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遭撞 驚悚畫面

作者: brian900530 (LmWAng9)   2023-03-19 02:27:25
※ 引述《aass5566》之銘言
: 這件不只是過失傷害啦
: 比過失傷害更嚴重的是肇事逃逸
: 第185-4 條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0%完全是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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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快受不了版上一堆亂講瞎講的了
既然這麼多人在意到底法律上怎麼評價
那這篇就只討論法律 不討論逼車對錯

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原條文因為
「肇事」一詞意思不夠明確被宣告違憲
後來2021年修法通過的條文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把無過失跟有過失兩種發生事故的
原因都包含進處罰範圍內。

但你會想,那故意撞人呢?
要知道,本罪評價的重點在於過失或無過失發生事故後的「逃逸」行為,所以故意撞人當然也
要處罰,但處罰是用殺人罪/傷害罪以及後續的遺棄罪的不作為犯來處理。
因為概念上對於故意殺/傷人的人要求他留在現場是難以想像的事(如果會那幹嘛撞?)
也因此若本案的汽車最後被認定是故意撞重機,自然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那萬一被認定是過失撞上的呢?本案汽車駕駛人離開現場後報案會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這是
一個學說跟實務大亂戰的地方。

先說結論:實務向來多認為構成肇事逃逸罪

因為這個法條實在寫的很爛,又因為本罪到底在保護什麼法益會影響判斷有沒有成立本罪,所
以學說上是眾說紛紜,現在大致有這四種說法:
1.保護被害人生命身體
2.保護民事求償權
3.釐清肇事責任
4.保護公眾往來的安全
先不管修法後要怎麼把條文用傳統學說重新解釋,傳統上如果認為本罪是在保護2或3,那部分
學者可能會認為本案駕駛人離開現場後有打電話報警不會成立本罪。

但是,實務上向來認為本罪保護的是擇一法益,也就是這四種全部都有包含,那套用的結果就
會是無論如何只要發生事故,都不能離開現場,一旦離開現場就會成立本罪。
(可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613號判決)

所以啊,也就是說,本案萬一進了法院,這位汽車駕駛人還是非常大的機會被認為有肇事逃逸
的。

當然啦本魯大四國考生,換言之,就是鍵盤法官,如果有講錯的地方歡迎各位板上的先進指教
,謝謝收看。
作者: polestar0505 (notmolester)   2023-03-19 02:47:00
BMW可憐 被從後方超車不當還要吃傷害跟肇逃 破二輪
作者: justin200428 (7788kkk)   2023-03-19 04:34:00
有沒有罪敢車版啥事?版主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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