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右側超車

作者: 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2019-12-30 16:18:25
最近板上好幾篇說要檢舉前後車右側超車的
想提出我的法律確信供大家討論參考
先說規範大小
道交條例(法律)>高快速公路管制規則(法規命令)>=道交規則(法規命令)
交通部函則是主管機關的法律解釋(名詞釋義),監理所、裁決所要受拘束。法院可以有
自己的法律解釋,但多數時候會依照交通部的見解解釋,所以交通部函有參考價值。
有無構成右側超車,一定要區辨的:場景?是否在高快速公路?是否構成超車?
場景A: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雙向單車道,或一向單車道一向二車道以上
場景B:其他同向二車道以上
雙向二車道指的是「兩個方向,各1個車道,總共2車道」不是雙向各2個車道!
標準雙向二車道:https://i.imgur.com/gF8zxeo
依交通部71年5月17日交路字第11583號函:
「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97條之雙車道。
二、
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101條規定超車。
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98條規定。」
很明確的,如果同一方向有二車道以上,就是變換車道超越,依道交規則第98條駕駛,例
如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既然是不同車道行駛,自然沒有右側
超車的問題,難道右側車道的車輛不能保持安全距離變換到我行駛的車道嗎?
所以,道交條例第47條第3款的「右側超車」是指同向僅一車道超車,這個從行政院107年
10月4日第3620次院會決議將道交條例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擬增訂第47條第2項
「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也可以更明確知道主管機關的立場。
再來,如果在高快速公路,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7款的違規超車,高快速公路同向一車
道右側超車反而難以想像,這款其實主要是指高快速公路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至4款的
:路肩超越前車、加減速車道上超越前車、單車道匝道上超越前車,以及從主線變換到加
減速車道、爬坡道、輔助車道以超越前車等情形。
此外道交條例第92條第7項也規定550c.c.排量以上大重行駛高速公路同車道超車之處罰。
最後一個則是我車被超越,可是他車有可能根本不是超車的情形。
道交條例第47條、道交規則第97條、第101條超車的定義,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
上字第68號行政訴訟判決的見解,「由上規定可知,所謂汽車『超車』,係指在同一車道
上行駛之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之側方通過而超前後,再駛入原行車道內
並繼續行駛之駕駛行為。」
如果同向僅有一車道但路寬充分,甚至路幅越來越寬,後車從右邊車身超越後保持超越的
路線,或是直線向前後右轉,而沒有再向左駛入原行路線,此時是否構成超車?也有疑義
作者: RiceBear0527 (RiceBear0527)   2019-12-30 23:54:00
每天都被摩托車右邊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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