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連環車禍維修及賠償請教?

作者: transmit0101 (Transmit)   2022-12-28 14:46:53
現場行車紀錄器:https://streamable.com/dqcqdq
A車 <-B車(本人) <-C車< -D車<-E車
(如圖一、圖二所示)
事故狀況說明:
國道隧道內時速約40~50,A車因前方擁堵急停,B車也配合煞停(煞停後距離A車約2~3
公尺)。
C車煞車不及撞擊B車,B車因此很靠近A車但尚未撞擊。
D車也煞車不及撞擊C車,B車因此擦撞到A車保桿。(如圖三所示)
E車也煞車不及撞擊D,B車因此再一次擦撞A車保桿。(如圖三所示)
註:CDE之撞擊均在數秒內。
詢問說明:
1.C車有第三人責任險,B車無車體險無法出險,故與C車保險公司溝通維修時,C車保險人
員僅願意按照70%比例負擔車尾修車費用,並主張B車需自行與D車及E車各求償15%修車費
用,而車頭部分修繕C車保險公司主張由D車負擔85%,E車負擔15%與C車無關,請問這整個
說明部分是否合理?(初判表尚未完成,C車僅就保險同業慣例說明)
2.又或者B車針對整體維修費由C車保險公司負擔,可直接維修處理,而C車保險公司主張
D車與E車之分攤比例,則由C車之保險公司自行與D車及E車求償?
另外B車因修復汽車需切割右後葉子板及尾箱等變成重大事故車,必然導致交易價值減損
(會另外透過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鑑定),但與C車保險公司溝通時,其回覆說如
果要這樣就無法啟動維修,需要由B車自行修繕,材料金額部分會計算折舊後才予以給付
70%。
查詢法源及判例依據:
關於交易價值減損,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係損害事故發
生前之應有狀態,自應將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悉數考量在內。故於物被毀損時,被害人
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就其
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
原狀(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391號號判決意旨參照)。
關於車禍維修折舊,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所提〔若修
繕材料本身不具獨立價值,僅能附屬他物而存在,或須與他物結合,方能形成功能之一部
者,其更新之結果,既無獲取額外利益之可言,於此情形,以新品修繕,就其價額計價,
自屬相當,無須予以折舊。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19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63號
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8號民事判決,判決內容均與上開整段
文字相同。〕
3.依據上述各判決所提,是否能要求C車保險公司透過第三人責任險修繕時,不得因修繕
材料進行扣除折舊之主張?
4.是否有原廠估價單提供給C車保險公司時,即應安排維修不得找理由拒絕?
5.C車保險公司因提及交易價值減損就不進行修繕需由B車車主自行修繕後再請領金額這樣
是否合理?
6.若交易價值減損判決出來是否按照事故鑑定肇責比例與CDE車分別求償?(已花3000申請)
以上問題是否能協助解惑?感謝各位先進
圖一:https://imgur.com/a/0Fn9xkF
圖二:https://imgur.com/a/KrumXw6
圖三:https://imgur.com/a/uqoEQYI
作者: transmit0101 (Transmit)   2022-12-28 15:00:00
D沒保險,E有第三人但主張為前車事故未放警示,不同意出險
作者: HyDroGen2528 (IWillNeverLetUDown)   2022-12-28 15:01:00
這事好麻煩 建議未來你保個車體險... 算花錢消災
作者: transmit0101 (Transmit)   2022-12-28 15:20:00
事故當下人都還好,DE有點挫傷送醫E只有第三人沒有車體,只能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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