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你認為對領養/送養雙方公平的條約是?

作者: env (沙鍋大的拳頭)   2020-01-23 15:14:01
在網站功能開發出來以前,先在版上幫大家法普一下:
1.目前網路上流傳大多數的認養切結書版本,其實是在動物保護法修法之前的陳年遺跡(
已經傳了10幾年了吧),後面雖然很多中途會照自己需求稍作修改,但其實很多條款後來
動物保護法修法後就已經規範入法,甚至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更加具體詳細(例如動物保護
法第5條規定)。
2.認養切結書多數是由中途之家單方預先擬定,用於與不特定多數人簽約,規模越大的
中途所提供的版本,越需要符合民法第247條之1的定型化契約所要求的平等原則,否則在
法院主張時,很有可能會因此導致條款無效(我查過判決有法院用了比民法第247條之1更
上位抽象的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來處理,有興趣的可以去查高雄地院108年度訴字第669
號民事判決,但單純用民法第247條之1宣告無效的案例,目前還沒有找到,這就有待司法
實務發展)。
3.至於大家在傳的認養切結書,最大的問題就如版友說的,只規範了認養人的義務,卻
沒有送養人的責任,不過這部分要從當初那份認養切結書的背景來說,92、93年的時候,
動物保護法第5條只寫了: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
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
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
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而當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的結果也只有罰錢而已,並沒有像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可能會讓虐待寵物的飼主被抓去關的規定,所以在當時,這份認養切結書其實就很單純
的從寵物最大利益的角度出發,因以前法律規範不足,常有飼主長期把貓狗當成雞、豬關
在籠內飼養,所以透過切結書讓送養人扮演監督者的腳色,改善寵物的飼養環境,當然在
法規已經更加友善寵物的現在,這份切結書勢必需要做出修改。
4.有人或許會說,不要簽契約都沒事,但其實保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很重要,沒簽契約
的情況下有可能會發生的案例:
「A把貓交給了B,過了兩個月後,A主張只是寄養要求B返還,B抗辯是A送養拒絕返還,A因
此告了刑事侵占跟民事返還寵物,請問你是法官你要怎麼審理?」
當然,雙方都沒有證據的話就是各說各話,不然就得去翻LINE對話紀錄各自找對自己有利
的部分給法官看,然後法官最後來決定誰贏誰輸(以這案例來說通常A要舉證真的是寄養關
係,否則法官會駁回請求),可在這過程雙方都不會感到愉快,甚至還可能衍生更多妨礙
名譽、強制罪的官司,這時候後悔當初怎麼不簽個書面或者不說清楚也來不及了,或許有
人會說可以看晶片登記,可你知道嗎?有的法院的看法其實跟你不一樣(見台北地院108年
度北簡字第1742號),晶片登記就像汽機車一樣,只是行政管理方便,不等於民法上所有
權的移轉,下一篇我會特別講清楚法院的邏輯。
5.台灣流浪貓狗真的很多,相信絕大多數中途出發點是良善的,大多數收養者也是本於
愛心收養,如果雙方沒有信任反而導致中途不願繼續經營,或是收養者寧願購買,對在外
流浪的貓狗而言絕不是好事,所以就可能有爭議的事項,雙方事先說清楚,是會比事後處
理糾紛節省成本喔。
作者: cococolor (小虎哥)   2020-01-23 15:22:00
推!!!!!!
作者: reino1861 (R)   2020-01-23 15:25:00
推專業
作者: taurus9296 ( )   2020-01-23 15:40:00
推!感謝說明
作者: lakushun   2020-01-23 15:50:00
專業
作者: shasia8220 (嚇嚇蝦)   2020-01-23 15:51:00
推專業說明!
作者: sabear (小飛機餅乾)   2020-01-23 16:02:00
推env大專業說明!棒棒der!
作者: whoisanky (ノ・ω・)ノヾ(・ω・ヾ)   2020-01-23 16:11:00
感謝說明
作者: kotoyan (kotoyan)   2020-01-23 16:31:00
作者: lkksppet (義美鮮奶茶)   2020-01-23 18:13:00
專業推
作者: zinlimbo (IN。LIMBO)   2020-01-23 18:21:00
推專業
作者: NANASAN (無所謂)   2020-01-23 18:46:00
作者: ini1011 (吃吃)   2020-01-23 18:57:00
推推
作者: willsmer (擄錢)   2020-01-23 21:02:00
推推 希望能夠建立更好的送/收養環境!
