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車禍後被追討車輛價值減損?

作者: shine1993090 (shine)   2020-01-07 16:41:54
首先先來釐清一下整起事故裡有哪些角色:
1.肇事者(原po)
2.形式被害車主(A租賃公司法人)
3.實質被害車主(B公司法人代表人)
4.被害駕駛(業務?B公司受僱人?)
5.形式被害車主保險公司
6.肇事者保險公司
再來釐清車輛肇事者可能會被請求的部分:
車輛所有權人對肇事者的部分:
1.修理費(民法213、215以下)
所謂修理費也就是發生車禍大家普遍認知的費用,通常就是以車廠維修的費用去做損賠
,當然上了法院會有折舊的問題,而早期有所謂的以恢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的
說法,在修法之後已經不存在了,現在可以要求對方修也可以自己修完請對方給錢,這個
部分細節就不再贅述。
比較有趣也是跟原po相關的是民法215條所謂交易上的減損,也就是法條所稱不能回復
原狀的部分,指的是車子就算修到物理上完全有模一樣但客觀市價依然會減損的部分,這
個部分在實務上透過鑑定法院都會判賠,當然全損又是另一回事。
2.減少之價額(民法196)
這部分就簡單的許多,就是車禍前客觀市價與車禍後客觀市價之差額去做理賠。
實質被害車主對肇事者的部分:
可以爭執的部分大概是肇事者未遵守交通規則導致車禍而使實質被害車主與租賃公司的租
賃契約目的不達而受有損害。
被害駕駛會收到律師函是因為他跟法人公司間的僱傭或委任等關係去求償,然而駕駛的肇
責如果是零也就解套了,這個部分也不多贅述。
再來保險的部分也是相對簡單,被害車主如果有出車體險,就會有所謂的保險代位權,之
後由對方的保險公司來向肇事者的保險公司來請求維修費,這部分大家一定都倒背如流,
但這裡的維修費,「會是技術上的減損也就是車廠維修出來的費用」,不會包含所謂交易
上的減損,所以這個部分雙方保險公司應該會很快就處理掉,不至於會上法院訴訟。
而這Part會有一張和解書,如果對方傻裡傻氣的在辦出險的時候已經把和解書給簽了而沒
有註明:此和解書僅就車輛技術性毀損部分達成和解等語。那麼恭喜原po遊戲已經結束了
,之後對方再請求所謂交易上的減損也會因為簽了和解書而敗訴。
假設,真的不幸要上法院,首先要認知到被告是自己,不會是理賠專員不會是保險公司只
會是你將來被強制執行的也是你,所以沒有什麼都不用管都不用出庭,除非你有請律師有
訴訟代理人,法院現在對於訴代抓很緊,沒有律師資格的不會准,不要期望保險公司會請
個有律師資格的人當你的訴代,所以千萬別事不關己,如果被一造辯論判決就gg了(對方
開的條件直接買單),要認清乾爹是保險公司有錢的是保險公司所以一被告馬上聲請告知
訴訟,讓保險公司訴訟參加,讓乾爹知道你被告了快來付錢,只要有告知訴訟保險公司才
會對原告開的條件斤斤計較,事後也才不會發生保險公司不理賠的慘案。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都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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