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跟中途領養貓的價位

作者: wimwenders (Everything Will Be Fine)   2019-05-14 04:30:35
※ 引述《str3124 (strawberry)》之銘言:
: 如題
: 我是跟一個名字為貓旅館及貓中途的粉絲專頁洽詢領養的(粉絲專頁是有po他們的寵物業
: 登記許可證),我看上的是一隻一個月的小橘貓,只有敘述已驅蚤,領養的需求及費用為
: 認養費用3000+2000結紮晶片押金,追蹤到結紮晶片完成,一個月回傳4次影片,結紮押
: 金方面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主要問題是好奇這3000的費用是公定價嗎?
: 這是我第一次跟中途領養貓所以比較不懂上來詢問,謝謝
: 手機排版有點亂抱歉
 中途送養屬贈與行為,依民法406條是「無償」讓與貓
給領養人,雙方若有約定價金則屬買賣行為,任何來自領
養人好意的、非針對特定項目的補貼或回饋反而可能使中
途違反動保法。
 以原PO的例子來看,貓旅館屬寄養業,除非另有兼營買
賣業(取得許可),否則這類原PO領取標的,貓旅館收取
約定價金之行為很可能觸法。*
 一般情況下,政府鮮少稽查也無力管理,領養人也不想
主動檢舉良心犯中途。中途收取補貼或回饋金(物)在愛
貓社群並非罕見,多數愛貓人也願意支持。
 然而,不幸的是許多不肖人士與業者會經由此途徑規避
特寵法管理,行「假領養真買賣」之惡。所以,除了檢舉
此等不法行為外,中途和領養人應有道德責任維持此管道
善意運作。個人覺得具體的作法大概有:
1.)完全沒有金錢往來,避免任何對價關係。想傳遞愛心
  可以考慮捐贈給優質的動保團體;
2.)約定贈與行為附有負擔,在認養契約中載明已由中途
  支付、貓所附帶的債務(如醫療或寵登晶片等)由領
  養人負責償付;
3.)實支實付,中途要備妥明細與單據,領養人也應主動
  要求中途提供相關資料、開立收據;
4.)中途救援貓狗的資金「透明化」,任何不明確的支出
  或預算(救下一隻貓)都不宜由領養人負擔。
 不論如何,雙方都該懂得保護自己和整體環境。中途要
量力而為,救援一定會遇到額外或龐大的支出,應未雨綢
繆,適時設立停損;領養人要多查證,對金錢往來有疑慮
可以向公立收容所領養,以六都為例,目前僅台北市有收
取費用(晶片250、狂犬病注射200、節育免費)。
*相關新聞請參考:
‧〈領養要付費 私人動物中途之家恐觸法〉
 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15542
‧〈寵物認養假藉其他名義收費 家畜疾病防治所:認養
有對價關係都屬營利行為〉
 https://bit.ly/30gJdx5
: ————————————————————-
: 附上我的豬貓
: https://i.imgur.com/nAVbHwR.jpg
《平成狸合戰》?
作者: Lovemayling ( 安靜)   2019-05-14 10:56:00
不認為是贈與,中途也沒有所有權;這樣是有權處分嗎?領養人本來就會取得所有權,不論是從占有移轉後,還是無主物先占的角度。但我不認為中途會有所有的意思;如果有所有的意思,送不出去就要養一輩子囉!就只是純討論沒有別的意思
作者: kning0926 (KNING貓餃)   2019-05-14 14:27:00
如果這樣 領養人就是能拒絕中途要求 自由處置貓
作者: WaLaGiGi (高貴的私生子)   2019-05-14 15:33:00
這部分不只有民法這麼簡單,扯到貓狗還會有動保法的衍伸有帶回飼養的情事就必須去做登記,沒做登記也不代表該貓該狗就不算飼養者所有物
作者: Lovemayling ( 安靜)   2019-05-14 21:39:00
我覺得,純粹學理上討論;中途沒有所有的意思,否則就不是中途囉;所有的意思應該是依民法944條占有的推定。然後因為有推定所有的意思,才可以有權處分。我意思就只是,中途所有的意思是被推定的;您認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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