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開車撞死左轉騎士判11月 法官:未注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19-11-09 07:32:58
每每看到這樣的事故發生時就會有人提出信賴原則,但個人總是覺得“迴避危險的發生”這
件事不管怎麼說還是應該擺在第一位,適用信賴原則的界線究竟該怎麼劃令我非常好奇,於
是藉著這個機會搜尋了一下,找到了這篇文章,大家可以一起來思考看看:
https://reurl.cc/M73dp3
全文如下:
所謂「信賴原則」,係行為人在遵守交通規則下,對於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
義務,而免除行為人導致事故責任,換言之,此時風險即屬於容許之風險。即「汽車駕駛人
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
,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
為由主張免除過失責任。上訴人駕駛大型之聯結車在雙向四車道之內側車道行駛,已與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有違,且未依限速行駛,以致發生交通事故,
縱被害人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上訴人仍難主張信賴原則解免其過失責任。(最高
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549號判決可資參照)。按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
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
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及「容許危險」之原
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而汽車行駛時,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之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
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此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九十四條
第三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判決可資參照)。
因之,在信賴原則下,汽車駕駛人,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一般之注意外,尚有依實際
情況而異之特別注意義務,均有遵守後始能主張信賴,此即「查汽車駕駛人,除應依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為一般之注意外,尚有依實際情況而異之特別注意義務,故所謂信賴原則之適用
,應以自身並未違規為前提;縱本身無違規情形,如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
足之時間可以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
通規則,以免除自己之責任。被告對於駕駛大貨車違規超速及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事實並未否
認,且為原審所確認之事實,如果無訛,則其違規行車,與李吉恩超越雙黃線,侵入被告所
行之內側車道,導致兩車左側相撞,卒致李吉恩、黃玉明雙亡,被告之違規行車,與李、黃
二人之死亡間,是否全然無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自非無研求之餘地。」(最高法院83年度
台上字第5470號判決可資參照)
於本案中汽車究竟能不能主張信賴原則,我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師,所以也不先做評論,就
大家討論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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