害者?原PO說的話我都贊同所以不需要討論,我只想跟你討論為什麼你可以這樣攻擊網友??哦我怕有人又跳針所以我再說一次你們說的理論我都認同所以可以不要拿什麼正反理論來模糊焦點了嗎?你就直接說你找不到台階下不就行了? 我可以幫你搬梯子來~你只要回答我為什麼你可以用這種挑釁諷刺的態度對待網友就行,答得出來還是答不出來? 答不出來送你梯子當台階下我發現cky真的是死不承認自己態度差又沒禮貌耶XDDD一直想硬扯別的事情,但好笑的是你自己在這個文章裡做出來的事情別人就不能討論或指出了嗎? 狗板你開的?建議你下次理論之前先把傲慢的態度收一收才不會引起反效果哦^M< 還有啦我不針對正反理論也是針對你啦,這個大絕眼不眼熟?哦還有啦不用跟我說什麼私信,就在這裡吵不就行了?還是你面子掛不住? 那真是sorry了我就偏在這裡說反正你前面酸人攻擊人的時候你也沒想過私信呀? 還是世界繞著你轉就許你在推文裡挑釁別人就只能私信你? 哇這雙重標準好厲害哦(拍手)告訴你千萬別挑釁我畢竟我有的時間當心我真的吵到你不想回我為止我經不住挑釁的哦(認真臉)你的回應我看了一下 1. 你沒正面回答我你為什麼可以拿網友當出氣筒 2. 明明支持原PO理論卻硬要別人把那些說爛的再說一遍也不願意面對自己挑釁別人的事實說到底你就是沒理還想講理阿還是那句話啦我只想跟你討論你態度的問題其他我沒興趣啦我都敢說我支持原PO跟你的理論了,你還不敢討論自己的態問題?自己踢的鐵板自己哭著也要搬回去唷
作者: cky2689   2017-09-25 11:17:00
我是真的不想回你,你繼續吧!加油你要公開我也不反對啊!繼續吧!我不跟你風了!我還是會繼續問關於住宿合約飼主先打翻這點定位如何事實就是住宿合約賠償3萬雙方己先簽定,意外後飼主打翻住宿合約改拿出和解條約,業者未評估自身能力即簽下去,1234版和解約雙方搞不定,然後後續被上網用力分享心得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5 11:41:00
^.< 恩 下次要挑釁別人說讓你吵得不要不要之前先想想自己吐槽量夠不夠囉~心滿意足 撤了~
作者: cky2689   2017-09-25 11:45:00
我在硬扯?我從隔壁樓發文就開始在講'飼主是否先行打翻住宿合約賠償30000'這件事了,這篇的重點不也是在談這個嗎?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5 11:53:00
哦,中文很難嗎? 我指的明明是別人糾正你挑釁人態度差你硬要別人回答你的理論(那怕別人是支持你的理論),這不叫硬扯叫什麼?你在推文挑釁別人是不是事實? 是! 既然是同一篇文章為什麼不能提出? 還是板規有規定不能說別人態度問題?如果不高興又希望世界繞著你轉了話去當版主改版規呀我保證那些沒禮貌又愛挑釁的人會高興的謝謝你哦至於這篇的重點嘛~說起來過了這麼多天了也沒啥人關注了,換點話題也沒啥不好,嘻嘻~
作者: cky2689   2017-09-25 11:56:00
要說'定型化契約'是否有討論轉寰空間,也得是在消費者權益明顯受損下才自始無效,講白點若今天不是百萬美容賽級示範犬的飼主簽下這住宿約,30000的賠償條約根本不會是'明顯使消費者權益受損'致其無效,除非飼主能舉証這米米是示範犬?比賽犬?在法律上能被認定能高於30000之值
作者: QKei (傳奇的落幕)   2017-09-25 12:06:00
樓上兩個先消消火吧
作者: cky2689   2017-09-25 12:11:00
你搞錯了吧!是有人先提出住宿合約這定型化合約'有效否之轉寰空間',我是認為住宿合約自始有效的,我請她說看看是基於什麼理論說住宿合約在法律上被承認的地位有轉寰?真的拍水佔版面,我不回應y了
作者: yumenino (yumenino)   2017-09-25 12:20:00
Qkei大,其實我本來也就吐槽個幾句,但我看到她挑釁我說要把我吵得不要不要的我就不小心認真了XD 畢竟我經不起挑釁XD 但既然他已經閉嘴了那我就不回推文了
作者: helen0624 (helen0624)   2017-09-25 12:35:00
我只能說有"請"我說明定型化契約有效無效怎麼判斷的,我已經私信回過了,至於要我:來,說說看有沒有效的或是覺得我根本沒這專業也不懂的,我就沒有回應了,因為上述狀況看起來像是想吵架,不是想討論,加上我也沒
