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前面有個自刪"紅線外停車"的後續問題

作者: G773 (G773)   2019-07-16 14:14:32
前幾篇有個NG***問了路口十公尺沒劃設紅線被開單
我推了 交路字第1070013850號函
須臾之間內文變成 找到答案刪文 >"<
就好比m01那邊透過群眾得到好處後自刪文的模式 感覺很差勁
只不過這篇是找到似乎可以申訴的點
交通部 107.06.11. 交路字第1070013850號函
https://tinyurl.com/y328un9e
其中有一段內文:
爰依前揭號函本案交岔路口已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則不
宜再以標線端點延長至10公尺(未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路段,
列入為臨時停車取締範圍
我是站在該取締開單的立場
印象中在板上也看過有人因此被開單的狀況
但看了這封函示之後,反倒有些困惑了
[補充]
若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號"做關鍵字查詢
又可看到一些以未劃設紅線被開單為由,申訴未果的判決
真的有點亂...
作者: zerox6315 (小玩小玩)   2019-07-16 14:25:00
我一直覺得疑惑的點是,既然10公尺禁止停車,那幹嘛畫線畫一半讓民眾有模糊空間?這不是徒增雙方困擾?
作者: CATpc (JIA)   2019-07-16 14:42:00
簡單來說,不以妨礙他人為優先再來檢視法規,原原PO自己也說了停在那別人要來回幾次才轉得過,搞不懂就算以為不違規怎麼還想停在那裡
作者: kylin123 (蠔大蠔)   2019-07-16 14:54:00
檢舉這類案件需要帶米尺拍照以示距離給承辦參考嗎
作者: CATpc (JIA)   2019-07-16 14:57:00
樓上,檢舉案件如果需要儀器測量直接叫員警來現場開單就好
作者: kylin123 (蠔大蠔)   2019-07-16 15:12:00
貓哥,警察來了人就跑了,垃圾車來無視,何解先前看一案例,路邊停車須靠右側不得超過60公分,舉證時還需要帶檢測過的鐵尺量測,才得以成案
作者: ng633 (ng633)   2019-07-16 18:32:00
換我來回別人的文了,首先,我標題就選討論了,回文也說是違規會乖乖繳錢,但有些人似乎不是來討論的,算了,目前打算吞下去。再來回CAT大大,這個巷口裡面是死巷子,住戶也不多,一直以來我說的那個位置停車都沒事,後來來了個新住戶後,就常有警察來關切,車子也不是彎不過,就是要多切一次這樣。再回到這話題,其實,就跟1樓說的,真要是需10公尺,怎不畫滿10公尺,再說也不是只有我以為停那沒有違法,之前的警員也跟我說沒違法。。。所以到底違法了沒??
作者: kylin123 (蠔大蠔)   2019-07-16 19:35:00
ng,基層員警沒你想像中那麼了解法規,台灣現在問題執行不確實,辦不辦都是執法者自由心證
作者: atrix (班班)   2019-07-16 20:16:00
這篇跟原原PO不同,這裡寫得是不宜從標線「端點」延伸10公尺計算,而不是路口10公尺
作者: G773 (G773)   2019-07-16 20:27:00
那個函裡有個「至」字就是路口有的只有劃短短一小段,未滿十公尺,然而還是有人因此被開單提出申訴
作者: ng633 (ng633)   2019-07-16 20:51:00
http://blog.udn.com/mobile/7b5a75d0/108906022樓主的這個案例跟我網路上看到的一個案例結局是不一樣的,所以是哪個才對?
作者: G773 (G773)   2019-07-16 20:59:00
看起來這個法官也是認為該罰,駁回上訴
作者: ng633 (ng633)   2019-07-16 21:03:00
所以一個規定,是對是錯全靠一個爽字
作者: G773 (G773)   2019-07-16 21:06:00
你可以多找幾個申訴成功的案例呀,看到大部分都是判罰這樣才是真的讓用路人爽的判決鴿子只是平常不開單,省事事省罷了臺灣是個很有趣的地方,若真的吞不下就去告官看看囉
作者: zerox6315 (小玩小玩)   2019-07-16 23:08:00
告官?別傻了,官官相護的鬼島。尤記得南市建築法規中討論“應跟”得“都能討論個好幾天了。今天就只能吞下去沒辦法,只能去申訴說畫線畫一半?但別想說能得到善意回應,因爲會拿官方說法堵你嘴
作者: G773 (G773)   2019-07-17 11:14:00
前面我所謂的告官,就是看看會不會再碰一次釘子,畢竟路口10公尺禁止停車避免妨礙通行及他人視野是當初立法原意,就賭會不會遇到恐龍法官判免罰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