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你一份力!請附議 寵物進出公共場合,應牽繩!

作者: eatingfish (eating)   2017-12-09 22:03:09
大家好
請大家如果願意的話
請幫忙附議~還差你的一份力
分秒必針
我不知道能改變多少
但不去做 不會有任何改變
可以拯救更多生命
因為之前未牽繩的兩狗追逐浪貓
導致浪貓被車撞的新聞
或公共場合未牽繩 小狗暴衝
導致車禍等情形
或咬傷愛犬 咬傷小孩的情況
我想是大家都不願意看見的
因此有感而發
希望政府能夠更加重視與回應
寵物在公共場合 需要牽繩的議題
希望減少 因寵物未牽繩 導致車禍、路人受傷、犬隻受傷或其他財產受損的狀況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根據動物保護法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
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據此,現行動物保護法並無強制所有犬隻出入公共場所都要"繫鍊"!
1. 應將攻擊性之寵物規範成"寵物",因層出不窮的寵物未牽繩,導致車禍、他人受傷、
犬隻受傷或他人財產受損,
2. 應規範清楚" 防護措施"定義為牽繩,應強制要求飼主在公共場合遛狗貓時,必須要用
牽繩為適當防護措施。
如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第十條
寵物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或採取其他適當
防護措施。
未採取適當措施防護之寵物,得由動保處保護送交動物收容所。
謝謝你們
希望可以一起慢慢改變!
附議網站如下: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32d200f0-408f-42d3-b20c-9a9568a02630
作者: EcoliGray (Ecoli好灰)   2017-12-09 22:28:00
特定動保團體好不容易把牽繩修掉還會再讓你修回來嗎?
作者: fj208 (月月)   2017-12-09 23:18:00
不同意牽繩,要不要牽是主人的自由意志
作者: eatingfish (eating)   2017-12-09 23:35:00
F大 或許您認為牽不簽繩 是主人的自由意志 但寵物暴衝或等等 導致別人出車禍 應該在不傷害到別人為前提下 才是自由吧E大 我只是覺得盡我能做的一小步 能不能修法 最終我也不是能肯定 但不做 永遠不知道
作者: bluerainyi (夢涸)   2017-12-10 00:40:00
上次兩隻狗沒牽繩追貓害貓被車撞 還是要上牽繩..
作者: q2520q (木天蓼)   2017-12-10 00:46:00
狗會比較麻煩,因為狗比較適合在特定區域不用牽讓狗可以自由的跑,現階段無法規規範只能靠飼主自己判斷,問題是常常有飼主搞不懂哪些地方要牽才安全哪些地方可以放牠跑,而且除了不牽繩的,那些放養的也該管一下
作者: diasa (ad)   2017-12-10 03:32:00
推 已附議
作者: MichelleHsia (北鼻我愛你:笨蛋不要來)   2017-12-10 04:25:00
作者: anfoiz (我好像是天才)   2017-12-10 12:06:00
加油!不牽繩真的很不負責任,這麼自私就不該養寵物
作者: sunjanet (JJ)   2017-12-10 12:26:00
推!帶寵物外出本應做好措施保護毛孩並避免影響/危害他人,日本在公共場合都要上牽繩
作者: eatingfish (eating)   2017-12-10 12:41:00
謝謝大家支持 還有很長的路
作者: Eveleate (lexie)   2017-12-10 13:23:00
支持!看過太多覺得自己狗乖不上牽繩結果引發悲劇的事件了
作者: cloudmass (cloudmass)   2017-12-10 15:31:00
不牽繩就不要出門
作者: wimwenders (Everything Will Be Fine)   2017-12-10 16:11:00
我支持寵物出入公眾場所應有成人伴同並採取防護措施但我有點看不懂您倡議的重點應將攻擊性之寵物規範成"寵物"?防護措施定義為牽繩?依動保法定義,"寵物"是有人飼養或管領的伴侶動物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眾場所應採取防護措施您是希望把寵物「犬」都視為「具攻擊性」之寵物嗎?那本來是掠食動物的貓呢?浪犬街貓都要加強收容嗎?再則,您舉的案例其實現行動保法都有相對規範車禍(狗追貓到馬路上也是)可以用5-4處罰或勸導咬傷等攻擊行為則是有第20條的防護措施規範https://goo.gl/Sw1Ckx (農委會的公告規範)總結來說,我覺得先要求(教育)飼主責任比較重要法律修得再嚴厲,如果無法執行,只會造成反效果
作者: eatingfish (eating)   2017-12-10 19:53:00
W 您誤解我的意思了 通常只有規範 攻擊性的犬為比特犬、獒犬等,並有攻擊紀錄的犬,我只是希望普及這件事、請別曲解了第二點 法律跟宣導同時並行 不是很好嗎請不要覺得只做一件事 就不能做另一件事 我只是針對這部分 如你想到其他配套措施 也歡迎另提一個點子 給大家附議
作者: wimwenders (Everything Will Be Fine)   2017-12-11 01:07:00
法律要有彈性(咦,好耳熟的幹話?)不然難以執行我支持加強飼主責任的教育,不過這部份比較像國民禮儀哪些時空應牽繩,哪些時空該關籠,哪些時空可放風社會上其實有大致共識。然而,要入法必須嚴謹審慎如果照您「普及」和「一律牽繩」的概念會不會變成版友帶貓看醫生,裝籠、戴伊莉莎白圈外還要掛一條牽繩以免挨罰?
