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MUMUKON: 2015年內埔撞超商貨運的 到底結案沒 根本案類似的 05/10 02:41
有人在問2015年內埔這件重機4死的案件,順手查了一下
該案已經結案了,物流士司機一審依業務過失致死被判一年八個月,後來上訴
到二審後改為緩刑五年,至少不用去坐牢
但重點是為何一審被判一年八個月? 主要是被告物流士方沒法舉證說明重機有
超速,這點在判決中有寫到(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審交訴字第 80 號刑事判決)
在無確切、客觀之前揭機車時速數據或煞車痕可
資參酌之情況下(見相驗卷第138 頁背面),因被害人吳俊
毅、郭洛瑚若依速限時速70公里之速度騎乘前揭機車,依常
人騎乘機車之經驗,同有可能於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中呈現
速度非快且伴隨著轟轟的引擎聲及風聲等情狀,故本院尚難
僅因該錄影畫面錄下此等情狀或被告之主觀感覺,即遽認被
害人吳俊毅、郭洛瑚騎乘前揭機車搭載被害人黃映瑄、蔡袽
鈺時有以逾速限70公里之時速高速行駛..
簡單說,因為沒法說重機有超速,所以法院就以未超速認定,既然重機沒有被認定超速
自然就有絕對路權,法院在這邊就用信賴原則打掉司機方主張的,重機駕駛沒有注意
前方,也有過失的說法。
同樣,法院沒法認定重機有超速,因此也同樣不採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意見跟警察局
的初判分析表
簡單來說,如果直行車沒法證明有超速,法院很有可能會把疏失都放在左轉的那方
身上... 當然如果能證實直行車嚴重超速,結果或許也完全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