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對認養人沒有保障的認養契約

作者: mipopo (Mrs.Mi)   2020-01-21 18:09:56
有些法律上的見解可以提出跟大家分享
寵物的送養契約是民事契約,在民事契約法律關係中,契約是有相對性的
也就是原則上只拘束簽署契約的雙方當事人,
除非在例外的情況下才會拘束沒有簽約的第三人
在我近期內處理的案子中,送養人雖然都會在送養契約中加註違約條款,
表明在發生一些違約的情況時,送養人可以要回寵物,
但這其實改變不了在送養契約簽署的當下,寵物的所有權其實已經移轉給認養人了
除非例外的有加註一些所有權保留條款,否則寵物的所有權已在簽約的當下發生移轉
在已知的資訊中,愛貓協會與認養人一開始有簽署認養契約,並表明不得任意在送養,
否則即屬違約,愛貓協會可以要回貓咪,這樣的認養契約內容代表著在認養契約簽署的
當下,貓咪的所有權已歸認養人,除非在認養人違約的情況下愛貓協會才有向"認養人"
要回的權利,但不爭的事實是認養人因為認養契約的簽署已經取得貓咪的所有權,
跟晶片有沒有移轉一點關係都沒有
且因為這份認養契約是愛貓協會與認養人簽的,本於契約相對性原則
對於沒有簽署這份合約的飼主不具拘束力,除非符合契約相對性的例外,
也就是飼主並非善意的認養人,也就是惡意認養人
白話的說法就是飼主從認養人處受贈這隻貓咪的時候,
除非飼主明知愛貓協會跟認養人間的認養契約內容是不得送養這隻貓咪的,
否則飼主不受這份認養契約的拘束,在認養人是貓咪所有權人的情況下,
飼主受贈這隻貓咪,是善意的第三人,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
至於寵物晶片登記名字問題,這是形式上的名義人與實質所有權人不同的問題
就像房子有借名登記一樣,寵物也有可能發生晶片上的登記飼主與實際飼主不一樣,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上通常還是會回到誰對這隻貓咪有實際上的使用收益處分的權限來決
定貓咪所有權的歸屬,並不會單純的從晶片登記資料來決定
也就是說在這件事情裡,我並不認為飼主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且這件事情不論法律規定如何,應該都有比直接把貓強行帶走更妥善的處理方式
我自己的貓也是跟中途認養來的,也有很多中途的好朋友,
衷心希望這件事情可以好好解決
發文附圖 https://imgur.com/gallery/8BCywat
※ 引述《lkksppet (對面好亮)》之銘言:
: 看到貓被送養方強行帶走後有感而發
: 送養方踩著認養方簽了認養契約,認養方違反契約,強硬闖入飼主家中帶走貓
: 其實按照現行認養契約走
: 我覺得目前飼主帶回貓的機率並不樂觀
: 原因如下
: 現行認養契約中,通常有認養人轉移飼主需通知送養方、需經送養方同意才能轉移飼主
: 等條款
: 如違反契約內容,送養方有權收回動物
: 簽署契約的認養人很明顯在未經協會同意、未通知協會的狀況下自行轉移動物所有權
: 因此協會覺得認養違反契約,收回動物
: 單就契約內容而言,我認為協會帶走貓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 這個案例也再次暴露認養契約對於認養方幾乎沒有保障這件事
: 認養契約其實是送養契約,保障送養方的權益
: 遇到認真執行契約內容的送養者
: 如果不照契約走(沒回報、沒同意家訪等),根據契約條款送養方真的能夠帶走認養動
: 物
: 而現行送養契約中,通常不會規定回報、家訪的時間(如半年內或是一年內)
: 以這個案例而言,該協會追蹤的期限是兩年(可能含以上)
: 既然沒有規定時限,回報、家訪的時限就是由送養方決定,如果送養方要追蹤十年,認
: 養方也只能遵守
: 認養人簽契約之前真的要好好思考,這份契約對認養人的效力是什麼
: 我是認真思考後,才會如此不認同認養契約
: 因為這份契約的內容,對於認養人真的一點保障都沒有
:
作者: bonvivant3   2020-01-21 18:26:00
@harlanwu專業一樓內容按太快請忽略。
作者: rere40321 (H)   2020-01-21 18:28:00
而且貓看起來超級緊張 不管怎樣都有更好的處理方式強行帶走並PO送養文真的過度過分之前有朋友跟協會認養其實志工人並不差 不知道誰做這個決定 真的會讓飼主跟貓都超不開心的....
