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認定

作者: iambakr (123)   2019-10-06 20:51:33
請問各位
三車道的道路,內車道及中線為直行,外車道為右轉符號
如果汽車駕駛從內車道直接螃蟹橫跨兩個車道然後右轉彎
這樣要用哪一條法規檢舉?
**新增影片: https://youtu.be/4GE4lLs5bzg
48-2
48-4
還是可以兩個分開檢舉?
謝謝各位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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