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車價減損求償分享 評議會無效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8-02 06:55:32
※ 引述《samsun34567 (0.0)》之銘言:
: 1. 關於申請評議保險公司需付出的成本,每件案件都會依權重下…
: https://i.imgur.com/gtNiYhj.jpg
(其餘恕刪)
應該不會有人否認評議機構的服務費是按評議數量計算收取。
然必須說明的是,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固明定服務費計算方式,
惟收取服務費並非是對金融金融服務業的「懲罰」,
而是屬於評議中心提供服務的「對價」。
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成立目的,
乃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
並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之教育宣導,
此為金保法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所明定。
而處理金融消費爭議跟教育宣導要不要錢?
專任的評議委員(律師)、中心的顧問(醫生)要給薪水,
兼任的委員(保險、法學、金融領域的學者)要給車馬費,
甚至中心的員工也都要養家活口,
所以才需要跟業者收年費跟服務費,
而難度高的評議屬性服務費比較高,
難度較低的其他屬性則是收費較少,
本來就是理所當然,
並不是如你所臆測的,
因評議申請會增加服務費,
保險公司理賠審核就比較寬鬆(就是用申請評議來壓保險公司啦)。
更何況,因為防疫險緣故,
這兩年評議中心吃到油光滿面(誤),
產險公司服務費也繳了不少,
有差多幾件被申請評議嗎?
: 2. 評議中心無法評議的理由根本不是你說的那樣…
: https://i.imgur.com/UaYc1L7.jpg
: https://i.imgur.com/qzhXbcv.jpg
你上面這兩張照片評議中心說的很清楚了,
無論是基於保險法第94條2項或契約約定,
需於被保人對應負的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
第三人(就是你)才有對被保人的保險人有直接請求權。
而你於鄉鎮市調解時,
因為與相對人對價值減損的數額不能達成合意,
所以雙方未能成立調解,
當然也就還沒有確定力,
此時你尚未取得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
就我的理解,你與保險公司間應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該評議之申請評議中心應不予受理,
只是,不知道是不是有人拒絕評議中心試行調解,
所以續行程序後,就直接判決敗訴(難有利申請人認定)。
不管,看到你的評議書正本後,
這跟你在第一篇(#1anzxA5b )陳述的事實也差太多了吧!
: 3. 至於提告過失傷害,有受傷事實就該提告刑事有何不對?另外刑附民,刑事起訴後
提?
(其餘恕刪)
價值減損你要怎麼用附民程序來請求?
我看你應該要還要先繳1100元依民事程序起訴吧?
啊,如果延滯利息要一併請求的話,
裁判費是不是應該為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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