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雄女駕車撞騎士離開現場 法官看監

作者: ccc101419 (還是養狗吧)   2022-06-15 12:57:27
https://i.imgur.com/BxkaAUs.jpg
u大師又有獨到見解了
來看看司法實務見解為何
各級法院對於某些相似案件會有不同的見解
為了避免裁判是歧異
一段時間一堆法院的法官就會彙整這些爭議
開座談會討論、表決、審查
雖然沒有到判例的強度,但是原則上接下來各級法院都會盡量按照研討結果判案
https://bit.ly/3HrROCQ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刑法第 185 條之 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行為人
是否應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
足當之?
甲說 肯定說(主觀上要知道自己肇事了才會成立肇事逃逸)
(一)本問題之爭議在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關於「致人死傷」之要
件,究竟為構成要件要素,抑或為客觀處罰條件?如為前者,則
本罪必須行為人對於該要素之事實有所認識始足當之;若屬後者
,則行為人有無認識該事實,並不影響本罪故意之成立。
(二)自本罪之立法理由觀之,係以「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
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本罪保護法
益當中,含有對於被害人生命、身體之保護;易言之,本罪之處
罰理由,乃在於行為人知悉(認識)有「致人死傷」之結果仍然
逃逸,致未能使被害人即時救護」,因此「致人死傷」之要件,
應屬於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行為人應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
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構成(學者甘添貴、陳
子平、張麗卿教授均採此一見解)。
(三)最高法院判決亦認為:刑法第 185 條之 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
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最
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458 號判決同此意旨)。
乙說 否定說(肇事者根本不知道有撞到人還是可以成立肇事逃逸)
(一)某個要素究竟是某個犯罪之不法構成要件要素,抑或是客觀處罰
條件,其重要判斷關鍵之一,是其與該犯罪不法內涵之建構有無
關聯。是否與不法內涵之建構有所關聯,則又與該犯罪之保護法
益密不可分。
(二)肇事逃逸罪之保護法益並非「個人生命身體安全」,而是「協助
確認事故與責任歸屬」,在此等保護法益觀點之下,行為人只要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而逃逸,即影響到國家執法人員對於肇事
原因之確認以及責任歸屬之釐清。再者,肇事逃逸致人死傷之結
果,刑法本來即有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過失致死罪或過
失輕傷重傷罪之規範,亦即行為人肇事若致他人成無自救能力而
不予救護,即可成立違背義務遺棄罪,若係肇事致人死傷,則可
依過失致死罪或過失輕傷重傷罪加上肇事逃逸罪論處,因此肇事
逃逸罪並非係以「致人死傷」為其構成要件要素,而係有此客觀
事實存在為已足,故應將其定為客觀處罰條件,始符合本罪之立
法意旨。爰此,「致人死傷」係屬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對於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部分,不必有所認識及意欲,
只要有「致人死傷」之客觀事實存在,而逃離現場不為肇事後之
應為措施者,即可成立肇事逃逸罪(學者林鈺雄、余振華、吳耀
宗教授均採此一見解)。
(三)最高法院判決亦認為: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以處
罰肇事後故意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
被害人即時救護而減少死傷;故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肇事,致人死傷之客觀事實存在,及行為人主觀上有逃逸之故意
與行為,即足成立本罪。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載事實,已
包含上訴人駕駛營業小客車肇事致被害人受傷之客觀處罰條件,
及上訴人竟未停車或下車察看,反駕車加速逃逸之主觀犯意與行
為等與論罪科刑有關事項,核與刑法第 185 條之 4 犯罪構成
要件相當,自足資為適用法律之依據,並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不
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及理由不備與矛盾之情形(最高法院 91 年
度台上字第 5363 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7328 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33 號判決同此意旨)。
後來審查又加了一個丙說,非常長就不放上來了
基本上是跟甲說一樣結論,只是從立法目的、國外比較法,還有保護法益探討
「…然稽諸實務判決,將「致人死傷」定為客
觀處罰條件乃早期之見解,晚近已多數揚棄此種「行為人
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部分,不必有所
認識及意欲,只要有『致人死傷』之客觀事實存在,而逃
離現場不為肇事後之應為措施者,即可成立肇事逃逸罪」
之論點,不再採客觀處罰條件說。」
研討結果78人裡面有70人採甲說
也就是肇事者如果根本不知道自己有肇事而離去
就沒有成立肇事逃逸的問題
因為這條規定目的不在於防止事故發生
而是避免事故發生後傷者不能及時得到救助
如果肇事者都知道自己撞到人了還跑走
因為降低了傷者的生存機率所以就要懲罰他
反過來說
根本不知道自己肇事的人
不是這條立法目的要懲罰的對象
一般人如果撞到A到東西,勢必下意識會煞一下或頓一下
這個案件裡面的車主說自己根本不知道有撞到腳踏車
法官看監視器發現她完全沒有上面說的煞或頓
連煞車燈都沒亮就繼續開走了
判斷她就是一般的過失傷害,而非肇事逃逸
我覺得很合理,也符合實務見解
當然每個案子事實情況都不一樣
如果汽車撞摩托車,甚至汽車撞汽車
車身劇烈搖晃震動,甚至改變行進方向
說自己不知道肇事,法官也不是白癡不會採信的
※ 引述《brbear (I'm professional)》之銘言
: ETtoday
: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 高雄女駕車撞騎士離開現場 法官看監視器「煞車燈沒亮」判無罪
: 高雄一名黃姓女子2020年10月開車在鳳山區撞傷腳踏車騎士,卻未停下處理車禍,而是

