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C300撞擊測試 feat. 重機上國道

作者: rockido (123)   2021-11-19 11:45:26
※ 引述《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之銘言:
: 既然有鍵盤法官,那也來個鍵盤檢察官
: https://streamable.com/cqzi9m
: 依照這個影片,賓士應該是從路邊出來,打算直接穿過車道到對向車道去,因此應該是依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禮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嗨 鍵盤檢察官 我鍵盤大法官啦
是說啦吼 你說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前三個字叫做行車前
行車前!!!行車前!!!行車前!!!
本案是在"行駛中"還是"行車前"阿 鍵盤檢座你的解釋適用法律484有問題R
不過這個問題還小啦 下面那個才是大問題
請問鍵盤檢察官 你轉貼了這個影片 你有沒有發現什麼?
案主重機騎士跟另一位正在互相飆車耶
來來來 看一下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 條第1 項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係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
要件。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害、壅塞公眾往來設備
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之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
,例如駕車蛇行飛馳、相互競速飆車、以油料或尖銳物品潑
灑路面等。至何謂「飆車」行為,刑法並無定義,僅於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 項就2 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
前項(如其中第1 款之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
車;第2 款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等)規
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應為相關之罰鍰、吊扣或吊
銷行政處分,自可作為解釋「飆車」行為內涵。
簡單來說 案主重機騎士在死亡前可能涉及妨礙公眾往來安全罪
如果照你說的 要禮讓本案直行的重機騎士
那麼本案去適用你說的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第89條第1項的結果
不就是「要賓士車禮讓正在從事刑事犯罪行為的人」???

這是哪一國的法學大發現???
我開車在路上還要注意並禮讓正在從事刑事犯罪行為(如相互飆車)的人
哇 要好好保護相約相互飆車的重機騎士喔 千萬不可以讓他們受傷或死翹翹唷
媽媽樂咧 寶貝要不要加入廢死聯盟一起保護飆仔比較快啦
: 而照這個影片來看,包含拍攝影片的車輛本身,在撞擊前外車道至少有四台車,而大型重機
: 是行駛在內車道,因此賓士駕駛起駛前極有可能因為外車道的車而無法確認內車道的情形,
: 直到慢速通過外側車道後才能確認(這點就要看他自己偵查中怎麼說了),同理,大型重機
: 騎士一樣也可能因此注意不到賓士車(隧道效應也有影響)。
: 那麼,在你不能絕對確認內車道沒車的情形下,貿然穿越車道而發生車禍,即使對方車速超
: 快,到底能不能認定有過失呢?如果以大型重機騎士的家屬及檢察官的立場,一定會認為還
: 是有過失,這時候就要看第二台大型重機騎士的證詞了,如果他的證詞是不利於賓士的話,
: 那被法官認定有過失的機會就很大。
真的不知道是在公三小
講那麼多都在猜測的話 不如去觀落陰..........
阿 現在有元宇宙 投資元宇宙還有機會比較快財富自由
: 結論:刑事上賓士車駕駛要爭取到完全無過失恐怕是很難的,但民事上過失比例還有爭取的
: 餘地。
結論:飆仔好棒棒,飆仔是我們的心肝寶貝,看到飆仔要禮讓
不禮讓飆仔就準備吃過失,鍵盤檢座升官發大財~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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