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由:
原先兩位家人A、B合資購車,約定由A掛名車主談保險,後續車輛由B完全使用但需負擔所
有油錢維修保養與稅金。(因為A完全不會開車、覺得幫忙出錢可以使喚B當司機)
後續雙方反目,A向警局報案車輛失縱去向不明(車牌登錄警政雲端系統協尋)且提告B侵
佔車輛拒絕歸還,導致B無法再使用車輛(被攔查就是現行犯)。
B於偵查庭時舉證車輛為雙方合資,以及後續維修保養稅金等單據,且A無法提出曾經實際
使用車輛證據,只是跳針車子掛他(A)名字就是他的,結果B獲得不起訴處分。
後續:
B希望警方能將車牌從警政雲端系統註銷,恢復車輛使用,但A拒絕協助,警方也說僅限車
主能提出註銷。且A拒絕過戶車牌,除非B提出補償金額,但換B不爽只接受無償過戶,寧
願車子擺到爛後面稅金給A繼續繳(A碰不到車子也無法從B取得車牌)。
問題:
從旁觀角度就是A在惡搞B成份較大, 侵佔其實有誣告嫌疑(A一直知道車在B那),
沒有其他方法能讓B恢復車輛使用嗎?
補充:
1. 我不是B,A做人太失敗越來越多親屬不挺他。
2. 當初款的時候A堅持只考慮BMW和賓士,B認為國產車就好,最後是B要開要養所以買國產車。
3. 承2,雙方翻臉的時候A就開始放話說那輛車不是他要的他也不會想要,如果車在他手上就拖去報廢,接著說要無償過戶給B,等到B出面要配合辦過戶了,A又改口說要討回一些損失,出爾反爾無限循環一直到鬧進法院...
4. A拿不回車牌,才無法申請停牌或註銷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