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irent 車禍

作者: kediflower ( )   2021-06-26 22:14:39
※ 引述《sbbty018 (charlie)》之銘言:
今天的事實是
一、和運(出租人) 出租車輛給承租人使用
二、約定不得由非承租人駕駛
三、承租人允許第三人駕駛
四、第三人於駕駛車輛時發生事故 車輛毀損 產生物損及營損
第三人經初判無責 由對造負全部責任
五、和運向承租人一方要求全部損害賠償(且已交付)
雖然你已經付錢 但和運沒理由跟你要這筆錢
和運這樣做根本是把承租人/消費者當作不用付保費的保險公司在凹 非常不可取
既然沒有保險的問題 法律關係就應該回歸民法債篇的侵權和租賃
損害賠償責任
屬於債之關係 要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就必須要符合債的相關規定
除債權債務主體相對基本原則 非有法律另作規定的情況下 必然以有責為前提
如行為反契約條款 但與損害發生沒有責任 也沒有因果關係 不會成立侵權
更不會變成責任主體移轉或擔保債務的理由 至多由契約一方取得契約終止權
初判判你無責 那就假定你在法院的判斷也零責任
和運向你要錢 性質上就是租賃物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所以必然要有請求權的基礎存在 並且必須合於相關規定
本件租賃物毀損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有二
一、依據民法第184條 和運可以向侵權行為人要求損賠
二、依據民法第433條 和運可以向承租人要求損賠
以上兩者法律規定 均以損害賠償義務人或第三人具有責任為前提
(不管第三人地位是被認為債之履行輔助人或是承租人之受僱人)
所以如果事故雙方駕駛人都有責任 和運可以跟原po一方及對造要求賠償
如果只有對造有責任 和運只能依民法184條向對造要求賠償
講白話點 你要跟人家要錢 要有法律的依據(請求權基礎)
今天法律的依據就是規定有責的人才是你要錢的對象(賠償義務人)
無責還要賠償你給你錢的 只有擔保人或是保險公司
除此之外除非法律有規定無過失責任的情形 你都沒權利去要
定型化契約條款裡的約定賠償也是以有責為前提( https://i.imgur.com/kTa81CF.png )
縱使另有約定以當事人不具責任仍須給付出租人之損害 效力也是存疑
因為這等同要求本就弱勢的消費者於損害事故發生時負擔保無過失責任 如此不利的約定
不要說消保法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效力 光是民法247-1就不可能通過
結論就是你錢給的太早惹
作者: ssaamm810130 (買一送八)   2021-06-27 10:08:00
營業損失是看在廠天數不是實際工時吧不然烤漆不用等漆乾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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