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限縮違停拍照檢舉 4月30日正式上路

作者: aass5566 (挑戰國考第5å¹´)   2022-03-08 22:34:33
※ 引述《strive (hihi)》之銘言:
: 原文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66/6148022
: 原文內容:
: 2022-03-08 09:37 聯合報 / 記者邱瓊玉/台北即時報導
: 立法院去年已三讀修正通過道交條例,警察機關不再受理紅黃線臨停檢舉,但行政院遲未
: 公告施行日,引發爭議。立委萬美玲昨批評,這已明顯行政怠惰,不僅影響民眾權益,更
: 是藐視國會,將提案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明定法規授權行政院公布施行日期
: 者,最遲應於兩個月內完成公布,逾期仍未公布,則自動生效。
: 對此,交通部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通常會涉及有配套子法修正、公路監
: 理系統修改、員警執法訓練、教育宣導等事宜,所以條例第93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
: 命令定之;最快將陳報行政院核定自今年4月30日施行。
: 交通部表示,本次新修正條文因為需配套修正包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 處理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二子法才能完整實施,所以於總統去年12月
: 22日公布後,交通部於去年12月28日、今年1月25日召會研商討論配套子法修正草案後,
: 即依法制作業程序於今年2月14日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
: 則部分條文。
: 交通部表示,預告期依規定為60日,至今年4月17日,至預告期滿後即會續依規定會銜內
: 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定自今年4月30日施行,一切過程積極辦理並沒有特別拖延,但會再與
: 內政部檢討更簡便有效率的子法修正法制會銜作業程序。
: 此外,對於媒體報導民眾檢舉機車駕駛臨停穿雨衣相關新聞,交通部表示,依現行違反道
: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因客觀具體事宜致違
: 反本條例規定是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交通警察依現行規定即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民眾檢
: 舉案件亦適用之。
: 交通部表示,本案民眾檢舉臨停案件,將儘速瞭解並洽原舉發警察機關可依上開規定免予
: 舉發。未來如有相類似案件,也會協調內政部警政署轉知執法單位依處罰條例規定妥為審
: 酌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處理。
: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 爽!!! 終於等到政府放福利了!!! 以後一定要繼續投給民進黨!!!
: 不過我難過的是以後就連紅黃線都很難搶的到了!!!
: 4/30後我就要退掉月租停車場囉!!!
: *轉錄新聞/情報,必須附上原文及網址連結及心得或意見30字(不含標點符號)*
欸 問一下喔
這個法規看起來文謅謅的...
有誰可以說一下
現在到底哪邊可以停車了阿?? 警察不受理檢舉
紅線? 黃線? 騎樓?
騎樓行不行啊??
最近我家這邊也出現檢舉達人
天天檢舉騎樓停車 煩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第85條之1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1
第 7-1 條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
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
、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四、第四十二條。
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八、第四十七條。
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第四十九條。
十一、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二、第五十四條。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六、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
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
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所以之後可以放心停騎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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