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行人車禍請益

作者: ccc101419 (還是養狗吧)   2022-01-06 10:56:23
其實民法上沒有「精神撫慰金」這個詞
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的「非財產上損害」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實務上精神撫慰金是由法院依案例個案判斷,判斷依據包括雙方年齡、社經背景、教育程

、痛苦程度等等,以下面這個判決為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56號判決
(請求50萬判15萬)
https://bit.ly/3G043W1
「㈣精神撫慰金50萬元:
原告主張其受有如前所述之身體之傷害需定期追蹤及物理治療,另經醫師診斷,近期

鬱、恐慌發作就診,需持續追蹤治療,此不僅致原告承受肉體上之痛苦,更承受精神上極

之痛苦,評估一切客觀情狀,原告請求50萬元精神慰撫金,應屬妥適等語。本院斟酌本件

松麟過失傷害情節,及原告所受痛苦程度,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

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應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4號判決
(請求50萬判20萬)
https://bit.ly/3pXYcuJ
「精神撫慰金50萬元部分:查一般人受有身體上之傷害,均會產生精神上之痛苦。因此,

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受傷,受有非財產(精神)上之損害,足以採信。爰審酌兩造於本件

禍之行為情節、原告所受之傷害、治療,與兩造之年齡、學歷、工作及有如卷附資料所示

社會經濟、身分、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受精神上之損害以20萬元為適當,原告超過

分之主張,為無理由。」
所以這個絕對不是鄉民可以隔空抓藥的
無法以「我之前被撞賠/被賠XX萬」為參考
更不可能是什麼某樓說的「精神撫慰金都是醫療費用的兩倍」(從來沒聽過這種講法)
講白話一點,一個普通上班族因為車禍雙手神經受損的精神痛苦程度
跟需要精細操作雙手的外科醫師,或職業鋼琴家的痛苦程度
在酌定精神撫慰金時絕對不會有相同評價的
(不過外科醫師之後會不會變成幻術大師就不好說了)
你真的想知道你的案例可以請求多少精神撫慰金,很簡單
告下去
※ 引述《boycher2000 (Cold)》之銘言
: 平常都看到別人車禍的影片沒想到今天輪到自己了
: 1/5 18:00 綠燈從斑馬線要過馬路吃晚餐,結果被左轉的車撞了
: 駕駛貌似是最後一刻才發現我,有踩到一點煞車
: 我則是先被撞到小腿,頭再去撞到引擎蓋
: 但因為撞擊點是牙齒,所以上排三顆都在搖了
: 牙醫說最慘要做根管...整個傻眼
: 然後左嘴唇整個撕裂傷,縫了兩針,到現在還在腫
: 過年前破相真的是[email protected]#$%^&*(,而且還一定會留疤
: 雙腳都痠痛,右手肌肉還拉傷
: 大概給我十萬我也不想再經歷第二遍
: 之後還有兩次複診要去...
: 肇責雙方有達成共識是對方全責
: 也希望在年前可以解決這件事情
: 目前打算是醫療費另外跟對方保險公司請(強制險)
: 財損的部分都是小東西就算了
: https://i.imgur.com/5rJUUhs.png
: 如果複診沒有變嚴重,想請問這樣的傷勢該索取多少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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