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正義魔人踢鐵板!法官:你違法程度更重

作者: caeasonfb (eason)   2021-01-04 13: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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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正義魔人踢鐵板!檢舉鄰車進隧道沒開大燈 法官:你違法程度更重
1名陳姓男子開車行經國三新店隧道時,因沒開大燈,被1輛轎車以跟監的方式搜證告發,
害他被罰3000元,陳男認為當天他行經2個隧道都被同一輛車檢舉,2個隧道都各罰一次,
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打官司要求撤銷罰單,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檢舉人在開車時,刻意
以手持方式,調整車內行車紀錄器跟拍,違法取證在先,且其違法程度不亞於陳男的違規
行為,因此撤銷陳男罰單。
法官特別在判決書強調「為杜絕此類假『正義』為名,行『魔人』之實,破壞《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檢舉交通之立法目的情形,有禁止使用該證據之必要,以達
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藉此命舉發機關及檢舉民眾恪遵法定程序。」因此撤銷陳
男罰單,同時要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支付陳男事先繳交的300元裁判費。
這起事件發生在2020年4月28日,陳男開車行經國三高北向28公里新店隧道時,沒有依規
定開頭燈,被鄰車用行車紀錄器蒐證後向國道公路警察局檢舉,國道警察局開單舉發陳男
違法,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陳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罰鍰新
台幣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陳男不服,決定自立救濟,繳了300元裁判費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行政訴訟,陳男表示,他
在新店隧道因為「行駛高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隧道內未開亮頭燈」的違規行為被民
眾檢舉,但檢舉他的人在當天稍早與他一同行經碧潭隧道時,就已經蒐證舉發他在隧道內
沒開頭燈,他連續2個隧道沒開頭燈,被同一人故意違法跟車檢舉,且2次檢舉時間相隔僅
1分鐘,他已因在碧潭隧道沒開頭燈被罰,沒想到1分鐘後在新店隧道沒開燈又被罰,實在
違反比例原則,相當不合理,主張應撤銷新店隧道的罰單。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答辯,陳男行經碧潭與新店2隧道時,都未依規定開頭燈,違規
事實明確,應分別裁罰,若是檢舉民眾有違規蒐證的情形,應該另行裁罰,在行政法領域
並無毒樹果實理論的適用,所以對於陳男的處罰並無違誤,請求法院駁回陳男之訴。
北院勘驗檢舉車輛的行車紀錄器發現,當時陳男行駛在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檢舉者的車
輛則行駛在中間車道,2車原本在途中偶遇,但當檢舉人見到陳男的車在隧道沒開頭燈時
,竟然以手持操作的方式,刻意將原本設置在前擋風玻璃上的攝錄鏡頭,轉向左側陳男駕
駛車輛蒐證,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若以
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電子設備有礙駕駛安全行為時,應處3千罰緩。
法官認為,陳男在隧道沒開頭燈,僅是一般的交通違規,不存在緊急或不得已的狀況,反
而檢舉民眾以有礙駕駛安全的方式違規蒐證,其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所生的危險不亞於陳
男的違規行為,違法程度甚為嚴重。
法官特別在判決書裡提到,「為杜絕此類假『正義』為名,行『魔人』之實,破壞交通法
秩序」,以免逸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檢舉交通的立法目的,同時
兼顧程正義及維護公共利益,認為應該禁止使用使用這個違法蒐證證據的必要,以達到預
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的效果,因此認定蒐證影像不具證據力,判決撤銷罰單,同時台北市
交通事件裁決所還要給付300元陳男先繳的裁判費,全案可上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檢舉魔人本身行事開車違規比被檢舉者還嚴重,終於踢到鐵板。
要進行交通檢舉的人,本身也要好好守法守規則才是。
作者: nowitzki0207   2021-01-04 14:19:00
交通環境已經夠爛了,還這麼鬆
作者: biggood20708 (Neoli)   2021-01-04 15:30:00
老實說看導航時間可能都比隨手調記錄器時間長了以後上車先把雙手用膠帶綁好
作者: stefanie7215 (徬徨無助)   2021-01-04 17:57:00
所以是在比誰比較爛嗎?法官也不差
作者: MurderKiller (柳橙柚子)   2021-01-04 20:38:00
為什麼不都罰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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