: 接離開現場。事後,警方找上門,黃女辯稱不知道撞到人,仍被檢方起訴。不過,法官

: 驗監視器畫面,無法辨識黃女是否有踩煞車,可能真的不曉得自己撞到人,所以肇逃部

: 判無罪,僅依過失傷害罪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
: 根據判決書,黃女前年10月4日傍晚開車行經鳳山區鳳南路,當時天候晴朗,也有路燈

: 明,且柏油路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卻在超越同向前方一名許姓腳踏車

: 士時發生碰撞,導致許姓騎士連人帶車倒地,腰椎壓迫性骨折。
: 事故發生後,黃女沒有停下查看,反而驅車離開。警方獲報到場後,先將許姓騎士送醫

: 隨後依監視器畫面,循線找到黃姓女車主。黃女辯稱,當時天色昏暗,她不知道自己有

: 到人,也不是故意要逃離現場,是直到警察上門通知,她才知道釀禍,依稀記得許姓騎


: 比較內側,可能因此撞到了。
: 檢察官認定,黃女明知自己肇事,仍逃離現場,未對許姓騎士施以必要救護,犯後又矢

: 否認犯行,未賠償傷者,態度不佳,所為實不可取,因此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起

: 。
: 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發現,黃女擦撞許姓騎士前後,皆無法辨識車輛煞車燈亮起,或

: 否有減速。審酌常情,一般人開車若發覺碰撞,通常會反射性煞車、檢視後照鏡。再者

: 腳踏車重量較輕,倒地聲響也不如其他車種,確實可能沒發現,因此難以認定黃女知道

: 己肇事。
: 法官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指出,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負有提

: 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成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無從

: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判決被告無罪。
: 綜合現場照片、監視器、事故鑑定報稿等,法官本月7日依過失傷害罪,判處黃女4個月

: 刑,可易科罰金。至於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614/2272908.htm
: 心得
: 古有仁者無敵 今有三寶無敵
: 不過這到底怎樣? 沒有肇事逃逸? 但是有過失傷害?
: 所以有肇事 但是不算逃逸?
※ 引述《brbear (I'm professional)》之銘言
: ETtoday
: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 高雄女駕車撞騎士離開現場 法官看監視器「煞車燈沒亮」判無罪
: 高雄一名黃姓女子2020年10月開車在鳳山區撞傷腳踏車騎士,卻未停下處理車禍,而是

: 接離開現場。事後,警方找上門,黃女辯稱不知道撞到人,仍被檢方起訴。不過,法官

: 驗監視器畫面,無法辨識黃女是否有踩煞車,可能真的不曉得自己撞到人,所以肇逃部

: 判無罪,僅依過失傷害罪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
: 根據判決書,黃女前年10月4日傍晚開車行經鳳山區鳳南路,當時天候晴朗,也有路燈

: 明,且柏油路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卻在超越同向前方一名許姓腳踏車

: 士時發生碰撞,導致許姓騎士連人帶車倒地,腰椎壓迫性骨折。
: 事故發生後,黃女沒有停下查看,反而驅車離開。警方獲報到場後,先將許姓騎士送醫

: 隨後依監視器畫面,循線找到黃姓女車主。黃女辯稱,當時天色昏暗,她不知道自己有

: 到人,也不是故意要逃離現場,是直到警察上門通知,她才知道釀禍,依稀記得許姓騎


: 比較內側,可能因此撞到了。
: 檢察官認定,黃女明知自己肇事,仍逃離現場,未對許姓騎士施以必要救護,犯後又矢

: 否認犯行,未賠償傷者,態度不佳,所為實不可取,因此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起

: 。
: 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發現,黃女擦撞許姓騎士前後,皆無法辨識車輛煞車燈亮起,或

: 否有減速。審酌常情,一般人開車若發覺碰撞,通常會反射性煞車、檢視後照鏡。再者

: 腳踏車重量較輕,倒地聲響也不如其他車種,確實可能沒發現,因此難以認定黃女知道

: 己肇事。
: 法官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指出,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負有提

: 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成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無從

: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判決被告無罪。
: 綜合現場照片、監視器、事故鑑定報稿等,法官本月7日依過失傷害罪,判處黃女4個月

: 刑,可易科罰金。至於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614/2272908.htm
: 心得
: 古有仁者無敵 今有三寶無敵
: 不過這到底怎樣? 沒有肇事逃逸? 但是有過失傷害?
: 所以有肇事 但是不算逃逸?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