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搶快駛過斑馬線狠輾「行人牽繩愛狗」

作者: tfct (小尼)   2022-01-11 17:35:22
道交48條、103條
48條是汽車轉彎要‘’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
https://i.imgur.com/YExL92B.jpg
103條 是遇行人穿越道行人通行 要暫停
https://i.imgur.com/Sx6tx6f.jpg
102年警政署規定離行人三公尺,沒有說前或後
https://i.imgur.com/JZhea4Q.jpg
107年警政署訂的取締三大原則,行進方向三公尺。
簡單講,取締原則是取締原則
不代表不取締的就沒違法
這個邏輯應該很清楚,
而不是取締原則能推翻要暫停等行人的法律。
也不代表102年離行人三公尺(沒說前或後)被推翻)。
回到原案例,從身後刷過去直接違法了
你扯取締原則,是本末顛倒
引述《lattebear (89.5)》之銘言:
: 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以內

: 讓行人優先通行。
: 休旅車是從人的後面過,法規上好像沒有違規的部分
: 狗的高度太低,過馬路不應該抱著嗎?
: 休旅車的高度加上引擎蓋,真的能看到狗在地上走?
: 還是大家過斑馬線都會開環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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