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2020/01起指定花旗卡在歐盟消費不給回饋

作者: prussian (prussian)   2019-10-03 03:25:53
※ 引述《kevinpowei (Max)》之銘言:
: 以公告文字來說 應該就是因應歐盟境內VISA跟Mastercard跟歐盟和解降低跨境交換費
: 的結果。
: https://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9-2311_en.htm
: 根據歐盟的新聞稿跨境交換費(Inter-regional interchange fees)被限制在
: (歐盟自己發的卡本來就被限制了,所以單指非歐盟消費者)
: 實體
: 0.2% debit card
: 0.3% 信用卡
: 線上
: 1.15% debit card
: 1.5% 信用卡
: 所以才會線上交易仍然有紅利,但實體沒有。交換費是給發卡銀行(例如花旗)的,
: 歐盟新聞稿上面寫平均降低約40%。
: 而台灣發行的信用卡外幣交易費中,通常0.5%給發卡銀行,1%給國際組織。
: 所以實際上就是花旗賺了0.8%,而消費者要付出1.5%但完全沒回饋。不知道所謂的
: 減少40%後變成0.3%到底是減少多少,但看起來跟那些動輒3~8%的回饋比應該根本
: 沒多少,看起來就是花旗不想玩吧....
簡單 Google 找到這個網站,對於歐盟為何要把MIF當反競爭案來辦有滿清楚的說明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61e1d644-6ade-4518-a3b9-e60ea520bf22
簡單來說,
決定消費的是消費者,選擇收單銀行的是商家,
決定MIF的卻是發卡行和卡組織,
他們提高費率,用這個收益去促銷,可以得到更高的利益,
因此不會有競爭費率壓低價格的動機。
這個不競爭的成本必須由消費者和商家負擔,甚至因為是商家吸收,
連不刷卡的消費者也會被部份轉嫁而受損。
這篇寫的時間是對於 Mastercard 歐盟區發卡的MIF判決那時
原PO 轉的是接下來歐盟對於區外發卡在歐盟消費繼續追殺的後續案件
以下是穀歌翻譯加上小小修飾:
信用卡MIF說明
Collyer Bristow LLP
歐洲聯盟 2014年11月3日
萬事達卡中的ECJ判決及其在大局中的位置
信用卡費用被稱為“ MIF”(多邊交換費),已經成為新聞,這是由於歐洲法院
最近就其非法行為作出的裁決以及零售商針對萬事達卡和Visa提起的相關訴訟。
在這裡我們解釋:
什麼是MIF?
為什麼它們可能是非法的,並且對零售商有害?
歐洲法院針對萬事達卡的裁決
Visa對歐盟委員會的承諾
正在進行的訴訟
MIF未來可能的監管
1.什麼是MIF?
每次信用卡或借記卡交易均產生交換費。持卡人的銀行(“發卡行”)向商戶的
銀行(“收單行”)收取費用。
交換費可以是雙邊(BIF)或多邊(MIF):
BIF由發卡行和收單行之間的協議確定;
MIF可以是:
由多家發卡行和收單行之間的協議設定;要么
在沒有任何協議的情況下,由“平台”施加;例如MasterCard或Visa本身。
這最後一個類別(所謂的“後備MIF”)引起了爭議。
這是各種交易費用的說明。
點擊這裡查看圖片
當資金從持卡人流向商家時,通常通過預扣的方式支付MIF(和商家費用)。持
卡人購物時:
他的銀行(發行銀行)向銷售銀行支付交易價格減去交易費用(MIF);和
商戶從其銀行(收單行)收取的價格減去其交易費用(商戶費用)。
因此,如果持卡人以100英鎊的價格購買東西,發卡銀行將從卡中扣除100英鎊,
然後向收款銀行支付98英鎊;其他2英鎊是MIF。例如,收單行保留了另外的£1
英鎊,並向商家存入£97英鎊。商戶費是3英鎊,而不是1英鎊。商戶費用的大小
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收單銀行支付MIF的需求。
2)為什麼MIF被認為是非法的,它們如何損害零售商?
