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淺見,
我認為這個問題會那麼複雜,
主要是因為台灣許多車道其實過大,
加上外側車道「汽車靠左、機車靠右」
的觀念已經根深蒂固,
導致所謂「同一車道只有前後車關係」
這個論點其實常常悖於現實。
雲林地院109交訴39判決理由中
很清楚地說明這個概念:
查本案范、黃2機車雖同樣行於外側車道,但因機車有可能在3.5公尺寬的車道併行,客觀上
通行路權可以其車寬80公分加上兩側各25公分淨距,視為其行駛空間,本案事故發生前范車
在後沿外側車道中央直行,外側車道中央1.3公尺寬為其行駛空間,黃車在前沿外側車道邊
線内側行駛,占用外側車道外側約0.8公尺、0.5公尺占用車道邊線外空間,兩車往前行駛空
間之間還有0.3公尺間距,事實上行駛空間未重疊,故應以「在不同車道行駛」概念區分路
權,有上開中央警察大學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調偵續卷第97頁)。此亦經鑑定人陳高村於
審判中證稱:若以1部車的寬度70公分,左右各加25公分等於1.2公尺,3.5 公尺寬的道路扣
掉1.2公尺剩下2.3公尺,范峻瑋的右手邊剩1.15公尺,因為被告的機車剛好騎在標線內側,
一半他的左邊有60公分,但因為他實際上沒有壓在白線上,所以我們幫他加了10公分,也就
是說他在標線內佔了70公分,標線跟外面佔了50公分(指行駛空間1.2公尺),1.15公尺扣
掉70公分還剩45公分,也就是這2個空間,如果我用各1.2公尺的空間並行時,中間的間隔還
有45公分,我們就會認定這個叫做「不同的行駛空間」等語綦詳(本院卷第211頁)。是依
前開說明,本於社會生活上必要注意之經驗,在同一車道可容納數車輛一同行駛之狀況下,
2車行駛空間未重疊之情形,即與行駛在不同車道之情況近似,換言之,機車因車體窄小之
故,同一車道可容2或3輛行駛而形成2至3條機車車流動線之情形,為目前用路之常態,不容
否認,復非法所不許
簡單來說,雖然只有一個車道,
但若空間足夠讓兩車併行,
中間還能維持適當間距,
就可能被認定是使用「不同行駛空間」,
等同就是有兩個路權存在,
此時與行駛在不同車道無異。
在本判決中,講的是兩台機車,
其中一台左右偏移,撞到旁邊的機車,
被法院認定有過失。
同樣概念我認為也可以適用在機車與汽車上,
若同一車道的寬度足夠讓機車與汽車並行,
而且兩車可以保持適當間距,
那麼兩車就擁有各自獨立的路權,
「與行駛在不同車道無異」,
當然會有「轉彎車禮讓直行車」原則適用。
那麼,轉彎的汽車到底怎麼保障自己權益?
我認為關鍵就在於:
「不要讓你右側存在行駛空間」
前面說過,這個問題常常肇因於
「汽車靠左、機車靠右」這種觀念,
台灣很多地方沒有畫慢車道,
反而把外側車道畫超大,
讓汽機車依照叢林法則去搶道,
自然形成汽車開在左邊、機車騎在右邊現象,
此時汽車右側既然還存有足夠空間,
可以讓機車取得「行駛空間」,
汽車右轉時就應該注意該空間有無直行機車。
因此汽車若要右轉,
只行駛在外側車道還不夠,
還要行駛在外側車道最右側,
確保你的右邊不再有機車行駛空間,
此時才真的不會有轉彎車讓直行車問題。
幾個簡單的QA
Q:若我已經靠最右側,機車硬要從右邊
窄縫甚至車道線外面鑽過來怎麼辦?
A:此時機車並無行駛空間,
自然無法取得路權,應非汽車應注意範圍。
Q:若我行駛的已經是右轉車道呢?
A:此時該車道應不容許直行路權,
你右側若有行駛空間,應該也只能右轉,
直行車應該也不是轉彎車的注意範圍。
Q:可是前面很多判決都說同一車道沒有
轉彎車讓直行車問題耶?
A:是沒錯,但個案情況不同,
那些案件中汽機車是在很寬的車道上並行,
還是機車亂鑽車縫?不得而知,
而且每個案件法官採納的鑑定意見不一樣,
說不定那些案件若請到本案的鑑定人,
最後結果就不同了。
Q:所以你說的是最正確的嗎?
A:我只是提出個人看法,不代表法官絕對
會採信此見解,我的看法是相對保守的,
多點小心,讓意外不發生,總是比較好,
假如大家看了前面討論的文章,
相信「同一車道沒有轉彎車讓直行車問題」,
結果直接右轉撞到右側直行車機車,
法官若是採取我這篇的見解怎麼辦?
你被判有罪,鄉民要負責嗎?
就算退萬步言,採取防衛性駕駛也是好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