作者: knight0201 (檸檬汽水)   2020-01-21 18:32:00
作者: silverfox329 (小狐狸)   2020-01-21 18:34:00
推推
作者: silverLUNE (lovezoo)   2020-01-21 18:36:00
分析專業~!比起單方面的論述還要更能站得住腳.雖說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但是把送養方妖魔化也沒較好.雖然同情該名苦主的遭遇,但老實說,越是便宜行事,越會
作者: cococolor (小虎哥)   2020-01-21 18:40:00
那我沒違約對方一直告我我怎麼辦
作者: silverLUNE (lovezoo)   2020-01-21 18:41:00
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有些應做而不做的事省下來,一旦發生
作者: sparklekyu (請讓我為你畫隻羊吧)   2020-01-21 18:41:00
樓上大大看起來真的很困擾...拍拍QQ(樓上c板友)
作者: shasia8220 (嚇嚇蝦)   2020-01-21 18:42:00
推正確得法律觀念
作者: silverLUNE (lovezoo)   2020-01-21 18:42:00
如苦主的例子,對人對貓都是不小的傷害.然而,該協會的
作者: wainxs (idjfo)   2020-01-21 18:44:00
推這文
作者: silverLUNE (lovezoo)   2020-01-21 18:44:00
的做法非常粗糙,如此強硬的態度,反而傷害自身的信譽.
作者: cococolor (小虎哥)   2020-01-21 18:46:00
我現在真的超崩潰的,不過也因此學到很多法律知識就是了,最瞎的是我跟送養人領養一隻貓,她為了找碴,跟動保處檢舉我家養的另外兩隻貓
作者: silverLUNE (lovezoo)   2020-01-21 18:48:00
c大應該是遇到傳說中的訟X,X棍.他就是要你就範,有的是
作者: shasia8220 (嚇嚇蝦)   2020-01-21 18:48:00
c大到底遇到什麼鬼怪阿……希望有熟這塊的可以整理黑單中途囧
作者: cococolor (小虎哥)   2020-01-21 18:53:00
我當初還跟我的送養人說妳人真好,做中途很有愛心,真是狗屁 QQ
作者: silverLUNE (lovezoo)   2020-01-21 18:54:00
是覺得不需要把送養人妖魔化或貼標籤,但是在領養前的功課一定要做,有疑慮的地方,直接跟中途討論,我認為契約雖是照章行事,但事先良好溝通,避免完全不利自己,這
作者: cococolor (小虎哥)   2020-01-21 18:57:00
作者: silverLUNE (lovezoo)   2020-01-21 18:59:00
部分,也是值得注意的部分.
作者: cococolor (小虎哥)   2020-01-21 19:00:00
當時看合約我覺得完全沒問題,我覺得這些都很好遵守,對於家訪我也很ok 因為我很好客懶得說了...與其說合約如何,送養人本身才是最大的問題
作者: laughingfish ( )   2020-01-21 19:07:00
加油~~~~
作者: whoisanky (ノ・ω・)ノヾ(・ω・ヾ)   2020-01-21 19:11:00
謝專業分析
作者: joey19870429 (((゚д゚)))   2020-01-21 19:16:00
想知道在現階段貓已經被帶走了是否能有法規的強制力之類的能現在的飼主領回他的貓呢
作者: sabear (小飛機餅乾)   2020-01-21 19:17:00
推專業見解
作者: silverLUNE (lovezoo)   2020-01-21 19:20:00
推原PO的貓,有牛奶鬍子,很可愛喔!可多來幾張照嗎XD
作者: castamere (雨季不再來)   2020-01-21 19:26:00
覺得C大的合約還蠻可怕的欸...辛苦了
作者: schirnir (蕃茄義大利麵)   2020-01-21 19:28:00
推,見解清楚
作者: cococolor (小虎哥)   2020-01-21 19:43:00
可是寵物的所有權要怎麼證明?然後這部份是不是又牽扯到贈與這塊啊?
作者: taurus9296 ( )   2020-01-21 19:44:00
推推
作者: cess (ooXX)   2020-01-21 20:26:00
C大,光6.7條我就簽不下去...還是很好奇你的神XX中途是誰?
作者: cococolor (小虎哥)   2020-01-21 20:32:00
我是想說貓咪又不會出門,然後傳照片也還好,當朋友的概念 所以我覺得合約沒啥問題而且重點是我今天根本沒違約啊啊啊啊啊啊啊
作者: kotoyan (kotoyan)   2020-01-21 21:25:00
作者: makeme (阿)   2020-01-21 21:46:00
9項裡1.2.3.4.5.8.9都制式愛貓廢話而已 就是賠償金最有疑慮
作者: md10116877 (琉璃果)   2020-01-21 22:43:00
C大的好誇張...我中途的合約那些錢都是要捐贈愛心公益團體並非送養人本人
作者: schuld (schuld)   2020-01-21 22:45:00
如愛貓協會自始欠缺處分權,於送養人贈與飼主後,飼主仍可主張善意取得所有權?或主張因其善意不受債權契約相對性拘束而取得所有權?承上,原因行為如不以無償為必要,飼主最終是否仍應類推183負返還責任?更正:「無償」更正為「有償」。
作者: li72716 (Wu.)   2020-01-22 12:03:00
物 可以取消贈與
作者: mjctwang (正)   2020-01-22 13:46:00
推正確法律意見
作者: rayana4517 (RRRRR)   2020-01-22 17:22:00
推專業&附圖正確XD
作者: chris40610 (Chrislin)   2020-01-23 08:27:00
告起來,刑民都告
作者: swordsaint (空谷殘聲)   2020-01-27 02:45:00
一定是因為原PO沒有繼續當志工 才會整個協會變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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