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最高行大法庭裁定:超過測速取締標誌30

作者: asd63312337 (浣熊)   2023-05-24 19:56:50
最高行大法庭裁定:超過測速取締標誌300公尺 駕駛超速不用罰
https://bit.ly/3orcfuK
2023/05/24 19:3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大法庭24日做成112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
,宣示「對於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在通過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圍內之違反
速限規定行為 不因該儀器未位於該距離範圍內 而不得予以裁罰」,也就是說,不論警察
把測速儀設在哪,只要車輛超速違規地點在警告標誌後方100-300公尺內,就符合道交條例
第7條之2第3項規定,可以裁罰;但若超速行為已超過警告標誌300公尺,除非再另立一塊標
誌,否則警方不可開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在高速
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實務上常見駕駛人超速
收到罰單後,依據該條規定,主張警察的雷射測速儀位置,與警告標誌的距離已超過300公
尺,興訟要求撤銷罰單。
法院目前有兩派見解,多數見解認為,不論測速儀設立在哪,只要駕駛人的違規行為在警告
標誌之後100-300公尺內,就應該罰;少數見解則認為,測速儀應該設在警告標示後100-300
公尺內,不論超速違規地點在哪,只要拍到,就可處罰。
由於見解已有歧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出手統一見解,24日裁定「對於行駛於一般道路上
,汽車在通過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圍內之違反速限規定行為,以非固定式科
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予以取締,不因該儀器未位於該距離範圍內,致使舉發程序違反民
國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
簡言之,就是不論警察把測速儀設立在哪,只要車輛超速違規地點在警告標誌後方100-300
公尺內,就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可以裁罰。換句話說,若超速地點不在警告
標誌100-300公尺之內,即使被拍下,警方仍不得開罰。
本案源於一名男子2020年6月23日下午3時49分許,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
里,距警告標誌(測速取締標誌)203公尺處,被新竹市警局員警以測速儀測得行車速度每
小時98公里(該路段速限60公里),依違反道交條例第40條規定,逕行製單舉發,裁罰1800
元。
男子不服,主張警告標誌距離測速儀450公尺,已超過300公尺的上限,興訟要求撤銷罰單,
合議庭認為見解有歧異,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24日作成裁定,並指男子的超速地點
距離警告標誌203公尺,在100-300公尺內,員警開罰有理,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