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銀行超收信用卡違約金 金管會要全面金

作者: lusnake5566 (56不能亡!)   2018-12-24 14:29:35
原文43
金管會令是這樣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
一、依據...(略)
二、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
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二)不得按「每期逾期繳款金額不同區間」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惟於合理反映違
約所生作業成本之前提下,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
(三)...(略)新臺幣一千元以下者,發卡機構不得收取違約金。
(四)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
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五)(略)
(六)(略)
三、(略)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陳裕璋
附: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55 」
簡單來說,該令直接規範上限的文字只有寫「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沒錯。
但是,從該令第2項第2款規定「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即可
知,構成該令所指得收取違約金的,是一種「未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的「違約狀態」
,而不是每個月切分成一個違約行為。
試想,如果是後者這種解釋方法的話,那連同3期的規定也形同具文,以後者解釋方法,銀
行可以說我每一期收的都是第一期違約金嗎?
再以中國信託為例,其在該令發布前後的條款一直都是「又如發生前項應計付違約金之情
事達連續三期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違約金,則以三期為上限」,也就是持續違約的狀態
中只能收取前三期。而開始正常還款後又再違約才是新的違約狀態。
綜上,我不認為法令有「法律漏洞」,所謂漏洞是指以文義解釋也不能夠涵蓋的規範範疇
,以本例而言,其他銀行看得懂人話,我還想問為何這家銀行就是要用火星話理解咧~
作者: yuni384257 (Edge speed fighting)   2018-12-24 15:38:00
那篇我也是找到一樣的金管會公文的說
作者: Nobita (野比太)   2018-12-24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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