作者: whitenoise (鋼鐵牧師)   2020-01-23 21:29:00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20-01-23 21:38:00
作者: whitenoise (鋼鐵牧師)   2020-01-23 21:50:00
認養找收容所就好啦,簡單又快速,也不用替某些中途代養貓咪
作者: env (沙鍋大的拳頭)   2020-01-23 23:03:00
只考慮一方利益當然很簡單又快速,但收容所容量、預算有限這不考慮進去其實就是走回以前老路,沒人養就等安樂死
作者: whitenoise (鋼鐵牧師)   2020-01-23 23:06:00
不懂啥叫「只考慮一方利益」?對貓咪跟認養人而言,收容所比一些素質參差不齊中途有制度多了浪貓問題也不是中途可以解決的大問哉,在有限資源下,收容所是最佳選擇
作者: env (沙鍋大的拳頭)   2020-01-23 23:09:00
只考慮想養貓的人利益那很簡單,你去買貓,有病就換,當商品不滿意還可以告賣你的人,今天現實就是流浪貓狗很多,不顧及這些就說靠政府就能解決,只能說觀點不一樣本來就不會有完美的制度,你也說了只是部分中途,不用一竿子打翻所有中途
作者: whitenoise (鋼鐵牧師)   2020-01-23 23:24:00
到底在工蝦毀?你的問題跟惡中途有啥關係?要解決浪貓問題要社會系統通盤考量、要國家立法規範、要動物權落實,這些都跟只會自己玩沙的中途都沒關係,有事嗎就是這些中途造成的問題,才更應該國家出面管制,除了減輕收容所負擔,也可以給真正有心的中途與認養人保障,ok?
作者: kotoyan (kotoyan)   2020-01-23 23:32:00
現在不是已經零撲殺了嗎?
作者: env (沙鍋大的拳頭)   2020-01-23 23:34:00
我可能誤會樓上意思,還以為他是說不要有中途靠收容所就好我只是想讓收養人在簽認養切結前先看看要注意什麼,不然文字理解上不一樣就會產生誤會
作者: whitenoise (鋼鐵牧師)   2020-01-23 23:45:00
我只想說合約白紙黑字,沒有理解不一樣的問題,看不懂就簽那叫法律及社會常識不足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20-01-23 23:45:00
如果政府有能量去管制中途,自己把收容所制度健全化就好了,根本就不需要中途這些民間團體與個人來處理政府根本不打算處理的問題,所以政府管不管制中途基本上有點算假議題,如果有那種管理能量+政府有這個心,台灣動物福利和動物權就有救了。
作者: whitenoise (鋼鐵牧師)   2020-01-23 23:49:00
基於資源有限性及效率考量,公部門與民間團體合作落實政策才能擴大影響力,進而引導社會認知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20-01-23 23:50:00
如果你認識動保處的人就知道不可能了…。公務員的心態就是能少一事是一事,動保處的人手缺乏到自己的業務都要委給單位外的人了(例如像特寵業的評鑑)。台灣政府給動保政策的管理能量基本上連要勉強運作都很困難。台灣政府可以砸大錢去弄個風力發電,台灣政府缺的不是資源,是根本沒那個心。
作者: whitenoise (鋼鐵牧師)   2020-01-23 23:55:00
是沒錯啦,簡單來說,國家上位者不重視,公務體系自然行政怠惰而且也沒個與動物站一起的立委@@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20-01-24 00:08:00
動保議題沒選票啊,而且整天支持動物福利和動物權還會得罪產業界,選舉需要的政治獻金就會更少。這點從台灣的繁殖業環境一直沒有辦法提升到國外專業貓舍等級甚至限制繁殖許可證核發張數(也就是執照有限量)就能看得出來了。
作者: lkksppet (義美鮮奶茶)   2020-01-24 08:29:00
中途不收貓狗就沒有事,沒有認養沒有協議書,要求不到政府中途要求自己總可以吧。在瞭解契約真正的效力後,還推廣這份權益失衡的認養契約的送養方真的居心可議,箝制認養人無期限隨時可將認養動物收回的契約,表示送養方完全不打算對動物放手,只把認養者當成代養。零撲殺的政策是動保團體要求政府立法,現在反過來檢討政府配套不足,動保團體怎麼不檢討當初要求政府立法過於倉促,現在流浪動物暴增的苦果,由全體國民共同承擔。流浪動物增加,動保人士也是一直怪政府沒做好飼主管理、飼主棄養等,不檢討愛爸愛媽餵食,造成流浪動物群聚、未結紮的更有體力繁殖,每次都拉國外動福來救援,即使是西方國家,依舊有很多國家使用撲殺流浪動物控管數量怎麼不提?檢討別人最會,檢討自己沒半句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20-01-25 00:38:00
因為政府是政府啊 = = 管理國家政策是政府的義務,又不是老百姓的義務,法令配套本來就是政府該做好的,被選票吸引倉促立法難道是選民的錯?沒道理吧。
作者: lkksppet (義美鮮奶茶)   2020-01-25 13:34:00
政府政策錯誤,造成流浪動物爆增,愛爸愛媽更不應該餵食增加流浪動物,立法緩慢牛步,飼主管不到、政府做不到,但是停止餵食是可以馬上做到的事,愛爸愛媽都不願意停止餵食了,怎麼期待政府的政策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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