作者: eatingfish (eating)   2017-12-11 20:15:00
W大 真的很謝謝你認真跟我討論 我想如果其他網友們看見 也給他們思考的方向我是覺得 現在彈性的法律 造成的問題 蠻多的有些飼主根本不挨罰如您有更好的想法 我們一起條例出來 看如何修改比較適當
作者: wimwenders (Everything Will Be Fine)   2017-12-12 02:21:00
吃魚大謝謝您涵容我不具體的想法。我雜亂回應一下動保一大問題是民眾(實在不喜歡用這個辭)普遍輕忽造成議題扁平,新聞都是衝收視率的「驚悚」畫面渲染後,喜歡各類動物有愛心的人反應會特別強烈跟「酒駕鞭刑」類似,檯面上缺乏對社經結構的反思即使酒駕肇事減少,但新聞台行車紀錄器重複播炒話題宣傳觀念、提供警惕、討論政策或敦促修法都是好的但我不認同單單依靠嚴刑峻法就能天下太平的概念何況台灣目前連執法的動保人力或資源都不大夠我們姑且把毛小孩當人類小孩來看動保法依第5條第4款,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所以我們走在馬路邊、擁擠場合等複雜環境會牽小孩手依第20條前半,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有人伴同我們不讓幼童自行出門,傳頌有大野狼的童話(禁放養)依20條後半,具攻擊性之寵物須成人伴同並採取防護措施我們不會放任小孩去打別人小孩,有前例時會主動提防會教育、設法改善其行為。而除了第20條的防護措施第7條也有列明飼主有責防止寵物侵害他人身體或財產可以發現在生活上一般情形,大體都有可對應的規範狗追貓到路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有明文禁止而您提到的台北市自治條例,則是採更嚴格的精神普遍地區皆須防護,只在特定草地或公園才允自由活動「放繩」的確有灰色地帶,例如公園或河濱等熱點有些地方因為空間零碎,有單車道、遊具或球場等設施不適合讓犬隻自由活動(貓應該是自始至終不恰當)然而,這部份可以讓主管機關如公園處水利處等訂定規則也不難理解地狹人酬的台北等都會採最嚴格的標準管理至於爭議較大的山區或鄉村,考量到防範走失與野保全面要求寵物出入公眾場合須採防護措施的確比較適宜但動保法能直接恢復到2008年前,在第20條前半就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的版本嗎?我自己是也希望社會能達到共識——寵物出入公眾場所在普遍地區皆須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只有在特定地區才允許飼主攜寵物活動但除了要先落實20-1,政府提供場地供飼主攜寵物活動外(沒預算也許可以考慮徵寵物稅經營更多寵物運動公園)最重要的還是加強飼主責任教育,至少要能符合現今法規法治社會亟欲避免法規修嚴罰則加重卻無法執法例如版上這陣子也有在討論狂犬病疫苗注射的問題最後(謝謝能讀到這裡的人),容我提醒還有一點得衡量在討論限縮寵物活動時,鐵定會牽扯到無主動物的管理(一樣可能跑上馬路,實在沒道理無家的小孩就不管)平台上「全面禁止補捉TNR的流浪動物」附議很快達標了這邊也有一群愛貓愛狗人士可能得多想一想為什麼彼此意見會如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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