作者: cky2689   2017-09-25 12:38:00
你指的轉寰空間是針對消費者權益於定型化契約中有無明顯受損嗎
作者: helen0624 (helen0624)   2017-09-25 12:38:00
有說該契約一定無效,手邊訊息也不夠做成判斷,當初只是好奇原PO是為什麼肯定的說飼主先違約才發問的,沒想到引發這樣的風波,真的不好意思我是說這件定型化契約有效與否還有討論餘地,所以我不會斷言說飼主毀約,就只是這樣而已,畢竟沒人知道飼主到底受了多少損害。
作者: cky2689   2017-09-25 12:45:00
他會說飼主先違約是因為雙方有先簽定住宿合約,其中有附帶意外傷亡賠償條款,但意外發生後,飼主不想依該條款接受賠款30000,飼主也於和解約中提出要針對住宿和約意外傷亡賠償3萬上修至20萬
作者: helen0624 (helen0624)   2017-09-25 12:48:00
我現在知道了阿,所以我的結論是該定型化契約有效否,可以討論。
作者: cky2689   2017-09-25 12:49:00
所以我才會提,是不是如果是賽級犬或美容示範犬,這種明顯價值高於3萬者的飼主如果簽下此住宿合約,那麼住宿合約是否有效的解釋一定會不同
作者: helen0624 (helen0624)   2017-09-25 12:51:00
並不一定要賽級或高價位犬隻,主要是看飼主受損程度
作者: cky2689   2017-09-25 12:51:00
比如像飼主精神損失方面的,會影響住宿合約自始有效否嗎?因為那比較像是個人看法或觀感不同而數字化的結果
作者: helen0624 (helen0624)   2017-09-25 12:52:00
受損程度高,業者用定型化契約不當限制其賠償總額,就可能被認定無效
作者: cky2689   2017-09-25 12:53:00
受損程度目前發文是只看到主要是精神受損部分恩,這個我曉得,明顯對消費者不公這點會變無效
作者: helen0624 (helen0624)   2017-09-25 12:54:00
精神受損就只能上法院看你如何主張跟提的證據了,這我很難就本件給個決定性的答案。我之所以回應是因為消費者常常是弱勢,不希望讓人有種我只要簽了約,不管契約內容多不公平我都應該吞下去否則就是我不好,我毀約的觀念出現,想提醒一下大家重視自己法律上可能有的權益,如此而已
作者: cky2689   2017-09-25 12:58:00
我的意思是,依目前雙方的發文,若要舉証精神受損價值明顯超過3萬或其認定的損失價值,這個舉証,會足以判定定型化契約的無效這樣嗎?畢竟狗狗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物品,而人的精神則很難以用價值來定
作者: helen0624 (helen0624)   2017-09-25 12:59:00
當然上述說明不代表本件個案就一定是契約顯失公平有可能阿,要是你真的能證明你損失遠超過3萬,契約是可能被認定就違約金部分的條款無效所以針對這一點飼主不願意依住宿契約約定的違約金處理我偏向稱這個叫正當權利的行使,不是毀約,用毀約好像再說飼主不拿3萬元閃人很過分一樣。契約有爭議當事人各自主張是很平常的事情,至於飼主之後處理態度版友有其他意見,那就又是另一回事了。
作者: cky2689   2017-09-25 13:18:00
感覺飼主要舉証會有困難程度在,要附上半年前的各種單據舉証,心理治療收據、勞保加退紀錄、扣繳憑單
作者: JSLai (JSLai)   2017-09-25 18:15:00
本人此文[台北跑台中兩百八拾八趟來回]為誤植,正確為228趟
作者: GT3RS   2017-09-28 07:10:00
花了一段時間把所有波文跟臉書資訊爬完 認同JS大的整理
作者: GeniePei (hyuna_hello)   2017-10-01 02:52:00
不要以第三者之名行打壓飼主之時了,不曾在狗板發文的人,發了四篇都針對好時光事件的文章,未免也太熱心過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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