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開車撞死左轉騎士判11月 法官:未注

作者: CHTWifiHinet (輕鬆享用無限寬頻上網)   2019-11-06 17:06:23
※ 引述 《Aqqqa (Aqqqa)》 之銘言:
:  
: 原文連結: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47832?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 原文內容:
: 開車撞死左轉騎士判11月 法官:未注意車前狀況有過失
: 2019-11-06 14:29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  
: 基隆市簡姓男子開車行經南榮路一處路口時,與對向左轉的機車相撞,許姓騎士送醫不治
: 。簡辯稱,看到被害人時,已相距不到一輛機車距離,無從閃避。法官認為,許騎車轉彎
: 未讓直行車為肇事主因,但簡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也有過失,判刑11月。全案可上訴。
:  
: 判決指出,簡男今年2月4日下午近4點,駕駛轎車沿南榮路往八堵方向行駛,行經「梵語
: 天閣」前岔路口時,對向許男騎機車從路口左轉欲往龍安街方向行駛,簡閃避不及撞上。
: 簡被送醫後,因多重器官創傷性損傷不治。
:  
: 法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看到許男在路口前打左轉燈並轉彎,簡男駕車直行,
: 車頭與機車右側相撞。車禍發生後,轎車持續向前移動,機車被撞後向前滑行,許男先彈
: 飛再倒地。
這不是法官恐不恐龍的問題吧
有基本法律常識或有去法律旁聽的就應該知道
肇責判定是分開來算的
不管今天騎士的責任如何
也不會影響汽車駕駛他本身過失的責任
因為是分開來處理的
不會因為騎士占幾成責任就影響汽車駕駛的判刑
只是今天檢察官就是告過失致死
所以當然只能用失致死判阿
告哪條又不是法官能決定的
並且交通鑑定就說未注意車前狀況就是次要因素
這也不是法官跟檢察官腦補出來的
而且從過失致死罪最高可以判五年(只是這個案件好像還是沿用舊法?
但今天法官是判11個月
所以說法官恐龍感覺也大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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