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特寵法是不是寫好看的?

作者: edieric (Edi)   2020-06-12 22:36:57
本人太太因經驗不足, 以"有價領養"之名, 養了一隻先天性心臟疾病的貓咪
有興趣的人可以翻閱歷史文章, 我就不再多敘述
今天是想來探討"特寵法"這東西到底是寫給誰看的, 亦或是裝飾品而已?
以我的交易紀錄來看, 店家確實違反了以下特寵法規(亮黃字)
第 12 條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
一、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
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四、檢出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第 13 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將下列登載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
一、寵物登記證明。
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
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
四、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第 14 條特定寵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規定。
二、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應申請登記者,經限期令其辦理登記,屆期未辦理完成。
三、連續二次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評鑑結果
為丙等。
四、經廢止許可二年後重新領有許可,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依寵物業
查核及評鑑辦法評鑑結果為丙等。特定寵物業有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第五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或前條規定之一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特定
寵物業許可確定者,應通知公司登記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
及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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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我直接到新北動保處檢舉, 對方要我寄送文件過去, 我做了, 石沉大海
等待了一周
第二次, 我到新北市長信箱檢舉, 很快的就轉到動保處, 隔天就有專員打電話給我
但是很可惜專業度極為不足, 特寵法規還是我一條一條唸出來, 他們才知道有這規定
不過令我感到氣憤的是回覆,明明事實都擺在眼前,動保處就是不罰不查
也難怪有些違規的店家有恃無恐
https://imgur.com/dX6Z7Au.jpg
作者: taurus9296 ( )   2020-06-12 23:21:00
高調
作者: LEOPARDO (蕃茄是好物)   2020-06-13 00:34:00
高調 不過還是覺得文章有個前情提要比較好進入狀況
作者: catbabe (滾滾)   2020-06-13 00:49:00
我上次檢舉也是被新北動保官腔帶過...
作者: Justine1937 (Justine)   2020-06-13 00:52:00
幫高調
作者: sin1245689 (一閃一閃亮晶晶)   2020-06-13 01:46:00
高調 前情提要可以A原po id
作者: makeme (阿)   2020-06-13 02:16:00
的確是形同虛設 所才說在台灣買貓不划算 因為出問題根本不怕不癢 一堆自稱貓舍的呵呵
作者: wimwenders (Everything Will Be Fine)   2020-06-13 03:13:00
拿疫苗手冊當診斷書或健康證明書?你動保處根本沒有找獸醫師核對吧?
作者: sasukex   2020-06-13 07:45:00
貓有八合一疫苗嗎?因店家表示貓在他們那裡時都很健康,販售的貓通常也不會事前進行先天疾病的檢查(只規定檢查種公種母)如果店家不是刻意販售病貓,要如何罰款?要說那幾行法規是裝飾品也可以,但店家願意依合約處理您就依合約處理吧
作者: kotoyan (kotoyan)   2020-06-13 09:27:00
台灣就是動保意識低落啊,所以政府也不重視
作者: luismars (ㄚ卜)   2020-06-13 11:04:00
本來就是以行政為本位呀...反正公家做事要有"依據"大都不是為了增進人民群眾的福祉去立法的
作者: we59422000 (張小和)   2020-06-13 11:56:00
唉台灣至度甚麼時候才能真正的符合立法目的
作者: wolfcry (.....)   2020-06-13 12:31:00
沒這條特寵之前(2018貓列入特寵) 私家繁殖可是合法喔 一堆人找有品種相的米克斯來生好生滿 吃餿水關陽台關籠子自己就會一直生了 生病就丟出去 簡直無本生意 現在至少邁開一小步了 不是全無意義雖然因應而冒出的就是偽貓舍 假中途 抓幾個虐貓狂倒是來看看怎麼判 配套措施爛的要命...
作者: marsonele (marsonele)   2020-06-13 13:09:00
寫到農委會呢? 動保直屬機關是農委會
作者: wimwenders (Everything Will Be Fine)   2020-06-13 18:02:00
第十二條第四款不是重點,農委會目前沒公告過「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所以不會有業者違反本款;還是依第十三條檢舉比較合理。目前的爭議在:https://i.imgur.com/DLaXP1i.jpg▲後來帶貓就醫開立的診斷書新北市獸醫師公會提供的動物診斷證明書範本:https://bit.ly/3hoAB00(下載連結)建議收費標準是500至1000元https://i.imgur.com/IW5Rmht.jpg▲業者之前給飼主們的疫苗注射記錄然後,新北市動保處認為注射記錄可以替代診斷書,所以業者沒有違反13條,也未再詢問特寵業者特約人員之說法和調閱醫療記錄(12條的部份)。這見解很糟,平說法和調閱醫療記錄(12條的部份)。這見解很糟,平常沒人檢舉,貓沒病就算了,有人檢舉還不做功課。建議連法規、相關資料和動保處回覆,再寄一次首長信箱,並要求轉法制局去解釋。
作者: yongguo (麵包君)   2020-06-14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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