平台施加的後備MIF由於具有反競爭作用而被視為非法。
選擇使用該服務的是持卡人,但是使用此服務的是收單行,最後是商戶。因此,
如果實施MIF(而不是通過收單行進行談判),則MIF價格幾乎沒有下降的壓力。
商家費用承受壓力,因為商家可以在收單行之間購物。但是,由於必須從MIF中
支付費用,所以商戶費有一塊玻璃地板。
在缺乏價格壓力的情況下,有人選擇服務,而別人為它們付費,這與移動電話的
相似之處。呼叫者使用自己和接收者網絡的服務。呼叫者未選擇接收者網絡,因
此對“終止費”(MIF的電話等效性)的限制很小。在電話世界中,收費受到監
管,但在歐盟以外的通話費用昂貴,因為(未選??擇的)漫遊網絡不受競爭或監
管限制。
回到卡支付的世界,還有更多的擔憂:
該平台通過向發卡銀行提供較高的MIF來增加其市場份額,這些發卡銀行隨後
通過推廣該平台的卡而獲得了更多收入。因此,發卡行幾乎沒有動力與收單行
達成協議以降低費用。
最終,部分或全部MIF會傳遞給消費者;不只是用卡付款的 MIF增加了商人費
用,因此邏輯上說,商人增加了其商品價格。
許多小零售商由於高昂的商戶費而不接受卡支付,這使它們處於競爭劣勢。美
國運通卡的費用高於萬事達卡或維薩卡,部分是為了資助慷慨的持卡人獎勵計
劃,許多小零售商都不願意使用。
歐盟委員會在2006年發布的一份報告 顯示,發卡銀行從Visa和MasterCard MIF
中獲得了可觀的利潤。2004年,發行Visa和MasterCard的活動產生了65%的利潤
率。
2007年,時任歐洲競爭事務專員的Neelie Kroes說:“歐洲95%的跨境卡付款是
由兩家公司(即萬事達卡和Visa平台)進行的。” 因此,在歐洲經濟區(EEA)
中使用平台實施的MIF的操作阻礙了卡支付內部市場的發展,從而限制了商人從
其他地方更好的價格中受益的可能性。
卡公司證明MIF可以涵蓋以下三種服務:
持卡人在購買和付款之間的免息期;
付款保證,確保即使欺詐地使用了卡,也可以確保向零售商付款(視情況而定);和
交易成本; 即發卡行的處理費用。
儘管有這些理由,但平台對MIF的集中固定引起了歐洲委員會的關注,並且針對
EEA的反競爭效應對整個EEA的集中固定進行了調查,最終以最近針對萬事達卡的
法院判決為最終結果。
3)萬事達卡v歐盟委員會(C-382 / 12 P)
最近的法院判決 是維持2007年12月的 歐洲委員會裁決,該裁決 裁定萬事達
卡的跨EEA內部MIF違反了反競爭協議的歐洲法律,該法律現已體現在 《歐盟職
能條約》第101條中 。
歐盟委員會發現,萬事達卡的MIF誇大了零售商接受卡的成本,而沒有任何可以
證明其合理性的效率提高,因此根據(現在)第101條第3款可以免除。因此,
MIF的設置構成了一個企業協會的決定,從而導致明顯的競爭限制。
特別是,萬事達卡沒有證明備用MIF在客觀上是其支付系統運行所必需的,因此
不能將其視為合法的“輔助限制”。
如果持卡人走進一家其收單銀行與發卡銀行沒有協議的商店,則沒有備用MIF可
能會導致無法支付卡。但是,委員會發現根本沒有必要收取交換費。該計劃可以
僅根據
持卡人支付給發卡行,以及
商家支付給收單行
的報酬來運作。
這是一個相當革命性的想法。如果沒有MIF,而是由持卡人向發卡銀行付款,則
持卡人的付款必須超過商戶的價格,這對許多消費者來說都是一場厭惡。但是,
這將解決該問題,因為持卡人既可以選擇服務並付費,也可以使其具有競爭力的
價格。首先,如果沒有MIF,價格可能會更低。現金支付者不必分攤卡交易的費
用。
萬事達卡提出了上訴,2012年,歐洲總法院駁回了上訴。萬事達卡隨後向歐洲法
院提出上訴,該上訴在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以下判決中被駁回:
事業協會:萬事達(MasterCard)辯稱,自2006年5月上市以來,它就不是事
業協會。它是一個與客戶銀行不同的商業實體,追求自己的商業利益。因此,
涉及企業之間反競爭協議的第101條不適用於其實施MIF的規定。
維持原判:萬事達卡仍然是企業協會。不再僅僅因為設立MIF不再是銀行控制
範圍內的決定而已。
客觀必要性:萬事達卡(MasterCard)辯稱,在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施加的
後備MIF對於該計劃的實施是必要的,並且總法院對客觀必要性的檢驗設定了
很高的標準。
維持原判:普通法院已經應用了正確的法律檢驗。得出正確的結論是,僅因為缺
少MIF可能會對萬事達卡系統的運行產生不利影響,這並不意味著MIF是必要的。
2014年9月判決的範圍和影響
委員會2007年的決定無法再提起上訴。因此,該判決使該決定成為最終決定。
在英國,此類決定對法院具有約束力,因此它們可以構成 零售商針對歷史性
收費高漲採取後續行動的基礎 。
但是,判決僅涉及萬事達卡(MasterCard)跨境交易的後備MIF。它與在國家
一級設置的MIF無關。
該判決不太可能對MIF的水平產生直接影響。萬事達卡已經向委員會承諾將MIF
的水平設置為與Visa(如下)的承諾以及擬議的EU MIF法規(也在下文)一致。
作出判決後,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宣布正在考慮其影響,並希望在未來幾週
內就如何繼續使用萬事達卡和Visa做出決定。
