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胎紋溝深>1.6mm 規定

作者: hcshin (behind the mask號:)   2019-09-16 19:07:16
※ 引述《moudunfon (歲月)》之銘言:
: 請教一下各位專業板友
: 政府對於輪胎胎紋的溝深規定要大於1.6mm,否則開罰
: 請問是從底溝量起, 還是從磨耗指示點(小凸塊)量起?
: 謝謝
現在最新法規已經不管胎紋深度是多少mm了,而是以磨耗指示點為準,磨到指示點就GG了
有沒有磨到,一翻兩瞪眼。
(不然每次驗車或舉發開單都要拿個胎紋深度尺去量、去蒐證、存證,也是有點麻煩,
而且這還沒有考慮到量測的誤差值)
法規依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1條:
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二十五、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各類車輛其所使用輪胎之胎
面未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
準或 CNS 4959 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
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P.S.不過現在一般輪胎在設計磨耗指示點應該還是以胎紋溝底至指示點的距離約1.6mm
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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