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電動車車主真的夠狠

作者: Sturmvogel (fire)   2023-06-12 14:54:47
※ 引述《SiriusJinn (假斯汀)》之銘言:
: 提案不過直接玉石俱焚
: 大家廢氣吸好吸滿看誰命長
: 跟某機促會做法有87分像
: https://i.imgur.com/NU393Fg.png
他不知道管委會有惡鄰條款嗎?
所謂的「惡鄰條款」就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只要住戶出現重大違法
、違規行為,舉凡租客積欠管理費、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汙染物、惡臭物質或發
生喧囂、震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或任意佔用逃生通道等。 可藉由管理負責人或委
員會督促其改進。
他這白癡
在停車場排廢氣,算是汙染公共空間
尤其是這根本是非必要的發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
行為。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
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
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
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同。
光第22條第三項就可以讓這位老兄滾蛋
管委會經過區權會決議後可以把他的房子送去拍賣
錢匯到他老兄戶頭
他老兄就強制辦遷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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