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前陣子在國道遇到一台白色Camry沿路一直未保持安全距離在開車
跟這麼近在我後面實在很不舒服也很危險
於是在他超前後去督別人屁股之後
決定把影片送檢舉
https://i.imgur.com/rE20VB7.jpg
畫面裡包含自己GPS速度 是超過100km/h的
https://i.imgur.com/wNndjWd.jpg
https://i.imgur.com/23Y30Tk.jpg
(放大後截圖故圖片比較模糊)
並且是持續性的動作
且明顯看出距離少於兩組白線
https://i.imgur.com/8dN7gqF.jpg
敘述中特別提到
不管在什麼速度之下
都不該用這樣的車距去開車
然而我得到的回應如下….
https://i.imgur.com/sCDUPdV.jpg
雖警方知道安全距離不足
但要舉發必須要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格的測速器材證明對方的速度才可以
重點來了
我們一個平民哪來的這樣的器材去測對方的速度
拿這一個理由放大絕
可以說是除了警察本身根本沒有人有辦法檢舉別人未保持安全距離啊
如果要這樣那倒不如把這個檢舉項目取消
這不就是告訴大家在高速公路可以放心督人家屁股
反正只要天橋上沒有警察在拍
幾乎不可能會被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