該判決可能對當事方在英國法院向萬事達提起損害賠償要求提供幫助。它不僅
增加了對跨境MIF採取後續行動的可能性,而且還將在基於國家MIF的行動(其
中一些仍在進行)的基礎上為行動提供幫助,並在此基礎上可以“通讀”該決
定。相反,如果擱置委員會2007年的決定,那將使這些要求更加困難。
4)Visa對歐盟委員會的承諾時間表
2008年3月,委員會決定對Visa歐洲有限公司,Visa Inc和Visa國際服務協會(
“ VISA”)進行正式調查,以調查涉嫌違反其現在的第101條的EEA跨境行為邊
界MIF。在此之前,VISA 的跨境支付系統曾於2007年底根據VISA 第101條第(3
)款獲得豁免 。
2009年4月3日,歐盟委員會向VISA發送了反對書,聲稱其後備MIF違反了第101條
,限制了銀行之間的競爭,並且不符合第101條第3款規定的豁免條件。
2010年, VISA提出要約,並且委員會接受了一項承諾,即VISA將把適用於借記
卡付款的最大加權平均MIF降低到交易價值的0.2%。該承諾不包括信用卡。
2012年7月,委員會發送了VISA補充反對意見,提出了另外一個關注點,即根據
VISA的跨境獲取規則,即使發行人所在國家/地區的MIF較低,也適用商人國的
MIF。結果,跨境競爭仍然有限。市場細分和整個歐洲經濟區的收費差異很大。
2014年2月26日,委員會接受了進一步的承諾。有關詳細信息,請參見該決定的
第2(10) 條, 但從本質上講,借記卡的加權平均信用卡MIF上限為0.2%,信
用卡為0.3%。
5)針對萬事達卡和Visa的現有索償
在英國法院,對萬事達卡和維薩卡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超過10億英鎊,其中包括:
塞恩斯伯里(Sainsbury's)對萬事達(MasterCard)提出的訴訟;
德國鐵路公司Deutsche Bahn針對萬事達卡(MasterCard)提出的訴訟;和
“平行行動”由Arcadia,BHS,Topshop,Asda,B&Q,Comet,Debenhams,
Homebase,Argos,弗雷澤之家,冰島,Next,New Look,HMV和Morrisons
分別針對萬事達卡和Visa。
去年2月,法院裁定萬事達卡在Sainsbury的主張中要求首先就Sainsbury的銀行
是否適用MIF本身而被禁止起訴Sainsbury的訴訟提起迷你審判(“初步問題”聽
證會)。然而,這種說法對於塞恩斯伯里的來說可能是有問題的。
計劃在2015年1月針對萬事達卡的“平行訴訟”中進行一次初審,聽證會是六年
時效規則是否僅允許索賠人追回可追溯至2006年的損害賠償(該訴訟始於2012年
)。索償要求可追溯至1992年。
在美國,代表商人針對Visa和MasterCard提起了集體訴訟。雙方達成了72.5億美
元的和解協議。
6)未來歐盟對MIF的規定
如上所述,電話呼叫終止費用面臨類似的缺乏競爭約束的情況,而這可以通過法
規加以克服。歐洲議會已批准了一項確定國內和跨境MIF的適當水平的歐盟法規
。歐盟理事會目前正在審查該提案,並可能在2015年通過。目前正在討論的提案
是:
信用卡的MIF上限為交易金額的0.3%,借記卡的上限為交易金額的7美分或0.2
%(以較低者為準)。
這將適用於歐盟的跨境和國內交易,並將在規則生效一年後生效。
隨著時間的流逝,較低的費用應該轉化為消費者的較低價格。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9-10-03 04:41:00
歪個樓 歐盟的電信費真的有比較便宜嗎
作者: cka   2019-10-03 09:48:00
推科普 visa跟master真的賺太多
作者: tomap41017 (絕夢)   2019-10-03 10:55:00
看股價有沒有跌
作者: aiyowaya (我叫 小 王 子)   2019-10-03 12:12:00
所以才有銀聯啊 但中國來的 大家不要
作者: sieda (sieda)   2019-10-03 15:31:00
關銀聯 p4
作者: vestinland (休息一下~)   2019-10-03 17:12:00
電信費部份是把歐盟區視作同一國內(公平使用政策下),例如英國門號10GB,100分通話跟100則簡訊的方案,在歐盟各國內漫遊都是從內扣不用另外付費,像國內通話,除非用光或超出合理使用量
作者: s4712063 (Ying)   2019-10-03 18:47:00
難得看到 穀歌
作者: maggie781218 (ˇ疏疏ˇ)   2019-10-04 00:03:00
連結點不開
作者: cityport (馬路不平避震故障)   2019-10-04 22:49:00
歐盟還要法律規定才不收漫遊,不像美國這種自由巿場美國電信業者自動把美加墨變成一區,完全不用政府插手
作者: vestinland (休息一下~)   2019-10-04 23:01:00
歐洲也是靠歐盟一體化大家才有便宜的資費,不然像德國資費我已經覺得靠北貴,結果看到美國加拿大還更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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